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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水利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邦杯口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
2、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
3、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重大水利工程。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一)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予以补助。(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予以补助。(三)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60%予以补助。(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
4、西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予以补助,对东、中、西部地区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50%、60%予以补助,对东、中、西部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30%、40%予以补助,对东、中部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予以补助。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60%、70%予以补助,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补助,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补助,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30%、50%予以补助;
5、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补助;黄河、淮河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补助标准执行。(五)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20%、40%、60%予以补助。(六)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为100%、80%o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补助标准。(七)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八)对上述工程类
6、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补助。(九)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第七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第八条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九条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
7、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第十条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一条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第十二条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
8、重大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水利部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
9、改革委。第十三条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其中,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
10、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重大水利工程投资专项全部为约束性任务。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
11、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第十六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
12、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第十八条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第十九条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第二十
13、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第二十一条重大水利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有关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按规定
14、履行报批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于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采取在线监管、督促自查、适时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管理以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对于发展改革、水利、督查、审计、监察、财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原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