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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
2、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一)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六)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七)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八)限
3、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九)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实施监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下列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一)空调、太阳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
4、立面高处作业;(三)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四)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五)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六)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零星作业活动。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第六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
5、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第七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街道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热线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在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第十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6、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第十一条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电工
7、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当督促其依法进行;(二)督促相关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应切实履行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职责,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二条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活动,确保安全。第十三条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一)施工或作业前,明确告知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
8、、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
9、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第三章属地监管职责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属地职责:(一)按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街道管辖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二)细化完善街道管辖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三)充实街道管辖范围内社区居委会专职安全监管员,可以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10、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人员履职奖惩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四)细化完善街道管辖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五)建立街道管辖范围内社区居委会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六)按规定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
11、治;(七)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八)组织开展街道管辖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各社区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12、服务制度,设立社区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三)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四)负责收集汇总社区范围内登记信息和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五)开展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六)属地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十七条区有关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一)区应急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或查处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相
13、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区建设局: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区城管局: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或者查处本辖区零星作业涉及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四)消防救援大队: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用火用电消防安全宣传,负责对街道上报的破坏原有消防设施、封堵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的日常消防监管及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工作。(五)区人社局:做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涉及的农民工欠薪、劳资纠纷等问题监督查处工作,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六)区财
14、政局:做好本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七)区信息中心:协助做好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系统模块的技术支撑和系统维护工作。(八)区教育、市政、交通、民政、科信、文旅、卫健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以及街道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九)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章纳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具体纳管流程包括“登记、巡查、整治、核销”等步骤。第十九条信息登记
15、受理。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在信息登记系统上进行信息登记,特殊情况也可向辖区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项目信息,由其代为登记:(一)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可以委托所在社区居委会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二)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并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者零星作业
16、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作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者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第二十条信息登记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统称信息登记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人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信息登记人应当将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信息登记受理单位要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登记台账,及时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并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17、第二十一条信息登记处置情形。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二)属于依法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日
18、常巡查。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原则上应按照市建设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巡查执法指引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由社区居委会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属地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第二十三条隐患整治。专职安全监管员、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按照市级部门公布的有关检查指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
19、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向本单位报告;(二)发现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矿产、森林和湿地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街道办事处。属于授权街道范围内的执法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由街道办事处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
20、二十四条完工核销。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完工后,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应及时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登记信息进行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及时报告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对登记信息进行核销。第二十五条受属地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二)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
21、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四)配合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区应急、建设、消防、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街道的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第六章惩处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者零星作业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实行信用监管:(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二)被责令补办信息登记、停
22、止施工或作业,拒不执行的;(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第二十九条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第三十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区建设局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以及鼓浪屿范围内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2.区房建市政类
23、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指引附件1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为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提高信息登记效率,为企业和市民创造良好的营商、办事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各街道、各单位、各主体参考使用。一、适用范围。本指引用于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所指的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具体如下:(一)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三)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四)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4、(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五)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六)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七)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总体要求。小散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由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包括街道或者其委托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下同)负责信息登记服务职责。信息登记工作应符合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以下简称纳管办法)以及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
25、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应按照纳管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土地、规划、消防、工程质量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并落实相关规定。三、信息登记原则。建议信息登记工作遵循“方便、高效、诚信”的原则。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为信息登记人提供方便、高效的信息登记服务;信息登记人诚信申报,对信息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信息登记目的。信息登记工作主要达到以下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对信息登记材料作形式审查,建立台账,掌握小散工程的主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信息,以便后
26、续开展针对性的巡查等工作;二是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播放警示教育视频等方式,提醒信息登记人应负安全生产职责及过程中存在风险,进而督促、引导建设各方依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形式审查。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仅需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对内容作实质审查。即仅需核对是否符合小散工程的纳管范围,以及信息登记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即可予以信息登记。六、限额标准。一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
27、21)1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房建市政类的纳管范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建设工程,以及纳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五)(七)类的小散工程。二是根据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以及纳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镇规划区内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七、信息登记受理时限。各街道应结合实际,细化完善信息登记服务制度,优化信息登记流程,压缩信息登记时限,明确信息登记时限要求。原则上建议:信息登记人通过现场提交纸质信息登记材料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当场对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信息登记,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人予
28、以修改完善;信息登记人通过所在辖区开通的网上信息登记渠道进行网络申请并提交网上信息登记材料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信息登记,不符合以上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人予以修改完善。八、信息登记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为保证信息登记效率,降低信息登记门槛,同时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建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材料划分为信息登记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一是信息登记材料参见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等系列指引的通知(厦建工(2021)83号)以及区级相关文件规定;二是对于未纳入小散工程安全纳管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但属于有关法律
29、法规规定或者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具备的其他必要材料,信息登记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完善有关手续或材料,以保证小散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巡查人员、执法人员等有关工作人员在对小散工程现场进行巡查核查、执法检查时,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各街道可结合实际和要求对信息登记材料另作调整。九、信息登记流程。信息登记基本流程如下:信息登记人对照相应类型的信息登记材料清单,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提交信息登记材料;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按照信息登记要求对信息登记材料作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信息登记人发放信息登记受理回执,以及安全生产指引、提醒、宣传等有关材料。十、诚信登记及违规处置。信息登记人应当诚信申报,对信息登记材料的真
30、实性负责。对于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手续)的,或者依法应予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生产作业活动的,信息登记人不得以小散工程进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信息登记过程中发现有关情形的,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作相应处理。对信息登记人以隐瞒、欺骗或者肢解等方式规避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或者进行违法建设或生产作业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予以通报曝光。附件2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指引一、为有效指导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制定本指引。二、本指引供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巡查人员(专职安全监管员、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等)开展安全生
31、产日常巡查工作参考使用。三、为保证日常巡查工作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具体巡查内容见附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一些安全检查事项,各街道应另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巡查,加强巡查整治力度。四、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督促整改,并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或上报。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款,街道办事处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附表: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附表区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巡查内容巡查结果整改措施(结果为否时)是否1是否办
32、理开工信息登记手续,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开工信息登记表;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2是否签署风险告知书,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风险告知书;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3是否签署承诺书,并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承诺书: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4特种作业(设备)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涉及必须委托施工企业情形的,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日常巡查人员若对该项内容难以辨别,可跳过)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5小散工程是否有施工作业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6是否对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是否有工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档
33、案记录,是否有签字: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7现场专职安全监管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有每天安全检查情况台账;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后续持续跟进检查并上报情况。8高处作业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穿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梯子是否垫高使用;立即制止,并按规定上报。9电1: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用电作业的环境是否积水,电缆电线是否破旧、裸露,是否设置地线;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10电、气焊(切割)工是否持证上岗,工具、设备等是否具有合格证,施工时是否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具;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11临街通道或人行通道是否搭设安全防护棚:作业范围是否设置隔离警戒区并有警示标识;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12临边、洞口等易坠落处是否设有防护栏杆、警示标志;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13沿街店面与城市道路等城镇地区公共场所相邻一侧,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临时围挡,在规定范围内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否依法申办许可;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14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其他问题(含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