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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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的废弃物有毒有害的,按照

2、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等设施;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建筑垃圾处理事业和产业的投资建设。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

3、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回填或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八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一)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县建筑垃圾处置及跨区域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二)拟定本县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办法或规范,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行为;(三)负责建筑垃

4、圾处置的审批,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准运输核准文件等;(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建筑垃圾中转站、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等的建设和运营;(五)监督检查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六)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指引、公布、共享平台。第九条本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分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城管执法、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及各镇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管理工作,促进本县建筑垃圾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一)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农业农村

5、、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各自管理范围内违法处置建筑废垃圾的行为;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二)公安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超限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四)各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县城建成区除外)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排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

6、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个人或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不得从事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第十二条处置(排放、运输、消纳、受纳等)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核准文件,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申请表,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运输路线和时间、处置场地等事项;(二)建筑垃圾排放量汇总表,排放处置方案;(三)项目承包施工合同、企业资质;(四)建

7、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五)与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运输车辆信息;(六)与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受纳)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受纳)合同;(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材料、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核查申请人符合排放处置条件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四条申请经营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备案车辆的行驶证、检测合格证及车辆保险凭证;(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材料、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核查申请人符合运输处置条件

8、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申请表;(二)土地权属及用途证明的相关材料;(三)发改、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承包合同;(五)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场内布局图、消纳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运营管理方案;(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材料、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核查申请人符合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条件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文件。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需从建设工程场

9、地外受纳建筑渣土回填基坑、洼地以及其他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垃圾(受纳)处置申请表;(二)建筑垃圾受纳量汇总表、受纳处置方案;(三)项目承包施工合同、企业资质;(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材料、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核查申请人符合临时受纳处置条件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建筑垃圾(受纳)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七条获得核准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接受核准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及其他符合本办法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后,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车辆的建筑垃圾准运文件,并提交下列

10、材料:(一)建筑垃圾准运申请表,如实填写建设项目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垃圾排放量,运输的时间和路线等;(二)与核准建筑垃圾排放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或与产生少量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清运协议;(三)行驶证、驾驶证;(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将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后,核发建筑垃圾准运文件,方可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场所处置。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准运文件是本县准许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唯一凭证,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建筑垃圾准运文件具有时效性,因天气影响、工程停滞等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在失效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核准后方

11、可继续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延期使用的,逾期则自动失效。第十九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建筑垃圾准运文件。第二十条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及建筑垃圾产生量少于K)立方米的建设工程,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在24小时内由施工单位负责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第二十一条村民、居民住宅装修,临街(路)单位、门店装修等零散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有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或者到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经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放置的自动收运设施点倾倒。(二)没有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或

12、者到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经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放置的自动收运设施点倾倒。(三)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辖区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堆放地点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采取防尘、防溢、围挡等措施进行堆放,在24小时内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负责委托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四)临街(路)单位、门店装修等零散建筑垃圾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堆放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采取防尘、防溢、围挡等措施进行堆放,在24小时内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

13、位或者个人自行负责委托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及时清运。第二十二条对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违法处置的无主建筑垃圾,由该建筑垃圾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理。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建筑垃圾来抢救险情、灾情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建筑垃圾,消除险情、灾情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下列事项实现动态管理,并将执法事项统一在XX省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一)核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单位的信息;(二)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运输车辆的信息;(三)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综合利用单位的信息

14、;(四)核准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处置的信息;(五)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六)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热线,公众可以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二)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三)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采取覆盖、压实、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四)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进行干化处理;(五)出入口道路实行硬底化,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确保运输车辆干净整洁,防止车

15、辆带泥污染道路;(六)检查出场车辆是否密闭装载运输建筑垃圾,防止车辆沿途泄漏、遗撒、飞扬;(七)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文件、运输营运证、行驶证、驾驶证以备检查;(二)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至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受纳场所处置,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密闭装载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违法超限、超载、超速,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飞扬;(四)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行驶记录装置;(五)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的,运输单

16、位、车辆必须无条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二)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三)出入口道路实行硬底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确保运输车辆干净整洁,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四)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五)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等机械和生产运营的必要设备;(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配备除尘、降噪、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和其他安全应急设备,

17、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确保生产安全;(A)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的运营管理方案,并有效实施;(九)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十一)生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十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

18、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S)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核准的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单位及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9、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清运,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委托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按照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按照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

20、三十五条出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冲洗和清理,车辆不整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按照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化运输,沿途泄漏、遗撒、飞扬建筑垃圾的,按照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按照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

21、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本章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22、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各镇政府负责查处;但发生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案件、跨镇行政区域案件或县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对于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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