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优教师”考核选拔与奖励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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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优教师”考核选拔与奖励制度为进一步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激励、扶持名优教师高位发展,助推名优教师早日成长为特级教师、正高级讲师,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制定本校“名优教师”考核选拔与奖励制度。第一条名优教师选拔的基本条件1 .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富有奉献意识和合作精神,坚持上好本专业课程,高质量做好教育教学工作。2 .加强自身学习和修养,在业务上每年研读一至二本教育专著,并做好学习笔记或撰写好学习体会。3 .积极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热忱培养和指导至少I名青年教师,并有具体指导方案和过程安排。每学年至少开设本校讲座

2、或公开课1次。4 .积极参加教育科研,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独立承担或参与研究课题,并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开展研究。5 .每年有12篇教育教学专业论文在省级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6 .积极参与本学科教改工作,承担或参与课题研究,促进本学科教学质量提高。第二条名优教师选拔的基本程序1 .申报人填写江苏省我校“名优教师”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 .教科研室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评审小组。3 .评审小组进行会议评审,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4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发文公布。第三条名优教师的组织管理与考核1 .学校成立“名优教师”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3、公室设在教科研室,负责“名优教师”的实施管理工作。2 .名优教师在培养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江苏省我校“名优教师”培养年度进展表,并附相关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教科研室,由“名优教师”评审小组进行年度考核。3 .在结束后1个月内,名优教师须认真填写江苏省我校“名优教师”培养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教科研室,由“名优教师”评审小组进行考核。4 .考核结论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如果年度考核不合格,则中止培养;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O.1万元奖励,培养期满考核优秀者给予0.5万元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5 .学校要将“名优教师”的管理与名师工作室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向管理要质量,让管理出效益。第四条

4、名优教师的奖励制度1 .学术研修。学校积极支持名优教师参加省内外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支持名优教师到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从事短期学术研究,帮助名优教师搭建与省内外专家学习、交流的平台,全面提高名优教师的学术水平。2 .课题研究。学校积极支持、优先推荐名优教师按有关程序申报省级市级重点课题(项目),对名优教师主持的省级重点课题(项目)市级课题给予专项经费(具体数额以申报书为准)支持。3 .专著出版。名优教师出版本学科(专业)高水平专著10万字以上或个人作品集(专业出版社出版)1部以上,学校给予1.5万元的经费资助。第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轻微事故由教务处主任

5、会议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校公示处理结果。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1 .教学事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部门如下处理:重大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一般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轻微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2 .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最长时限为一学期,整改期间不能担任或限制担任课程教学任务并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教学资格或再次限期整改。3 .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

6、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专职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兼职教师解聘。4 .凡被认定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受到相应处分外,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第十四条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第十五条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受理并在三天内向教务处呈报;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则将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己发生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承担。第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教学单位对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扣除该教学单位同级教学事故两倍以上的教学津贴。第十八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务处提出,由教务处或学校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复议,申诉期限为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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