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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接种相关概念、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进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主要内容,预防接种相关概念湖南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预防接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预防接种相关概念,抗原:凡能刺激机体免疫系统,使之产生抗体或致敏免疫活性细胞(淋巴细胞),并能与之发生特异性结合的物质统称抗原。抗体:是由抗原刺激机体免疫系统后产生,并能与相应抗原发生特异性结合的物质。自动免疫:又称主动免疫,是指经过抗原的刺激使机体自身产生免疫力,又分天然和人工两种,如患麻疹后产生了抗麻疹的免疫力,属天然自动免疫。接种麻疹疫苗后使机体产生抗麻疹的免疫力,属人工自动免疫。,被动免疫:是指机体获得由其他机体产生的活性免疫球蛋白或细
2、胞因子。天然被动免疫的例子是胎儿通过脐带血流从母体获得的IgG抗体。人工被动免疫的实例有注射抗狂犬病血清预防被狂犬咬伤后发病,新生儿注射乙肝高价免疫球蛋白防止新生儿母婴传播感染乙型肝炎等。,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传统疫苗是用病原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过人工减毒、脱毒、灭活等方法制成,用于预防疾病的自动免疫制剂。现代疫苗的定义:是指针对疾病的病原微生物或其蛋白质(多肽、肽)、多糖或核酸,以单一实体或通过载体经预防接种进入人体后,能诱导产生特异性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从而使机体获得预防该疾病的免疫力。,减毒活疫苗:是在实验室里通过对“野”
3、病毒或细菌减毒而制备,它保留了病毒(或细菌)复制(或生长)和引起免疫的能力,但不致病。灭活疫苗:是先对病毒或细菌培养,然后用加热或化学剂(通常是福尔马林)将其灭活,使其失去毒力,但仍保留其免疫原性而制成。灭活疫苗既可由整个病毒或细菌组成,也可由它们的裂解片段组成为裂解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外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冷链:是指为保证疫
4、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冷链系统:是指在冷链设备的基础上加入管理因素,即人员、管理措施和保障的工作体系。,常规接种: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的预防接种服务。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每年至少应提供12次接种服务。群体性预防接种:是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对某种或者某些传染病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应急接种:在传染病流行开始或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对易感染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活动。强化免疫:是根据传染病流行特征、人群免疫状况和传染病控制目标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对一定范围的目
5、标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种。强化免疫时不考虑既往免疫史,其目的是迅速提高接种率,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保护易感人群。强化免疫不能代替常规免疫。,禁忌证:由于某些机体的反应性不正常或处于某种病理生理状态,接种疫苗后,可能对机体带来某些损害,甚至引起严重的异常反应。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在疫苗使用说明书中,具体规定了某些疾患或处在某种特殊生理状态的人不能接种,这就是疫苗接种的禁忌证。受种者:接受预防接种的人。,一般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异常反应:是指合
6、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超敏反应:也称变态反应或过敏反应,它是一种病理免疫反应,常因机体受某种物质再次刺激后,产生特异性的病理应答,造成组织损害或生理功能紊乱。,湖南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2010年),目标 保持并提高免疫规划疫苗的常规免疫接种率;年内陆续将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及甲肝疫苗接种扩大至全省范围;在全省组织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的强化免疫;重点地区高危人群炭疽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范围和内容,范围 常规接种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流脑
7、(A群和A+C群)、甲肝和麻疹类疫苗(麻风或麻疹、麻腮风或麻腮)等疫苗在全省范围实施。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省目标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省目标儿童。,内容常规接种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第3、4剂次)、白破疫苗、麻风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按照原来的地区和目标人群进行接种。麻腮风、麻腮疫苗疫苗接种方案 邵阳、张家界、郴州、永州、怀化、湘西等6市州:1824月龄儿童继续使用麻腮风疫苗;其余8个市:1824月龄儿童上半年继续使用麻腮疫苗,2010年7月1日起使用麻腮风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麻腮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疹疫苗,
8、百白破疫苗(第1、2剂次)替换方案:全省:第一季度均继续使用全细胞百白破疫苗;衡阳、邵阳、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张家界、娄底、怀化、湘西等10市州:第二季度起使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长沙、株洲、湘潭、永州等4市州:第二季度仍使用全细胞百白破疫苗;第三季度(7月1日)起,使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方案:2010年1月1日起,免费接种覆盖全省,新满18月龄的儿童均免费接种1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注射器 从2010年起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均使用自毁型注射器;甲肝减毒活疫苗:用1ml自毁型注射器;其它疫苗:使用0.5ml自毁型注射器;冻肝疫苗:每支另配1支1ml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作为稀释疫苗用
9、。,强化免疫 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03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2剂次(2剂次间隔不得少于28天)。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8月龄4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1剂次。根据我省实际,两种疫苗的强化免疫于2010年第四季度同时启动,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发。,应急免疫 省级储备部分出血热疫苗、钩体疫苗和炭疽疫苗,发生相关疫情或发生可能导致相关疾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应急接种。,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制定下发湖南省2010年扩大国家免 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省CDC:负责技术指导。,资金安排中央财政、省财政:负
10、责疫苗、注射器的购置;省级开展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现场督导、疫情调查处理、相关疾病监测、冷链运转、维护等工作经费;并对各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财政: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障各级CDC和接种单位的接种补助经费,并落实工作经费。,监督与评估各项活动的实施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每项活动结束后,要有评估报告和总结。项目完成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总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预防接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1、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8章(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3条,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
12、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年备查。,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13、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第二十三条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14、,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
15、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第二十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第二十八条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
16、明理由。第三十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
17、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四十二条 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七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
18、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 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第五十七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
19、、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第五十八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
20、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第五十九条 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四条 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21、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第六十六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组织编写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22、并于2005年9月20日以卫疾控发2005373号文印发该规范给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该规范共分11章 1、机构、人员及职责 2、疫苗使用管理 3、冷链系统管理 4、预防接种服务 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6、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 7、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8、资料管理 9、督导、考核与评价 10、实验室管理 11、附录,2005年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2006年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局已下发关于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2008年五部委“关于扩大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生厅文件(湘卫疾控发2006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