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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三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四章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体育强省和健康甘肃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
2、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全民健身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和支持居民
3、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本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与全民健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三)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方法;(四)指导、监督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五)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六)做好公民体质监测,定期公布公民体质状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4、相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投资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
5、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幼儿园应当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建设体育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体育设施、器材,定期对本单
6、位职工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操、单项体育比赛、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鼓励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健身活动。第十五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鼓励发展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武术、龙舟、赛马、腰鼓、太平鼓、自行车、健身秧歌等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重发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等体育比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省人民政府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省学生(青年)运动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
7、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综合性运动会。第十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所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地条件和设施器材等的监督检查。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
8、地核查,并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八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健身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需要使用道路、医疗、空域、水域、无线电频率等社会公共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依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安全许可。组织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全民健身活动承办者应当做好全民健身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落实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体育活动经营者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促进体育市场主体自我约
9、束、诚信经营。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的项目、性质,向公众合理收取费用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健身服务,不得虚假宣传、擅自违约停止服务,销售预付消费健身卡应当符合国家和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等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内容和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第二十二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设施,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第二十三条每年8月8日所在的体育宣传周期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其他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每年8月
10、为本省全民健身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三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率。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下列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一)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健身广场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二)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11、织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五)社会力量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六)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设实用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第二十六条已列入规划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的,应当先确定新的用地,新的用地面
12、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计、建设、安装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标明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符合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的要求。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满足各类人群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划相应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
13、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建设标准。己建城市居民住宅区没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场地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补建、购置、改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配备标准,建设配置体育场地、设备、器材,保证体育教学和学生开展体育锻炼的需要。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兴办或者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受赠单位负责维护与管
14、理;没有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场所的卫生环境和安装的健身设施、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标准。安装的健身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警示标志,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器材完好。第三十二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除季节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闭馆外,每周不少于三十五小时,每年不少于三百三十日,并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事项。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政府投资兴办的全民健身场所,
15、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园、广场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健身活动场所。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教学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第三十三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损耗器材、支付体育指导人员薪酬和相关保险费用的,可以适当收费。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实行优惠。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
16、批准手续。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重建,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第四章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支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等,其支出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融合发展,推行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将监测结果纳入
17、社会统计指标。公民体质监测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单位、个人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监督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单位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各类体育教育、训练机构可以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器材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举办各种体育健身培训,传授、推广、普及科学实用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举办马拉松、山地越野、游泳、攀岩、蹦极、冰雪、射击、射箭、潜水、漂流、卡丁车、热气球、滑翔伞、动力滑翔伞、健身房体育健身等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和活动的指导服务及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县级以上
18、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可以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的认定标准及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体育指导站(室)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体育健身骨干队伍,组织开展适合当地居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四十二条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活动场所,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服务标准,并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社会体育
19、指导员。第四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办体育健身服务业。从事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业的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场地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20、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己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政策解读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背景和过程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1年5月31日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十三年来,全
21、省三级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全部建立,全民健身工作三纳入普遍实现,甘肃丝绸之路体育健身长廊建设持续推进,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不断丰富,人均体育场地面积逐年增加,科学健身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全民健身法治化进程明显推进,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条例依法保障了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为增强国民体质、战胜疫情和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了体育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指示,推动体育强国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实施,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西部体育强省和健康甘肃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的新需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省条例进行
22、修改十分必要。近3年多来,我们认真落实中央巡视甘肃的反馈意见,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大力支持下,努力推进甘肃体育法治化,积极邀请兰州大学立法团队,配合省人大开展立法调研,进行专家论证,对条例修订草案文本反复修改。经2022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修改、2023年11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改、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修改和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改,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修订通过。条例文本内容修订完善,既遵循
23、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规定,又学习借鉴了发达省份的全民健身工作先进经验,体现出甘肃省情特色,取得了预期的修订效果。二、主要思路和内容条例的修订,旨在新时代更好地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开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推动西部体育强省和健康甘肃建设。按照这一宗旨,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包含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明确了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管理及强化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四个方面的要求
24、。(一)在全民健身工作目标任务方面,一是明确立法目的是推动体育强省和健康甘肃建设。二是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三是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政府、体育等部门及群团组织的职责,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二)在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方面,一是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常态化、规范化,继续设立全民健身月和体育宣传周,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学生(青年)运动会等,发展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二是满足不同人群健身需求,鼓励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健身活动,要求
25、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三是丰富职工健身活动,要求开展工间操,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组织单项体育比赛和职工运动会。四是发展青少年体育,要求学校开齐开足体育课,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五是加强健身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全民健身活动承办者做好各项保障,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要求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同时明确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依法实行行政审批。六是市场监管和体育行政
26、等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要向公众合理收取费用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健身服务,销售预付消费健身卡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三)在规范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管理方面,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率。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三是强调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安全警示,要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
27、防护措施。四是解决城市居民小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要求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补建、购置、改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五是理顺设施管理不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受赠单位维护管理职责;明确没有管理单位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六是提高场地设施开放率,要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每周不少于三十五小时,每年不少于三百三十日;要求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建设配置体育场地、设备、器材,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四)在强化
28、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方面,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二是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融合发展,推行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与疾病管理模式。三是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四是加强对举办马拉松、山地越野、游泳、攀岩、蹦极、冰雪、射击、射箭、潜水、航空运动等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和活动的指导服务及监督检查。五是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公益性、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提供培训、考试、鉴定服务,分别实行技术等级证书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六是鼓励社会力量为全民健身事业
29、提供捐赠和赞助,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投资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兴办体育健身服务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用水、电、气、暖方面的优惠政策。三、下一步工作举措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我省公民健康权益、推进我省依法治体、加快甘肃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建设西部体育强省,意义深远。(一)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充分运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通过中央驻甘新闻单位和省内主流媒体,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开展条例宣传。省体育局发布条例的政策解读,并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12月份在全省体育系统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活动。(二)健全完善政策制度。对照条例规定要求,及时细化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条例全面落实。鼓励支持科
30、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为体育部门决策咨询提供参考依据。修订完善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扶持办法,制定甘肃省体育局关于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补助办法甘肃省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体育行业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及体育等部门的职责,完善条例实施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条例实操性。(三)加大协调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省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体育局会同省上有关部门,强化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条例落实落细,依法推动全省全民健身事业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