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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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条为仃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前追先Ig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货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楞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M国务靛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贵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Vq川省劳动安全条例B、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第三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仃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员任;分管各项工作

2、的负五人对其分管业务职员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贡任。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卜询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的正职负贡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货任的分管负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政府实行安全工作H标管理贲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费,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的有效实施.第六条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货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或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淮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落实。第七条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贡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八条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贵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特

4、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密促制定改进措施并加以落实,检杳要形成记录;(三)每季度至少召开次防范Ig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部门正职负货人召集,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四)制定本部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签署后报本级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I,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开展隐患的检修和整治并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档案;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随患的,货令立即排除;在重特大安全事

5、故隐患排除之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员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第卜一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至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闱的,应当立即向仃管辖权或柠负仃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货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杳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行权向政府或拧政府部门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附患,仃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褛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员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陷忠进行查处,或者对

6、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员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防止发生学校校舍垮埸、食物中毒、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牛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校长根据情节轻重绐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宜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7、的正职负资人,根据情节轻重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四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贵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蝮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贡行政审批的政忖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端取批准和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货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8、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或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贡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杳;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派批准。负货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告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贡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六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仃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贵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货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

9、构违反前款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不依法给F行政处罚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贡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及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应当履行职员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员和程序履行,使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的正职负资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第I八条施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武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迅速组织救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逐级报告,不得照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令,

10、不得以任何方式阳碍、干涉事故调查.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年度内发生I起I次死亡IO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5起I次死亡3人以上近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检查。第十九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食,或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等组成调杳组进行调查。事故调农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H1.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时有关货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货任的意见。省政府自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仃关货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市(州)政府自武大安全事故调杳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省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生事故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第二十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和政府仃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贡实施监察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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