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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的精神,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对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科发资(2020)285号)进行修订,经过召开座谈会调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专家进行论证,现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
2、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遵照实行。附件: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9月1日附件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政府预
3、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各管理单位在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充分使用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供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不
4、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认证等。第五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
5、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1)协调、推动和监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3)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管理共享服务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4)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第八条省财政厅协同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1)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2)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相关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3)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6、第九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1)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试验平台等创新资源;(2)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3)组织做好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相关工作。第十条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协助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落实国家、吉林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
7、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3)指定信息联络员,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共享使用等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不得漏报、虚报;(4)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已建立在线服务平台的,应按统一规范与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并报送服务记录;尚未建立在线服务平台的,应使用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5)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6)积极配合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开放共享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
8、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共享服务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应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四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第十五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
9、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开发机构(含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将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直接相关的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对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应当开具正规发票确认收入。第十六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及时补充完善开放共享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真实。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
10、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第四章考核和奖惩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绩效评估的方式,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在共享服务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第二十条参加评价考核的管理单位应为共享服务平台入网用户,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开展共享服务、在线预约等工作,并在共享服务完成后
11、90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登记。第二十一条评价考核内容包括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和组织管理情况,由管理单位提供自评报告。(1)运行使用情况。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包括仪器名称、原值和经费来源等;年度有效运行使用情况,支撑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科研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支撑团队建设情况,运行效率等。(2)共享服务成效。大型科研仪器对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机时和收入情况(需提供服务收入记录及相关佐证材料),服务支撑外单位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科研基础设施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和收入情况,支撑科研创新和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成果等。(3)组织管理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科研设施
12、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资产清单),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予以后补助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具体按管理单位实际对外服务成交金额的20%进行补助,单台套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个管理单位每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管理单位将后补助资金优先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以及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应用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方法等功能开发研
13、究与应用创新研究等。第二十三条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门将结合评价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第二十四条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实验室(基地)等创新平台申报与考核的重要指标,引导管理单位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第二十五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理。第二十六条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
14、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第二十七条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第二十八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基于诚信的要求,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后补助、奖励的管理单位,将失信行为列入诚信记录系统,视情节采取停拨或追回,3-5年内不再安排科技领域相关财政扶持资金;已拨付的后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追回。第二十九条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科发资(2020)28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