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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 .具有国籍;2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
2、学年获校优秀学生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
3、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4、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A)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1 .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2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3 .班
5、级评议小组按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全班公示五个工作日;4 .各院推荐:各院广泛听取师生意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并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5 .学校评审: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国家奖学金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报审批。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
6、准和名额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省主管部门在每年确定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第四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原则与要求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第十条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校友奖学金、政府和个人奖学金不可兼得。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对于公示的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时间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要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