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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开展的项目评审、验收、论证及咨询等活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使用专家库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或相关专业人员。专家分为综合管理类、法律实务类、专业技术类和经济管理类四种
2、。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专家库管理部门负有管理维护专家库的责任,使用部门负有共同管理及维护专家库的责任。第二章专家出入库条件和程序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分为综合管理专家、法律实务专家、专业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共四类。以上四类专家同时作为市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可以参与处理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第七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能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工作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履行专家职责,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
3、接受监督。(二)社会公信力高,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专家资格等情形。(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专业(技术)领域和知识产权最新发展动态。(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第八条入库专家除满足第七条外,还应满足专业条件。(一)综合管理专家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技能,了解本领域技术发展方向,在本领
4、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能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方面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专利代理师、专利审查员、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者优先。(二)法律实务专家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审理、行政管理或执法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具有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教育机构法学副教授(含)以上等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者优先。(三)专业技术专家具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市场
5、发展动态,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当于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资质者优先。(四)经济管理专家熟悉国家产业、财经政策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相关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从事产业经济学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教育、科研等工作并具备较高的专业造诣,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对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产业经济发展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具有会计或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或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财务部门负责人优先。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
6、,或入选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可直接入库。第十条专家聘任工作按照公开征集、自愿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初审结果公示、公告入库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上公开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二)按照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制度,申请人填写池州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推荐的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无误的,确认推荐。(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
7、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四)对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五)公告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人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入库,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并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聘,不再续聘的,自动丧失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资格。第十一条专家入库常年接受申请,不设申报截止时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
8、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决定其出库:(一)因超龄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三)专家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回避纪律、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不履行工作职责达三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六)未经同意,泄漏专家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七)因无法联系、健康状况不佳、执业限制等其他情形不能履行专家职责
9、或不宜担任专家的;(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专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相关情况,提出拟出库专家名单,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及时对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进行更新。对经确认出库的专家,不得以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第三章专家库使用第十三条专家库长期开放,供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使用。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政策以及开展项目评审、验收、咨询研讨、评估论证、侵权判定、技能培训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第十五条承担相关工作的专家在专家库中按照随机抽取
10、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确定。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方式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择优选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择优选取方式适用于研究、咨询、技术支撑等工作。第十六条专家的随机抽取、择优选取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专家随机抽取程序如下:1.提出需求:使用专家的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提出专家条件和数量需求;2 .设定条件:根据任务实际和所提需求,设定抽取专家条件和数量;3 .抽取专家:由使用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内设纪检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等不少
11、于三人共同参与。纪检机构对抽取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抽取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时,评审会召开时间与抽取专家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评审会的,延期后的评审会召开时间与抽取专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72小时;4 .确定专家:使用部门与被抽取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5 .保密要求:抽取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时,专家抽取情况严格控制在评审业务必要人员范围内,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漏抽取结果,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保密第一责任人,相关
12、人员为保密直接责任人。(二)专家择优选取程序如下:1.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并自行在专家库中择优选取专家。2.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直到满足工作需求。第十七条建立专家意见复核机制。对专家、专家组在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时出具的意见,专家库使用部门应进行监督复核,如认为存在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应当提出意见并请专家、专家组确认。在评审、验收等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执行回避制度、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等行为的,专家库使用部门应当终止该专家的相关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开展评审、验收等工作。第四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
13、条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一)参与研究和制订地方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或建设性意见;(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
14、作。第十九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二)以个人身份独立评审和提出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评估活动;(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第二十条专家应承担如下义务:(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验收、论证咨询等专家活动(以下简称专家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验收、论证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三)参与专家
15、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验收或论证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办法,准时参加专家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项目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六)参加相关培训;(七)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好个人资料信息更新。第二十一条专家参加专家活动时,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项目、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专家回避:(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
16、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第五章专家库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以及专家资格认定、入库、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第二十三条专家库管理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各使用部门使用专家库情况,使用部门负责对专家开展工作过程的监督。使用部门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
17、中的信息和资料。使用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内设纪检机构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家库相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专家库运作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二)提出专家入、出库的建议;(三)组织对入库专家申请进行审核;(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开展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五)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六)其它有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专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退、除名或按规定提请有关单位追究其相关责任。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