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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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建设高素质专家队伍,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效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服务、管理和互联共享,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入库、抽取、履职、培训、考核和出库等活动。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

2、专家信息库。专家是指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履行评标评审职务,接受劳务报酬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一)牵头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二)

3、牵头制定专家入库出库、教育培训I、考核评价、劳务报酬、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等综合管理制度;(三)负责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监督系统安全维护;(四)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五)协调行业监督工作,指导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专家库建设管理职责;(六)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本行业专家评标评审工作规范;(二)负责本行业专家专业条件审核、专业科目培训以及专家信用记录、归集、共享、运用等工作;(三)承担省级项目监管的,负责监督专家专业抽取条件设置,受理项目评标评审投诉,依法

4、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开展本行业专家征集、资深专家认定;(五)负责本行业专家库监管终端的日常管理,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监督工作;(六)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家库监管终端的日常管理;(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家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出库管理等工作;(三)负责对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项目评标评审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专家入库审核工作;(六)承担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县(市、区

5、)人民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专家专业培训、有关信用信息共享等工作;(二)参与本行政区域本行业专家入库审核;(三)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专家库抽取终端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二)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对评标评审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如实记录评标评审过程;(三)见证评标评审活动,记录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项目

6、监督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四)配合开展专家履职评价,为项目监督部门实施专家考核提供依据;(五)归档留存专家抽取、进出场门禁等评标评审工作有关资料以及录音录像等音视频电子监控记录,保障档案规范完整;(六)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专家库组建第十一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等规定组建。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实际需要,可以补充、细化分类标准和目录。推动专家库与国家、其他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专家库及

7、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以及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第十二条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应当与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省专家库管理系统运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保护等法律政策规定,按照非必要最小化原则管控接口数量和用户权限,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第十

8、三条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具备独立评标评审能力;(四)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端、移动端相关应用软件,满足电子化评标评审以及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需要;(五)承诺遵守管理规范,能够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9、(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8年,或者专业领域不分级别或一级国家职业资格执业满5年。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实际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各行业专业性条件标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被查实参与串通投标、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受到行政拘留

10、处罚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在“信用中国”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七)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八)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职称职业资格,在国家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中选择相应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申请入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通过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按规定在线提交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申请表入库承诺书。申请表应当经申请人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二)申请人常住地址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专业条件进行初审;(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

11、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专业条件进行复审,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四)常住地址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通过考试的申请人,进行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范、电子化评标评审操作、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廉政教育等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录入省专家库管理系统。第十六条入库6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合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可以认定为资深专家。资深专家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实际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

12、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七条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专家信息维护和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需新增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的,按照入库程序办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家库:(一)年龄满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满70周岁的;(二)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二)未履行入库承诺的;(三)考核不合格的;(四)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其他情形。第四章专家库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交易中心设置专家库抽取终端,为专家抽取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规模

13、、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因素,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规定设置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等专家抽取条件、回避条件,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推送抽取申请和项目相关信息,通过抽取终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在评标评审开始前核对专家身份,确认抽取结果。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其他项目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中心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专家抽取、通知、请假、身份验证等信息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抽取过程数据留痕,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15年。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名单、抽取条件设置等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应

14、当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协同专家、工位资源,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建设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工位、系统等设备设施,提供隔夜评标评审等现场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有效实施。第二十三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设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具体负责专家履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应当建立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基本信息、入库出库过程信息,以及教育培训、抽取过程、履职行为、考核评价、劳务报酬、信用记录等信息,实现专家信息可追溯、可运用。第五章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五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15、评标评审;(二)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五)对项目实施主体的工作进行评议;(六)对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评议;(七)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其他法定权利。第二十六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职务,发挥专业和经验优势,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独立评标评审施加影响;(三)符合法定回避情形

16、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四)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私下与任何竞争主体或者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七)主动履行入库承诺,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配合对评标评审活动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处理,配合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的复核;(八)及时维护和完善省专家库管理系统的个人信息,确保完整、准确、真实、合法;(九)参加教育培训、考试和考核等活动;(十)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影响评标评审秩序

17、的行为。第六章专家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托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皖事通APP“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应用,实现专家入库到出库全部事项7X24小时随时随地办、掌上办。第二十八条交易中心应当为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规范评标评审场所、工位、系统等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评标评审全流程电子化,保障评标评审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二)与竞争主体主要负责人

