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极少数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县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
2、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筹资机制(一)基金设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功能为: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县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县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我县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我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县级基金初始规模和以后年度基金规模,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上报县政府审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县疾病应急救助
3、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对象范围(一)救助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类需要急救且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伤病患者:1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2 .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上述“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
4、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认定按照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二)基金使用范围。按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1 .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
5、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的具体支付范围执行。四、基金管理(一)基金管理。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卫生局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设立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专人负责,具体基金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化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
6、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基金监管。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卫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卫生部门每年度应委托中介组织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五、支付方式(一)身份确认程序。医
7、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及时填报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上报卫生局,由卫生局牵头,会同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二)资金核报流程。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汇总填报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支付表,向卫生局进行申报,由卫生局牵头会同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三)资金拨付方式。县卫生局收到按季度上报的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复核,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六、工作机制(一)部门职责。县卫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
8、门制定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严格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并按季度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模报县政府确定;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的身份;民政局负责对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份认定,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及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县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大病人道救助。(二)医疗机构
9、职责。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院前公示。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七、工作要求(一)积极准备,及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抓紧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制定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2013年9月1日开始,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四)做好衔接,确保长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