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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规范行使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政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o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已有现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制定了裁量权基准,载明了具体许可事项、法律
2、依据,明确了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附件1)。三、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遵照已有现行政规范化检查单以及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工作情况动态调整。行政规范化检查单包含了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所列检查职权,检查单明确了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等内容。四、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权力清单,制定了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强制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的种类、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附件2)。五、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
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征收权力清单,制定了相关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征收事项、法律依据、标准、期限程序等内容(附件3)o六、关于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裁量权基准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权力清单,制定了相关裁量权基准载明了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细化了具体实施程序等内容(附件4)本基准的适用主体为北京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本基准将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附件:L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基准2 .行政强制事项裁量权基准3 .行政征收事项裁量权基准4 .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裁量权基准附件1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一
4、、事项名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一)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十八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第
5、十九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6、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销售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购买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保存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前6个月的销售记录。(二)行政许可条件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 .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3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
7、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4 .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5 .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6 .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三)申请材料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3)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位置手写签字。2.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汇编(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3)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位置手写签字。(四)行使层级市级(五)中介服务无(六)审批程序办理流程:申报/收
8、件/受理一决定一制证/发证;办理流程详细信息:1.申请与受理环节:(1)申报/收件:用户申报,综窗收件;(2)受理:综窗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或通过补正资料合格的当初出具受理通知书。2 .审查与决定环节:首席代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 .颁证与制证环节:部1453门审批人员制证,综窗人员发证。送达环节:窗口领取、邮寄送达。(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1个工作日。(八)收费否(九)许可证件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数量限制无(十一)年检年报否(十二)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
9、请人不受理;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十三)变更1 .适用范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2 .实施程序被许可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0、,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1个工作日。(十四)撤回1.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4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回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回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撤销5 .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11、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注销1.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注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二、事项名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一)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
13、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五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年使用量一并提交相关资料。(二)行政许可条件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且证照在有效期内。同时,申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审批。1 .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 .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
14、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3 .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4 .具备履行禁止监控化学品公约能力;5 .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记录。(三)申请材料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3)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位置手写签字。2 .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无产品可不提供。3 .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内容包含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3)内容包含厂区平面布置图;(4)
15、内容包含设备使用工艺流程图;(5)内容包含设备平面布置图。4 .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加盖单位公章。(四)行使层级市级(五)中介服务无(六)审批程序办理流程:申报/收件/受理一决定一制证/发证;1.申请与受理环节:(1)申报/收件:用户申报,综窗收件;(2)受理:综窗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或通过补正资料合格的当初出具受理通知书。5 .审查与决定环节:首席代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6 .颁证与制证环节:部门审批人员制证,综窗人员发证。送达环节:窗口领取、邮寄送达。(七)审
16、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八)收费否(九)许可证件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十)数量限制无(十一)年检年报否(十二)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7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8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9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10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17、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十三)变更1.适用范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2 .实施程序被许可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十四)撤回1.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4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回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回行政许
18、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撤销5 .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注销1.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
19、)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注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三、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省级权限)(一)法律依据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
20、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21、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
22、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二)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 .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
23、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 .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9 .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10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11 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 .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
24、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材料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1份;(2)原件;(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自备),原件3份。材料要求:(1)纸质3份;(2)原件;(3)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首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原件;(2)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 .安全评价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1份;(2)原件;(
25、3)附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明,且具备相应资质;(4)在有效期内。5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材料要求:(1)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在有效期内。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材料要求:(1)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在有效期内。7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材料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台账:应包含该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应有特种作业人员姓名、特种作业证种类、特种作业证证号、复训时间、有效期等内容;(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
26、包括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司钻作业);(3)油服行业上岗资质证书(井控证、辐射证、爆破证、硫化氢证等),且要按照规定时限进行8 .生产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在有效期内。9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措施及应急预案(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1份;(2)原件。10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原件1份
27、(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材料要求:(1)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复印件1份,应与原件相一致;(3)在有效期内,且应经过年检,加盖有关部门的年检公章。(四)行使层级市级(五)中介服务无(六)审批程序办理流程:申报/收件/受理一决定一制证/发证;1.申请与受理环节:(1)申报/收件:用户申报,综窗收件;(2)受理:综窗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或通过补正资料合格的当初出具受理通知书。2 .审查与决定环节:首席代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 .颁证与制证环节:部门审批人员制证,综窗人员发证。送达环节:窗口领取、邮寄送达。(七)审批时
28、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O个工作日。(八)收费否(九)许可证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十)数量限制无(十一)年检年报否(十二)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
29、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十三)变更1 .适用范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2 .实施程序被许可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十四)撤回4 .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5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回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回行
30、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撤销6 .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7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注销1.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1、(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注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四、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一)法律依据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
32、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
33、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34、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二)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3 .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4 .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5 .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6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材料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1份;(2)原件;(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
35、表(申请人自备),原件2份。材料要求:(1)纸质2份;(2)原件;(3)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首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3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1份;(2)原件;(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 .安全评价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1份;(2)原件;(3)附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明,且具备相应资质;(4)在有效期内。5 .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1份;(2)原件。6 .岗位责任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1份;(2)原件。(四)行使层级市级(五)中介服
36、务无(六)审批程序办理流程:申报/收件/受理一决定一制证/发证;1.申请与受理环节:(1)申报/收件:用户申报,综窗收件;(2)受理:综窗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或通过补正资料合格的当初出具受理通知书。2 .审查与决定环节:首席代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3 .颁证与制证环节:部门审批人员制证,综窗人员发证。送达环节:窗口领取、邮寄送达。(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八)收费否(九)许可证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副本)(十)数量限制无(十一)年检年报否(十二)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
37、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1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十三)变更1 .适用范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2 .实施程序被许可人向作出行政
38、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十四)撤回4 .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5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回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回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撤销6 .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
39、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7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注销1.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
40、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8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注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五、事项名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一)法律依据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41、。(二)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的附件1: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主要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2 .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3 .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有符合食品安全和运输资质要求、且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或相对稳定的社会运力资源。5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独立完整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设置,避免受到外部环境影响。6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
42、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7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以及相关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技术要求。8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员工应通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能力或资质。9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10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11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最低库存基础上(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
43、量),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保留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三)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的附件2: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中的附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主要为:1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复印件。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审核之前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3 .企业通过自有配送车辆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车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具备运输资质的证明材料,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如配送车辆的采购凭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资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企业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盐
44、的,应提供公司车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具备运输资质的证明材料,以及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企业车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具备运输资质的证明材料、食盐定点批发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企业车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具备运输资质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和相关凭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4,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应提供本企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批
45、发经营的食盐为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应提供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和相关凭证复印件。5 .企业应提供经营场所、食盐仓储设施的相关权属证书、租赁合同或相关使用权证复印件等材料。6 .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承诺书。7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等相关标准要求的说明材料。对员工开展必要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以及员工取得的相应岗位所需的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8 .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9 .企业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
46、制度,以及上次换证后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情况相关说明材料;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说明或自我声明材料;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以及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说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10.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出库管理制度复印件,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并提供最低库存不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说明材料。(四)行使层级市级(五)中介服务无(六)审批程序办理流程:企业申报一受理一审查一专家组审核一决定一制证/发证。送达环节:窗口领取、邮寄送达。(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八)收费不收费(九)许可证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十)数量限制北京市现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12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中“(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的有关规定,2016年以来不再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