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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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升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省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意见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黑龙江省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基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资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第三条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具有较为完善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开放,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场所,是本省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其中,省科技厅负责科普基地的备案、检查和综合评价;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省科技厅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普基地的申报、审核、备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第二章分类与条件第六

3、条省科普基加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三类。(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标本馆等。(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主要包括:1.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2 .依托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

4、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3 .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4 .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其他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专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科技新闻报道、科技成果宣传、科技政策解读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

5、但不限于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第七条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二)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三)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四)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五)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定期向周边和边远地区开展科普活动。第八条各类科普基地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场馆类科普基地1.设施条

6、件: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内容。2 .科普服务: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年接待观众不少于Ioooo人次,重点活动不少于10次。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开展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科普活动;以场馆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青少年科普活动;针对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

7、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具备质量好、传播广的优质原创科普资源,通过各种媒介持续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展教器具等。3 .人员保障: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1 .设施条件:有专设科普展区,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外)科普主题展区或多媒体功能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2 .科普服务: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重点活动不少于8次,以上机构应公布开

8、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和科教资源为基础,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推广现代化生产技术与工艺,传播先进的管理思想,展示工业遗产文化,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承接科普体验、研学、培训等活动。围绕行业和企业创新成果、科技前沿,制作并传播优质原创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3 .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负责人或联络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三)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1.设施条件: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科普传媒工作应不

9、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o4 .科普服务: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制作科技与教育、文化、历史等交叉融合的优质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类媒体广为传播。内容具有科普价值,体现出文化、历史、艺术资源禀赋中蕴藏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根据科技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宣传中外历史中杰出科学家,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传承保护意识。5 .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第三章申报、备案与评估第九条申报程序(一)省科普基地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

10、2年申报一次。(二)申报单位在申报通知截止之日前,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省科普基地由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推荐。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科技厅。第十条备案程序(一)省科技厅遴选专家组成审核小组,依据申报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出具审核意见,审核结果进行社会公示。(二)经审核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确定为省科普基地,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第十一条评估程序省科普基地备案有效期限为4年,省科技厅协同相关部门对省科普基地每2年开展

11、一次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省科普基地,优先列入支持范围;对评估为合格的省科普基地,提出发展指导意见;对评估为不合格的省科普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资格。连续两个评估周期均为合格等级以上的基地可继续备案为省科普基地,无需重新申报。(二)评估按基地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评估内容包括2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情况、未来2年科普发展规划等。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对省科普基地采取“分类指导、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对通过备案的省科普基地,按规定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开展

12、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的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普项目、提供培训机会,择优推荐申报上级科普类基地。加大对基地的投入,为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第十三条省科普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二)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不断完善科普规划,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三)积极开展科普活动,主要包括参加科技活动周、科普相关赛事以及科普作品推介等科普活动。(四)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将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积极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

13、网等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贡献。(六)加强自身制度建设,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第十四条省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有权责令限期整改:(一)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失去科普功能的。(二)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四)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五)一个评估周期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第十五条省科普基地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科普基地称

14、号:(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宣传伪科学、反科学、封建迷信以及邪教等活动的。(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四)连续2年不能履行省科普基地义务或不参加评估的。(五)不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业务指导及科普任务的。(六)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第十六条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省科普基地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市(地)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支持辖区内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15、(黑龙江省科技厅2020年6月28日印发的黑科规(2020)4号)同时废止。关于黑龙江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意见,建立更为完善和规范的黑龙江省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发展,省科技厅对2020年出台黑龙江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黑科规(2020)4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基地分类、申报条件、评估程序和动态管理机制。二、有关说明(一)总则。明确制定黑龙江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依据、指导思想,省科普基地的定义、组织机制、适用范围和业务指导部门。(二)分类与条件。省科普基地按照不同类别实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和科技传播媒体类。明确基地申报条件,扩大了例举的界定范围,从设施条件、科普服务、人员保障三方面细化各类基地申报条件。(三)申报、备案与评估。对省科普基地的申报程序、备案程序和评估程序进行规范。省科普基地申报时间调整为2年一次,完善了评估标准、时限和差异化指标。(四)管理与服务。对基地管理、享受权利、履行职责义务及整改、撤销情形进行明确界定,完善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科普基地的管理与服务机制。(五)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期限,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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