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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南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区畜牧养殖业生产、动 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保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9) 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 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
2、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 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8) 12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天津市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办法等法律、 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 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 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
3、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 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 和程序,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时,区政府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 灭疫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 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风险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坚持科学应对、依法治理。进一步规范染疫动物扑杀和无害 化处理工作,强化监测、免疫、流
4、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 督等措施,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的意识,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本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 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给养殖业生产安 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 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生产等工 作,以及本市其他区县和国内其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预 警响应。1.5 疫情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 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HI级 (较大)、N级(一般)
5、。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动物疫情:(1)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新发疫情 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 威胁。(2)在21日内,我市和北京市、河北省有10个以上区县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我市有10个以上区连片发生高致 病性禽流感疫情。(3)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口 蹄疫疫情,且疫区连片。(4)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有2个以上省份发生小反刍 兽疫疫情;或者在我市3个以上的区发生疫情。(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 积扩散蔓延。(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162有下列情形
6、之一的,为级动物疫情:(1)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 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在21日内,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 个以下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3)在14日内,我市有5个以上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有 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4)21日内,我市2个以下(含)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 以上。(6)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 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 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
7、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 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8)农业农村部或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1.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HI级动物疫情:(1)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 或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相邻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2)在21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并且发生疫情的区数量未达到II级动物疫情级别的,或疫点数达 到3个以上、20个以下。(3)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5个以下区发生口蹄疫疫 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发生猪瘟、新 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
8、0个以下。(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 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 流行。(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7)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动物疫情:(1)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4个以下省份发生非洲猪 瘟疫情。(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 1个区内发生。(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 以及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内呈暴发流行。(4)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2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机
9、构2.1.1 成立津南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 指挥部”),统一组织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与处置工作。区指 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 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和区 委、区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 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发生I级、级动物疫 情时,按照市级对于疫情响应的工作要求开展本区内的重大动物 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开展III级、W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 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推动应急培训、
10、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2.2 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2.2.1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 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主任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 委分管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任区指挥部办公 室副主任。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1)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区指挥部各项 工作部署。(2)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联系专家组,组织调度防疫应急物资和力量。(3)组织搜集、分析、汇总本市、区及国内外疫情信息, 准确掌握本区疫情动态,提出有效防控的
11、具体措施。(4)负责向区指挥部提出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的 建议,协调处理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5)负责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预案的支撑文件。2.3 成员单位2.3.1 区委宣传部:按照区委、区府统一部署,组织指导新 闻发布、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强化正面宣传;科学引导舆论, 防止恶意炒作;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 社会稳定。2.3.2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 术方案;组织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 疫源追踪;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划 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动物扑杀、 隔离、移动
12、控制、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处置 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无 害化处理用具等;组建应急预备队并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 进行培训;指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负责疫情及其扑 灭控制工作的报告和通报;研究落实恢复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政策 建议;做好与卫健部门的联防联控、信息沟通。2.3.3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防控需求,负责做好区级应急处 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工 作。234区商务局:加强猪牛羊肉等重要畜产品市场供需监测, 适时组织市场调控,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2
13、.3.5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优先安排紧 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 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配合落实生猪指定通道运输管理, 配合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3.6 区城市管理委:依法组织对建成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 查处;依法清理擅自占用建成区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 其产品等行为;组织落实对广场鸽等动物的防疫措施;建立健全 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体系,加强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 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厨余垃圾流入养殖环节。2.3.7 区财政局: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 作。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扑杀、封
14、锁、 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等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安排恢复畜牧 养殖业生产所需政策扶持资金,并做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2.3.8 区公安分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疫情处 置,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 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 稳定;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落实生猪指定通道运输管理,联合设立临时性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3.9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 防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
15、感动物产品 集中交易市场监管,打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违法销售动 物产品行为;根据需要暂停花鸟鱼虫市场禽鸟经营活动;加强对 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2.3.10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处置 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人畜共患病健康教育宣传和专业技术指导; 强化与区农业农村委联防联控、信息沟通。2.3.11 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陆生野生 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候鸟迁徙季节的日常巡护;发现陆 生野生动物出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区农业 农村委通报。2312区体育局:加强信鸽运动项目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 暂停信鸽放飞、展览、交易。2.3.13
16、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旅游景区依 法开展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落实动物防疫措施的主体责任。231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构,具 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统一领导、指挥本 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 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 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2.4 现场指挥部2.4.1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 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 总指挥负
17、责制。2.4.2 发生HI级、W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 志任现场总指挥;超出事发区应急处置能力的,需市级指挥部协 调的,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发生I级、级动物疫 情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2.4.3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疫情进行综合分析、 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 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调度应急预备队,调集应急物资装 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隔离、封 锁、消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 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疫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 处置能力时,立即报
18、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2.5 专家组2.5.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动物疫病防治、动物流行病 学调查、野生动物、动物福利和疾病控制、经济、法律、风险评 估以及畜牧兽医技术官员等方面专家,组成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2.5.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 援、调查评估、恢复生产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 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对防控应急处理技术措 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 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 他工作。3运行机制3.1监测1.1.1 区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组织 对本行政
19、区域内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厂、动物产品加工厂、动 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运输以及野生动物 栖息地等各类风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根据国家和我 市确定的动物疫病定期监测计划组织农业农村、规划与资源、林 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病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汇总 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动物疫情及次生、 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每年至少2次组织对 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1.1.2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日常 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监测计 划和方案的分工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20、对发现的疫情隐患要立 即按规定程序报告。1.1.3 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 时通报。3.2 预警3.2.1 预警级别根据市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我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及 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级别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根据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 素,预警级别分为IV级、In级、级、I级,并依次用蓝色、黄 色、橙色、红色表示。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国内其他地区(除内蒙古自治 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外) 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黄色