18、或者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竞争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四)竞争主体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竞争主体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被更换的成员评标评审意见无效。第三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提供评标评审所必需的资料、信息及必要的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

19、构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提交的书面评标评审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项目监督部门。未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记录专家履职信息,按规定报告有关监督部门认定、处理。第三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家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机制。第三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评标评审预警机制,对专家评分的客观分不一致、主观分偏差过大、同一专家评审不同项目同一公司多次中标等风险点自动预警,及时发现评标评审工作异常情况。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项目

20、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不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责任。对未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不按要求记录并报告有关监督部门的,交易中心可拒绝再次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第三十五条竞争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评标评审不公正或影响专家正常评标评审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责任。有关监督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理,应当依法予以公告。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省有关部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以及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接的各系统建设管理单位违反安全保密法律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专家工作单位未按规定对专家填报信息审核把关造成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禁止其推荐专家入库。第四十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

22、合管理部门暂停其312个月评标评审;情节严重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清退出专家库,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家工作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调整其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暂停或撤销其职称、职业(执业)证书等管理措施,同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中项目实施主体代表、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在特殊项目中直接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的监督部门追究责任,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

23、门和监察机关。第四十二条有关监督部门对专家的处理,应当录入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归集专家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报专家工作单位;并视情节,通报有管理权限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依法实施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本办法所称评审机构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组建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等。第四

24、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同时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2015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系统整合分散设立的85个专家库资源,在全国率先实现评标评审专家“多库

25、合一、资源共享2016年,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专家库建设运行和专家管理服务,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全在线、全移动、全共享的“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入选全国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截至目前,专家库专家资源由1.2万人增加到3.1万人。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不断深入,专家库建设运行和专家管理服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实践中也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管理不够到位、服务不够精准、有的专家不专、有的评标评审不公正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专家

26、库和专家管理,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二、修订过程今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认真梳理近年来专家咨询、投诉反映的问题,深入市县开展“解剖麻雀式”调研,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专家、经营主体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赴沪苏浙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全国各省市实践做法,结合第三方机构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决策后评估,开展修订工作。经反复研究讨论,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征求省有关部门、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长三角两省一市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三、主要内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

27、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部分省市做法,将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6章27条的基础上,修订后办法设置8章46条,重点围绕八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一是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二是加强专家入库出库管理;三是强化专家抽取管理;四是促进专家资源共享;五是优化专家服务举措;六是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七是加大专家违规处理力度;八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四、政策亮点针对专家管理服务和评标评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一是职责更明晰。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的专家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厘清了各部门职责边界,细化省市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28、、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从专家入库到出库全过程管理的职责,强化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增加项目实施主体在评标评审活动、专家履职评价及过程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二是管理更全面。针对专家评标评审不客观公正、质量不高等问题,明确同等专业水平内涵,细化专家不得入库、退出和清退等情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专家权利、义务;增加不得获取劳务报酬的责任追究,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审查评标评审报告的规定;建立评标评审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评标评审工作异常情况。三是抽取再规范。针对专家抽取专业设置不科学造成专家不专、抽取范围设置不合理造成“常委专家”、抽取流程不规范增加专家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夯实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

29、部门专家专业抽取条件设置监督责任,细化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强化违规抽取责任追究;明确未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四是共享更深入。针对专家资源分布不均、本地专家“小圈子”等问题,推动专家库与国家、其他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促进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创新“双盲”管理模式,升级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V20),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明确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场所、设备设施建设和保障责任。五是服务再提升。针对专家反映事项办理不够便捷、管理服务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按照“一改两为”要求,完善皖事通APP功能,实现专家事项7x24小时随时随地办、掌上办。取消专家续聘

30、管理,优化专家信息维护、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信用管理机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责任,保障专家合法权益。六是违规严处理。针对专家在评标评审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细化专家评标评审考核评价规则,采取暂停评标、清退出库、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等处理措施。同时,通报专家工作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专家工作单位可以低聘或解聘其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暂停或撤销其职称、职业(执业)证书,同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七是安全再升级。围绕提升专家库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升

31、级专家库管理系统(V40),以专家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评标评审全流程电子化。加强专家库及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实行清单化、闭环式工作机制,优化专家库管理系统网络部署,非必要最小化外部接口,压缩风险点,从严控制各用户权限,构建“人、机、技”三位一体安全防护体系。五、下一步工作打算全面贯彻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服务工作部署,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成立宣讲团,全方位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各项工作,做到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知其义、严其行;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调度、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保障办法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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