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学年度学校收费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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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024学年度学校收费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小学收费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社保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

2、政厅关于公布公办学校教行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自治区教行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的通知及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了印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拟订我县20232024学年度学校收费及管理工作意见如下:一、收费及管理要求(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1.全县义务教行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费入学(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免收住宿费)。2,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国家补助公用经费标准: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年生均由850元提高到9

3、4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300元/生/年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年生均6000元,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3 .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4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如果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已安排就近入学,

4、学生家长不愿意到指定学校就读的,则问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二)普通高中1 .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2)82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2 .普通高中住宿生的住宿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关广调整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2)82号)文件

5、规定收费,收费标准为:公寓式宿舍250元/生/期(最高限额),非公寓式宿舍65元/生/期。宿舍安装空调的,住宿费可在现行标准上最高加收75元/人/期。3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桂教电(2010)10号)文件规定,学校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收学费,所免除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物价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等文件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农村低保户学生、农村特困救

6、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住宿费),所免除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4 .普通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三)县级中等专业学校1 .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88号)和关于重新明确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219号)及自治区物价

7、局财政厅关于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和招生录取费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370号)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2。2 .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住宿生的住宿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88号)文件执行,公寓式宿舍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最高限额),非公寓式宿舍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最高限额)。3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依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执行。4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关于全面

8、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14)93号)文件规定,就读我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四)公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1 .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文件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物价局关: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其中:

9、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750元/生/期的,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3 .公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丁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5号)和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蒙价字(2019)4号)文件规定,按我县核定的标准下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3。(

10、五)民办学校(幼儿园)1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按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费用。2 .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文件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物价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其中: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

11、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750元/生/期的,差额部分可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4 .根据县物价局关于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蒙价字(2018)18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7月19日起,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收费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或按照有关政策自行确定。二、收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要求(一)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国家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及乡镇公办幼儿园财务由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实

12、行“集中记账,分校(园)核算”的模式代理学校进行财务核算,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使用,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管理。(二)根据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各校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设置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三)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规范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批准收费的文号、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退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招生简章(广告)中要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批准收费的文号、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

13、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四)公办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填写必须做到:写明具体收费项目及金额、收款人签全名、盖学校公章。根据财政部门资金管理规定,从2016年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纳入预算管理,所收取的保教费统一缴存国库;其他学校的收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

14、一缴存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挪用、贪污,严禁公款私存和挥霍浪费。对收费不开具财政部门印发的专用票据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备案的学校(幼儿园)银行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并通过审计、备案审核等方式加强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及使用监管,对违规乱收费、违规转移办学收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严席处理。(六)高中学费、住宿费、幼儿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缴费就读后,因故中途转(退)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当月15日(

15、含)前转(退)学的,按半个月计收,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七)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或学生意见。收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八)公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应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

16、,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开票,具体以税务机关批复为准,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收取代收费应开具财政部印发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计入学校收费收入。(九)重申“四不准”规定:不准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收钱收物;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其他用品;不准举办初中、小学复读(补习)班和收取假期补课费;不准搭车收费。三、检查监督(一)各学校必须做好宣传工作,根据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在校园显著位置公布教育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相关信息,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提升教育收费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对收费公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学校要严肃处理。(二)开学后,县政府将组织市场监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到各校(幼儿园)进行收费检查。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四、其他事项各学校(幼儿园)必须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并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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