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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三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商丘市XXX造纸设备有限公司商丘市XXX造纸设备有限公司zt.工口早木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Q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股东承诺: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商丘市XXX造纸设备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
2、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Q第五章股东姓名第八条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之前缴足。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
3、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三)不得抽逃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4、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
5、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
6、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二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二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
7、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臼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公司营业期限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二十四条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盖章):年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