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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岗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
2、体成员(股东)所有。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镇年度考核村(社区)领导班子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镇农林水务局代表镇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七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投资、借款、担保、集体资
4、产产权变更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或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
5、序。第九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经济社未按本条规定产生股东代表的,本细则内涉及股东代表决定的事项由经济社股东户代表会议决定。第十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三)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
6、方案、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10亩(不含)以下土地所有权变更(含统筹收储)或争议地确权、占本级经济组织总资产10%(不含)以下的资产购建或变卖等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建设用地和30亩(含)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100O万元(不含)以下的借入款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借出款项或担保等;(四)表决通过年收入50万元(含)以上或占本经济组织上年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五)表决通过2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投资及工程招投标、购买2亿元(不含)以下保本型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单笔原值2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
7、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2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日常开支等事项;(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项中的日常开支是指纳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核算的日常经营性开支以及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等日常非经营性开支。第十一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
8、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三)表决通过年收入50万元以下或占本经济组织上年经营总收入10%以下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30亩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四)表决通过2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工程招投标、单笔原值2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20万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等;(五)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六)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七)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9、(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政府审查通过,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可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决定。第十二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为3-5人,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
10、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
11、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5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5万元(含)以上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六)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
12、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大会的表决,可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组投票、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进行。投票方式可以结合进行。召开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按当地情况领取误工补贴。农村干部及村(社区)固定工作人员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发生缺额减员影响民主决策开展时,应依
13、据组织章程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收到罢免议案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的,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一般应以“组财村管”
14、方式管理,由经联社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政府审核和备案。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并可按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公章。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使用公章时,公章保管人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使用。公章保管人变更或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必须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保管。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批准,两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为公章保管人。第三章财会人员第十
15、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会计助理和出纳人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会计助理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聘请。经联社、经济社的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镇政府委派会计担任会计主管及财务室负责人,对其他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评价。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镇农林水务局的管理、培训和考核。会计主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会计主管每3-5年进行轮岗,原则上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同步进行轮岗。应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担任户籍所在地或原籍地村(社区)会计主管。第二十条镇农
16、林水务局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一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林水务局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林水务局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四章预决算和
17、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济社暂不实行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还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政府审查,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后方能实施。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
18、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可分配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并根据章程规定,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政府审查通过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
19、资金等问题。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或其他名目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当期收益增长且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可分配收益降幅10%(含)以上的,应减少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政府审查通过后,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的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70%o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应以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协议为依据。增加发放土地使用补
20、偿款,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审查。第三十条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我市农村(社区)“两委”成员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未经镇政府批准,村(社区)“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第三十二条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农林水务局,经镇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第五章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
21、一支笔”审批或“联审联签”制度,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的,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并确定其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经联社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经济社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实行“联审联签”审批制度的,村级一般由党组织书记和理事长联签,书记和理事长为同一人的,由另一名理事会成员联签;组级一般由理事长和驻组两委干部联签。第三十四条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
22、控制。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林水务局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股权配置、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方案、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年收入100万元(含)以上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由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后,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一)股东分红、土地款分配、500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通过,再由集体经济
23、组织民主决策。(三)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资产评估、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面积100亩(含)以上或租期5年(不含)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单笔10万元(含)以上坏账核销或应收款减免、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日常开支、单笔原值100万元(含)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重要合同签订及其重要条款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执行、除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外的借出款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四)建设用地出租、1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日常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
24、府审批通过。(五)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对于突发性、应急性的重大事项,镇政府可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对于镇政府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决定的重大事项,镇农林水务局应及时存档执行。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对已在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单位或个人,集体经
25、济组织不得与其签订经济合同。第三十七条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参照示范文本。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新续约签订的经济合同,集体经济组织为收款方的,经济合同收款单价原则上不低于原经济合同收款单价。新(续)签经济合同应当与付款方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原生效经济合同应与付款方补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第三十八条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
26、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签订新的合同。第三十九条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和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第四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合同有关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条款,违约金减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一)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收款合同应当按合同条款录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平台。(二)集体经济组织减免经济合同违约金的应在违约时日起3个月内将减免金额
27、提交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表决通过后登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申请违约金减免并上传表决资料,提交违约金平台审核人员审核确认。经济合同产生违约金超过3个月的应计提应收款。第七章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四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开展清产核资,加强土地、物业、债权等资产数字化管理。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7o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
