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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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闽政文(2011)388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

2、: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等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人居安全的综合治理项目,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管指导,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制定省级技术标准,建设和维护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质灾害管理系统”),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所称“设区市”均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组织储备项目审查、项目监督与项目验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储备、过程管理与竣工验收,监督

3、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后期管护。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的储备、落实与推进,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承担专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单位,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施工与监测、监测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第六条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地乡(镇)

4、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七条第二章项目管理流程第八条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一)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项目的勘查(调查)、设计,其中工程治理项目需编制概算书,并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3名(含)以上专家对项目的勘查(调查)、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其中工程治理项目还需会同设区市财政部门出具财审意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概算书进行审核,并将概算审核意见书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及时将专家审查意见和财审意见反馈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录入储备库,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模板详见附件1)并上传至储备库。(四)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省级隐患点数量等因素,切块下达补助资金与绩效目标;(五)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30日内将补助资金安排至相关县(市、区),并细化到储备库中的具体项目;(六)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并将储备库中的项目上报到实施模块,按照进度更新项目进展与资金执行情况;(七)项目承担

6、单位确定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督促承担单位抓紧组织实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八)项目完工60日内,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3名(含)以上省级地质灾害专家开展竣工验收,并在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录入竣工验收材料;(九)竣工验收合格经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且运行状况良好,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核通过后,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3名(含)以上省级地质灾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十)项目验收通过10日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项目组织实

7、施单位在收到项目验收意见书后及时将完整的验收材料提交至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在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录入已按专家组意见完成整改的项目验收材料,并将项目上报到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的已完成模块。第九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一)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搬迁对象核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地质灾害管理系统的避险搬迁储备模块;(二)搬迁户完成拆除旧宅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6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确认,确认完成后将搬迁户信息上报到拆除旧宅模块,上传搬迁前后对比照片,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

8、门;(三)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复核搬迁旧宅拆除情况,根据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上已拆除旧宅户数向省自然资源厅正式行文申请相应补助资金;(四)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照拆除旧宅户数将搬迁补助资金下达至相关设区市;(五)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30日内根据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已拆除旧宅的户数将补助资金安排至相关县(市、区);(六)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发放至搬迁户,并在地质灾害管理系统中录入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七)第三章项目储备、实施与验收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备库的监管,并做好政策指导。储备库全年开放滚动更新,纳入储备库的地质灾害工程治

9、理项目应具备勘查、施工图设计与概算审核材料;排危除险项目应具备调查(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材料。第十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充分调研群众综合治理意愿,确保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及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录入储备库;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储备项目的审核,对照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储备项目是否属于地质灾害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或潜在经济损失等必要条件以及材料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结论上传至储备库,并提交储备项目。第十一条对未纳入储备库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对确需安排的险情紧急的突发地质灾害项目,设区市自然资

10、源主管部门应在补助资金对县级分配下达前完成相应的补库手续。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资金分解下达后的七日内将拟补助的项目由储备模块上报到实施模块。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公示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治理范围红线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质量要求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和监督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需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工程包需完成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必要环节。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确定项目后期管护单位,确定管护责任人,并将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书面告知管护单位与责任人,管护单位原

11、则上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竣工验收内容与项目验收要件详见附件2、3o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综合治理项目的勘查(调查)、设计、验收等环节的审查专家从省级专家库中抽选。参加审查的专家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终身负责,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服务活动专家应主动回避。第十五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向省自然资源厅正式行文申请地质灾害搬迁补助资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现场确认旧宅拆除的实际情况,确保搬迁拆除旧宅的真实性;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应根据县(市、区)上报的拆除旧宅户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并

12、做好“原址不翻建、新址不削坡”的监管。第十六条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学研究等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参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下达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发展中心工作任务的项目,由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发展中心分别组织项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评审验收专家不少于3名,并在成果报告评审通过后的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处;下达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任务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处组织3名(含)以上省级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调查评价成果反馈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县(市、区)自然资源

13、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完整的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工程治理勘查报告由承担勘查业务的资质单位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规定向福建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汇交。第十八条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承担中央与省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的,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的15日内将相关业绩录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作为资质单位业绩的重要凭证。第十九条第四章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前期储备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