21、预警: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 西省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且 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日常监测发现动物免疫抗体普遍低于 国家规定的标准。橙色预警:河北省、北京市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 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 经监测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动物,但未见临 床症状;或经监测发现候鸟等野生鸟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红色预警:本市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 小反刍兽疫、疯牛病疑似病例,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疯牛病的疑似病例。3.2.2 预警发布当重大动物疫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
22、大时,市农业农 村委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 通报有关地区和单位。3.3 预警响应与解除3.3.1 蓝色预警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 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 测,加强对境内和过境的野生动物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农 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加强 对非疫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 市)疫情得到控制后,解除蓝色预警。3.3.2 黄色预警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动物饲养场采取封闭饲养,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 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23、2)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渠道进津和过境 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禁止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 津或过境。(3)对未免疫的和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动物,进行补免。(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暂停信鸽放飞,暂时关 闭鸟类交易市场。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 黄色预警。3.3.3 橙色预警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加强与河北省、北京市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 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2)与我市接壤的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根据需要 可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出栏, 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3
24、)对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 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发现野生 禽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对候鸟栖息地和活动地点进行 全面消毒,对周边禽类养殖场(户)加强消毒和监测,对未免疫 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采取上述措施后, 经过一个潜优期,再次监测未发现带毒动物,可解除橙色预警。在河北省、北京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橙色预警。3.3.4 红色预警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2)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 销毁等措施。(3)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的人及其
25、密切接 触者分别进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应 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解除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 急响应程序。3.3.5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动物疫情的发展变化和专家会商建 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疫情威胁已消 除或疫情已扑灭时,市农业农村委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 有关地区和单位。3.4 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后,应立即向政 府或农业农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报告,对不按照规 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向上级 政府部门进行举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规定
26、的 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隐患后,农业农 村委等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或隐 患信息。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 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 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 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 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 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I级、II级动 物疫情等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
27、, 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 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 相关区或农业农村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做出封 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4应急处置4.1 原则发生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 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 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申请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 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 的疫情,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 情,相应降低响应级
28、别。4.2 应急响应4.2.1 I级响应确认发生I级动物疫情后,依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 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我区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做好 本区应急响应工作,根据疫情情况适时申请市级部门支援。4.2.2 II级响应确认发生级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出启动本 预案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 市指挥部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处置措施。我 区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做好本区应急响应工作,根据疫情情况适时 申请市级部门支援:(1)市指挥部组
29、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 急工作。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或督导有关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 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本市或过境;限制或停止 信鸽放飞、展览、交易;暂停旅游观光区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 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2)现场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提出疫
30、情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治安维护、信息 舆情、救灾救助、专家咨询等工作组。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当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 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时,市指挥部要立即 成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健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追查所丢失 的菌种、毒种去向,调查丢失的原因,评估其造成的后果,追查 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有确切的丢失地点或去向,要立即通知当地 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感染和重大动 物疫情发生。对丢失的菌种、毒种导致疫情的,按照疫情发生的 相应级别启动应急
31、预案。4.2.3 III级响应确认发生I级动物疫情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根据情况, 区指挥部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处置措施,根 据疫情情况适时申请市级部门支援。(1)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 急工作。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 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本区或过境;限制或停止 信鸽放飞、展览、交易;暂停旅游观光区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民委员
32、会、村民委员会,开展 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 利进行。(2)现场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提出疫情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治安维护、信息 舆情、救灾救助、专家咨询等工作组。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当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时,区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由农业农 村、公安、卫健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追查所丢失的菌种、毒种 去向,调查丢失的原因,评估其造成的后果,追查相关人
33、员责任。 如果有确切的丢失地点或去向,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感 染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对丢失的菌种、毒种导致疫情的,按照 疫情发生的相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4.2.4 IV级响应确认发生IV级动物疫情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根据情况, 区指挥部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处置措施,根 据疫情情况适时申请市级部门支援。(1)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 急工作。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 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34、进出本区或过境;限制或停止 信鸽放飞、展览、交易;暂停旅游观光区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 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 利进行。(2)现场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提出疫情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治安维护、信息 舆情、救灾救助、专家咨询等工作组。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4.2.5 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区的应急响应(1)区农业农村委要立即启
35、动应急机制,实施24小时值班, 实行疫情零报告和工作进度日报告制度。(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 紧急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4)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等渠道进津 和过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4.3 人员安全防护在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置中,人员防护严格按相关防护技术规 范执行。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人畜共患 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 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4.4 应急终止
36、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 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的,可终止应急响应。(1)一般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 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 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 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农业 农村委报告。(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对疫 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原发布封锁 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 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37、。5善后处置5.1 评估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委在区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对 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农 业农村部门。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 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 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 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的问题与困 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5.2 补偿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 给予合理补偿。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征集使用的物资、 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5.3 恢复
38、生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 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 控制等限制性措施。6保障措施6.1 队伍保障区农业农村委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具体组织封锁隔 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预防等工作。6.2 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保障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担负处置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经由区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 年度预算。6.3 物资保障区农业农村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主要包括:疫苗;诊 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包括封闭 运输
39、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密封用具,包括高强 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 机等;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7.1 宣传教育区农业农村委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开展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 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增强公众防范意 识和责任意识。7.2 培训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动 物疫病防控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确保防控措施 落实到位。7.3 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专项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
40、次,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 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 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8.1 名词术语暴发:指一定区域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 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 (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定标准,依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 执行。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责任与奖励8.2.1 区人民政府对在
4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 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条例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 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 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及相关人 员的责任。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承担。832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 责,制定应急预案或工作计划,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 应急预案编修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 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种程序。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