28、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财政支农资金银行专门账户用于支农资金收支。财政支农资金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财务管理的意见(东农农(2022)28号)文件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开设1个财政支农资金专用账户,确需增设的,支农资金专用账户总数不得超过3个。第四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3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
29、时入账。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20万元(不含)以内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20万元(含)以上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2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第四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债权,应采取司法程序开展债权追收。因债务
30、人死亡、失踪、破产或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其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实际已为坏账的,应及时开展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坏账核销,另册登记,继续追讨。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达到上级文件要求的列为固定资产。第四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七条因工作需
31、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做好登记,落实责任,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交回。第四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用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每月按一定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动产的折旧率为10%,不动产的折旧率一般为5%,新购建的权证齐备的不动产折旧率为2.5%。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使用之日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第五十条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
32、交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一般控制在50%以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村下属单位贷款、本村(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第五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一)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三)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
33、、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五十三条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第五十四条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第八章工程建设管理第
34、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村道改造、水利兴修、绿化亮化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装项目等。集体经济组织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市、镇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并进行招标。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按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中标下浮率的50%进行下浮后设置最高限价。严禁对工程建设项
35、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情形经批准可以使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且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建设工程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公开招标:(一)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投标。招投标时应有监事会、负责工程建设的两委干部、财经干部参加。要填写好投标记录表,招标单位及投标单位的参加人员均应在投标记录表相应栏目处签名。(二)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工程,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投标;(三)单项工
36、程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工程、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前期服务、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有关货物,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四)没有达到招标限额的建设工程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内控制度,组织公开采购。其中配套服务,优先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服务单位;若中介服务超市无法提供所需服务类型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三方比价后,选取服务单位。第五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将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实施。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因工程量计算有误、设计变更、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变更工程投资金
37、额,应按以下情况组织实施:(一)单项工程变更投资金额估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理事会依权限表决后实施;单项工程变更投资金额估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及镇驻村领导同意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单项工程变更投资金额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由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及镇驻村领导同意,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报镇政府审批。(二)同一工程发生变更时,有编制概算的变更后工程总额不得超概算,没有编制概算的变更总额不得超工程招标控制价的10%o(三)合同内的同一单项工程由相同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应按一个单项变更工程计价,严禁拆分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程序。(四)施工中建设工程需变更设计的,需填
38、写工程变更审批表等相关变更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第五十九条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依照合同严格监督施工质量。支付工程款时,负责工程建设的两委干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验收资料等,填写付款呈批表,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将付金额和付款原因等,然后交会计主管复核,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出纳员凭付款呈批表和承建商开具的发票付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结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第六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验收报告
39、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完工结算价审定。涉及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按镇财审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进行工程完工结算价审定。镇财审中心应于60日内对集体经济组织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工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集体经济组织以财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依据结算工程款。第六H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工程中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等代替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每个招标工程项目应独立建
40、档,存档期一般不少于20年。第九章土地款管理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三)土地收储归集体所有的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分成;(四)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一)至(三)可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分配,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事业,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1、、安置补偿费等;(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三)土地办证税费;(四)土地开发费用;(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六)偿还借款、利息;(七)治安、环卫、教育、防疫、乡村振兴等政策性公益支出。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应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跨行办理土地款转存定期、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和理财收益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政府审查;属于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
42、明资料一并报镇政府审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款专户资金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财审造价、招投标资料、工程合同、工程发票、项目进度证明等工程相关资料。项目所需使用的土地款资金总额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同一项目需要多次申请土地款专户资金的,不需再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在期满前已完成续存或续投民主表决和审查流程,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使用土地款代付相关款项的,收回时应立即将款项划回土地款专户。第六十五条镇政府应与银行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镇政府审查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才
43、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镇农林水务局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金的使用均应有支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第十章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第六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料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5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事项,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公布。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第六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表应有集体经济组织负
44、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为10年。股东查阅财务公开资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在网络上公布财务资料,并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股东意见。第六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成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农村干部兼任同级监事会成员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第六十九条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
45、训,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履行其职责。第七十条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不得擅自影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村(社区)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农林水务局协调处理。如有必要,镇农林水务局可建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七十一条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不处理或对集体经济组织处理
46、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申请核查,镇政府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股东对监事会答复情况有异议或监事会未按期答复的,可向镇农林水务局申请核查。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提出申请的股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监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
47、决通过。第十一章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第七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第七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票据。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支出票据应当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并经指定审批人签名后方可报销。其中属购物的应有验收人签名及购物清单,属接待费或误餐费的应符合相关制度。收入票据应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
48、、核销和稽查制度。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报销单张外来支出票据的,应加盖背书章,同时报销多张外来支出票据的,可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报销汇总单汇总,由相关人员在报销汇总单上签章确认。控制和正确使用自制支出票据,确实无法取得外来支出票据时才能使用自制票据。支出证明单、支出凭单、借(领)款单等自制票据应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票据的原因,并由经手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票据应由会计填制,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应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应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农林水务局稽核。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第七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