14、原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法依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一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按照项目补助资金来源,分别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度情况,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填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与“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填报“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系统”。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抽查地质灾害管理系统填报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时开展工作、工程实施进度滞后、地质灾害管理系统填报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多次通报仍未推进、项目严重滞后的

15、,采取约谈和挂牌督办的方式推进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并于当年度10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厅书面报送自查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地专项资金检查工作进行复查。第二十四条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资金有结余的,一律按照规定收回县(市、区)财政统筹使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下达资金两年内未启动实施的,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清算后,其补助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设区市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以

16、正式文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资金被收回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不免除其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在其完成搬迁或治理任务前,不受理其新的补助资金申请。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备案。第二十六条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点应设立永久性简介碑明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完工时间、资金来源、项目组织实施、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17、、管护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中央、省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前下达的项目,仍在实施阶段的,其项目的监管和验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附件:LXX市综

18、合治理储备项目审核意见书2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竣工验收主要内容3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验收要件附件1XX市综合治理储备项目审核意见书省自然资源厅防灾处:根据工作要求,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综合治理储备项目进行审核,项目清单详见表1。所列项目均符合如下要求:(一)隐患点受威胁对象为村(居)群众,单点不少于50人;(二)属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补助对象;(三)项目勘查、设计已由我局组织省级专家审查并通过;(四)群众综合治理意愿高,已具备施工进场条件。表1综合治理储备项目审核清单序号项目类型统一编号项目名称威胁人数申请补助资金(万元)特此说明。XX市自然资源局(公章)XX年XX月X

19、X日附件2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竣工验收主要内容(一)工程是否按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合同全部完成;(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三)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挡墙、锚杆(索)、抗滑桩、仰斜排水孔(泄水孔)等隐蔽工程监理情况;(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附件3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验收要件(一)项目勘查(调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和专家审查意见;工程治理项目还需具备概算书与概算审核意见书;(二)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合同;(三)工程参建单位资质复印件;(四)项目设计执行情况报告(如有变更需附设计变更文件、图件、会议纪要等);(五)业务手册、施工记录、施工总结;(六)工程监理报告(含监理日志、材料

20、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含专家评审意见、竣工图、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等);(八)监测报告;(九)治理前后影像图片材料;(十)中央/省级地质灾害管理系统填报完整情况截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平台业绩截图。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切实推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提高补助项目效益,从而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355号)、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

21、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等相关规定,起草了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二、起草背景2017年,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出台了福建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2021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向省政府申请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5月省政府同意设立专项资金,同年12月省财政厅会同我厅出台了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为满足现阶段项目管理的要求,需制定本办法来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三、

22、主要内容(-)总则。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与依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内涵与适用范围;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责;规定了项目实施的基本要求。(二)项目管理流程。明确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与排危除险项目的储备、审查、入库、资金下达、实施、验收等十个流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核定、拆除旧宅、复核、申请、资金下达、发放等六个流程。(三)项目储备、实施与验收。细化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入库的要求与市县两级在项目储备阶段的职责分工;规定了项目实行公示制、专家审查制、验收制,明确了综合治理、避险搬迁以及基础性、公益性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四)项目监督管理。省级建立通报、约谈和督

23、办制度,对项目滞后、监管不到位的市、县采用全省通报、约谈甚至挂牌督办的方式推进项目实施。明确了财政补助项目在各级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要求;规定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管要求;对各单位、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附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解释权、施行时间。四、新旧管理办法的主要区别(-)调整了市县两级工作职责。一是竣工验收职责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调整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县级要指导乡镇完成储备项目的勘查、设计、概算编制,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入库;二是概算审查形式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调整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财政部门出具财审意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造

24、价咨询公司对概算书进行审核,并将概算审核意见书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优化了概算审查环节,提高概算审查效率;三是避险搬迁旧宅拆除后,增加县级现场验收确认、市级抽查复核工作,进一步压实市、县责任。(二)明确了基础性项目的实施与验收职责。下达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发展中心工作彳壬务的项目,由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发展中心分别组织项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下达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任务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处组织项目验收。(三)增加了系统填报要求。一是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需填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与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需填报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系统;二是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的15日内将相关业绩录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作为资质单位业绩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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