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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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币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假币案件线索,有效打击假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反假货币工作实际,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假币案件线索,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县公安局及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治安或刑事处罚并将涉案假币全部解缴到人民银行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予以相应的奖励。第三条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申请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2、有明确的被举报人、违法犯罪全部或部分线索;(二)举报案件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案件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举报奖励:(一)依法履行反假货币职责的工作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二)举报案件线索已经被有关部门所掌握;(S)被举报案件已经进入治安处罚或司法程序;(四)举报人本人涉嫌假币违法、犯罪;(五)其他不得申请举报奖励的情形。第六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线索,在案件办结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申请奖励的,应当给

3、予奖励;(二)同一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案件查处确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S)两个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共同举报人统一申请举报奖励;(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其举报奖励在案件管辖地进行申请。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七条依据举报案件线索查处的假币违法犯罪案件结案后,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一)提供了案件全部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办案机关抓获了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5%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50000元;

4、(二)提供了案件全部违法犯罪线索,但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办案机关抓获了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3%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30000元;(三)提供了案件部分违法犯罪线索,办案机关抓获了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设计算,不足IOO元的按100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IOoOO元;(四)提供了案件部分违法犯罪线索,办案机关未抓获涉案人员,但现场查获假币的,可视情况给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第八条所需奖励资金由假币案件查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九条办案机关应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

5、知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愿意申请奖励的,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所在地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属地管理、一案一奖的原则,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奖励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办案机关对其奖励数额进行审定,并由人民银行与办案机关共同签章书面通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理奖励领取手续。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但确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未领取的,经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同意可以延期办理领取手续。第五章管理

6、与责任第十一条办理假币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留存有关档案资料,接受检查监督。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信息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抚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县假币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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