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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两强一增”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
2、水达标治理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指标分解建议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及绩效目标,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分配的政策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指标分解建议方案,对方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具体落实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市、
3、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推进加快预算执行工作。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总结等,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第四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执行。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进行适当奖补
4、。第六条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支出用于对集中连片的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第七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八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的渔民、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九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在各地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综合采用择优立项和因素法测算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等因素,并将符合项目实施的资源条件(主要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中连片的池塘面积)、绩效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调节因素
5、进行调节。L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县(市、区),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60%)测算分配资金。基础资源因素包括水产品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县(市、区)项目需求,即申报的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补助资金或数量等,并根据年度下达的装备设施建设任务等进行调节。2.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县(市、区),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60%)测算分配资金。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养殖塘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县(市、区)申报的池塘改造面积,并根据年度下达的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县(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中连片池
6、塘面积情况等进行调节。以上支出中涉及的装备,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财政规划、本地渔业发展规划要求,做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规划。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下一年度所辖县(市、区)任务计划,包括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需求、集中连片改造池塘面积及位置等相关情况和佐证材料。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后确定项目县(市、区)。第十一条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商省财政厅一致后,以正式文件送省财政厅,并同
7、步制定分县(市、区)、分项目绩效目标表。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文件的30日内,审核下达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并及时下达分县(市、区)、分项目绩效目标表,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过程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度资
8、金规模及绩效目标,结合本地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原则上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30日内将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同时,细化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收到下达资金文件2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按照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加快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进度和农业农村部门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
9、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等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20)1126号)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资金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
10、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市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本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