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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门店(小超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