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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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弓1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

2、照本指引办理。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危险作业案件;(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七)危险物品肇事案件;(A)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十)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十一)非法经营,危险驾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流程

3、、期限等要求,按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过程中,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协商后实施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在移送前已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的,直接向实施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的部门移送案件材料;在移送后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的,由已接收移送的部门向实施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的部门移交材料。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加强工作衔接,提高侦办和审判效率,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

4、第二章案件移送与证据收集使用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难以认定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涉嫌危险作业案件等需要评估现实危险性、需要认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提供评估论证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第九条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移送案件的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应当书面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补充调查。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书面补充调查通知文书后,应当及时完成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补充证据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

5、予立案的决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立案审查时限不超过7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补充调查时,因技术条件、执法权限等限制无法独立完成调查的,可以商情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或者经协商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查证。第十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经办的案件进行督查,发现应当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应当下发督办单要求纠正。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商请,对危险作业案件等新型犯罪案件或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全程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第十二条公安机

6、关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对有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参与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涉嫌危险作业案件中的评估论证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论证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并同意重新评估论证的,应当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第三章协作机制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高效协同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

7、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在案件移送、案情通报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二)线索移送机制。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提前介入。(三)联席会议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提出解决重要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四)疑难会商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重大、疑难问题,可提请区委政法委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进行研究会商。(五)联合通报机制。每半年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

8、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联合通报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相关信息报送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六)宣传引导机制。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加强舆情研判,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情,确保社会稳定。可以选取典型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组织开展庭审旁听、以案释法等活动,加强震慑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规划资源、林水、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办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可参照本指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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