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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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深入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产业扶持,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公平竞争、服务便捷、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升级,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退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生活品质,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需求,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二、工作原则(-)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

2、应顺应广大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意愿与趋势,以满足其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改善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政府重点支持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最迫切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同时,要遵循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以自愿申请为前提,结合老年人家庭实际环境及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居住房屋现状、改造急需程度和施工时效等情况确定改造顺序。(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改造。坚持因地制宜,从城乡、区域发展不平彳箕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快推进,不搞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杜绝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居家适老化改造应注重老年人家庭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施

3、,既要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居住环境特点和适老化需求评估结果,又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户一策,选择老年人居家生活最适合、最迫切的改造项目,合理设计方案,帮助老年人防范生活风险,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三)坚持市场驱动,激励消费。居家适老化改造应遵循市场要求,通过需求评估后制定改造方案、具体实施改造。在保障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引路,通过政府适当补贴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供给品质,释放养老服务消费潜能,发展壮大养老服务、居家养老设施、老年用品等消费市场。(四)坚持公开规范,务求实效。居家适老

4、化改造应公开透明、规范程序,在申请审核、评估设计、改造实施、验收审计等环节,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改造相关资料建档留存。适老化改造前,要明确具体改造事项和标准;改造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杜绝好大喜功的面子工程,确保居家适老化改造方便实用,按时高效完成。(五)坚持协调融合,突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密切协作配合,注重制度衔接,统筹改善老年人住房内外的生活环境,形成工作合力。居家适老化改造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相融合,与老年友好社区建设相结合。改造对象突出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低收入、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高龄、失能、留守、空巢等老年

5、人家庭。改造区域突出老龄化较高的社区(村)或住宅小区,改造步骤突出评估和监管,抓实抓细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三、改造内容聚焦老年人安全、健康等功能性需求,围绕如厕洗澡安全,室内行走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监测跟进,辅具配备到位等五个方面,可根据实际需求评估情况,选择适配性产品组成不同居家场景的服务包,开展包括地面、墙体、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施工改造服务,以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生活品质。(-)如厕洗澡安全。卫生间、浴室地面防滑处理,配备坐便器、洗澡椅,安装扶手等,降低意外风险。(二)室内行走便利。出入通道无障碍改造、室内墙体安装扶手(抓杆)、加装夜间照明装置等,处理地面高差,便

6、于老年人行走或轮椅移动。(三)居家环境改善。对锈蚀水管、老化裸露用电线路等进行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四)智能监测跟进。安装水、电、气监测报警器等,做好老年人安全监护。(五)辅具配备到位。适配康复辅助器具等,补偿缺失的生理功能,适应居家生活。改造内容参考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四、实施步骤(-)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现代媒介、报刊杂志、宣传手册等手段广泛宣传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政策,引导老年人家庭了解适老化改造的好处,积极申请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各适老化改造服务提供机构可深入村(社区)、住宅小区或老年人家庭进行相关居家适老化改造政策、产品的宣传,让老年人及其家庭更多了解居家

7、适老化改造常识。(二)改造申请。城乡特困、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可自愿到村(社区)申请,村(社区)也可采取主动上门服务帮助老年人申请。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1)老年人身份证、户籍信息;(2)拟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住房信息(如不动产证等)。(三)审核确定。申请政府补贴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对象,经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行委)民政局审批,确定补贴比例标准。非户籍老年人家庭及不需申请政府补贴的适老化改造对象可自行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四)改造设计。已确定需要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家庭,由适老化改造服务提供机构上门对

8、老年人的身体状态、居家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评估,设计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提交。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第三方进行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及方案设计。(五)改造实施。适老化改造服务提供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协调具体改造时间,签订居家适老化改造、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协议,并承诺质保维护期自验收合格起不低于2年。改造实施中,实时保留改造信息,将改造前后图片、使用产品图片及相关说明等资料存档。(六)监督监管。各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或第三方监管机构在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过程中,上门查看或线上实时监管改造进度及质量情况,改造结束时上门实地进行验收,并出具经老年人或监护人签字

9、确认的验收报告。市(州)民政局加强监督检查,统筹做好本区域内适老化改造工作。(七)补贴结算。政府补贴资金各地可与服务提供机构定期结算。各地居家适老化改造任务必须于当年度11月底前全部完成,省民政厅不定期抽查各地具体改造实施情况。四、补贝林示准加强项目推广实施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对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有适老化改造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优先保障具有省户籍且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纳入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前提下,可将改造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

10、特殊家庭等,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由各市州、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实际改造费用低于最高标准的据实结算。民政、住建、残联部门做好改造信息数据共享和对接工作,已享受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或相关项目补贴的家庭,不可重复申请适老化改造补贴。五、组织保障(一)加强协调,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统筹落实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中的问题,;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与组织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11、有机结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予以支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支持民政部门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各级残联要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衔接工作。(二)严密组织,确保改造质量。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并通过公开招标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提供机构,建立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展示库,让有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老年人及其家庭能自主选择、多种选择自己需要的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和服务提供机构,严格按照实施步骤展开居家适老化改造,确保改造的质量

12、。改造结束后及时与服务提供机构或老年人家庭结算政府补贴费用。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提供支持和帮助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加强对各地适老化改造项目的技术指导,收集各地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及项目相关信息台账等,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三)强化监督,确保规范有序。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政府民生实事范围等。要强化对居家适老化改造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过程各环节公正、透明,确保改造补贴资金使用合理。适老化改造各服务提供机构要及时做好改造

13、前后图片、文档等台账资料的线上上传。对虚报冒领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资金的追究相应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对适老化改造服务提供机构提供或使用产品质量无保障的,老年人或家庭及当地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追究适老化改造服务提供机构的责任。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信息录入和监测工作,并与住建、残联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改造结果互认工作。省民政厅将按一定比例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向省民政厅报告。(四)提高站位,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作为重要民

14、生实事项目抓紧抓好,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居家适老化改造政策和内容的宣传引导,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和社会对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营造居家安全环境的认识;积极引导开展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及安全需要的设施改造和老年用品配置,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需求,方便家庭成员照料服务,发挥居家养老的基础作用。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经验

15、教训I。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

16、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第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

17、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第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二章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第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

18、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力11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第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第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依口室外活动等场地。第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第三章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第十

19、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第十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m032m0.39m核定。第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确定。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三、环境安静

20、,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第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第二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标准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

21、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

22、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第二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0第二十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第三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第三十一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C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第三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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