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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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作业、运输、处置行业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xx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XX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XX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坚持建筑垃圾多元化消纳方式共同发展。依托智慧监管平台,从源头产出、中端运输、末端处置全过程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业管理,查处行业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镇整洁,行业有序。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支持和

3、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负责建筑垃圾的消纳核准和审批手续的办理;完善建筑垃圾车运企业准入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中车辆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置、车容不洁、滴撒漏、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监管,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场准入的指导。第九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建

4、筑工地施行源头管控,实行标化管理;对建设工地渣土外运、实行规范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处置运输协议。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十一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对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监管。第十二条县城建中心会同属地镇政府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政策处理、报批及建设等工作;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建设及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在本辖区内寻找消纳场地,并会同县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进行选址。第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项目用地提供政策支持;负

5、责对项目所涉及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林地等报批材料的审核及许可工作。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第十六条县发改、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预算方量;(二)预定工期;(三)消纳场名称、地点和可受纳量。第十八条建设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施工围墙或者连续硬质围挡;(三)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出入口须安装电子摄录像设备

6、,有效监控运输车辆出入工地冲洗清洁状况,抓拍留档。(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管、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五)运输车离场前须进行冲洗,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禁带泥上路;(六)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做到台账齐全。第十九条鼓励施工单位向合规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包运输业务,提前落实工程项目的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地,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清运方式、运输单位、处置地点、清运时间、减排措施等有关内容。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需落实建筑垃圾专人管理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电子三联单制度及运输车辆进出场准运证二维码扫码等要求,规范开展运输业务。第二

7、十一条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可委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当地社区居(村)委会统一处置,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标准交纳清运费用。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堆放。第二十二条零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方便居民,相对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不得在城镇主干道上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第四章消纳处置核准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核准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

8、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处置工作的,在有效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批单位审核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发。第二十五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并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查询服务。第五章运输企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

9、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推行采用终端结算的方式,由运输单位与施工单位、消纳场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三方合同,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准运证。第二十九条鼓励本县现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规模整合,组建一批具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全密闭式运输车辆的大、中型运输企业,纳入我县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管理网络平台规范管理。倡导大、中型合规的企业承担本县域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第三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合法的企业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三)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

10、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第三十一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五)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倾卸并取得消纳凭证;(六)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离场。第三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

11、车辆需持有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县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六章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规划建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建设活动需要,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设。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建筑工程弃土,并利用工程弃土合理填埋、堆放,再覆以培植土进行植树造林。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环卫基础设施,由建设

12、单位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统一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由专门的消纳单位负责。消纳过程中产生废水应循环使用,产生粉尘和噪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须交由专门的企业负责日常消纳处置管理。落实出入口及场内道路硬化、车辆清洗设施、围挡、覆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配备场区内视频监控、计量系统、智能扬尘检测等信息化监管设施,设置岗亭、道闸、保安人员,实施封闭管理。通过“一车一票一码一杆”方式扫描车牌和票据,将相关信号和数据录入XX县数字化城市智慧监管平台,及时计量,并做好受纳登记。消纳场管理单

13、位须定期对消纳处置场建筑渣土堆场(体)开展安全检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日常工作数据。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完善的排水设施、除尘设备等;(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三)相应的管理和消防设施;(四)出入口的道路须进行硬化,场内须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出入口须安装电子摄录像设备;(无)明显的指示标志;(六)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七)建筑垃圾分区填埋、分拣回收的方案。第三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规范堆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三)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

14、通畅和环境整洁;(四)根据容量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五)根据实际受纳的建筑垃圾量,向运输单位出具消纳凭证;(六)建立台账,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次、受纳数量等情况,专用消纳场应当设置记录、计量设施;(七)对所有离场运输车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制度。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对

15、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联合执法。第四十二条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一)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执法。由县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部门,对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运输车辆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县公安交管部门牵头,组织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未密闭化运输、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合规证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县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对建筑垃圾装载、运输、倾倒过程中产生扬

16、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执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及属地政府,对违反核准条件收纳建筑垃圾、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第四十三条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

17、建立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第四十四条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附件:L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审批流程2.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监管流程3XX县建筑垃圾处置三方合同(范本)建

18、筑垃圾消纳处置审批流程消纳场提供可消纳方量县级统一调配属地政府、建设单位将需消纳建筑渣土、工程项目清单盖章报送县综合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发函至消纳场所在地政府、消纳场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合同运输单位准备核准材料递交县综合执法局审批县综合执法局核准、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监管流程XX县建筑垃圾处置三方合同(车运范本)甲方(申请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乙方(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丙方(消纳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就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项目

19、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二条建筑渣土处置方式、消纳场地2.1 甲方将本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渣土委托乙方与丙方进行消纳处置工作。乙方负责工地建筑渣土挖掘、装车运抵建筑垃圾消纳场,并负责建筑渣土卸载工作;丙方负责提供消纳场地、平整、终端消纳管理与费用结算工作。2.2 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由乙方负责向职能部门报批建筑垃圾处置的一切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审批费用。2.3 消纳场:丙方依据属地职能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消纳场地,暂定位置为;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消纳场位置,甲乙双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总工期:天。3.2 开工日期:暂定为一年一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职能部门

20、核准日期为准。3.3 结束时间:根据实际开工时间及合同总工期计算日或提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处置方量日为结束时间;根据消纳场容纳情况或卸载作业场地限制,丙方可随时提前结束时间,甲乙双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3.4 合同期限届满,如建筑垃圾处置总量未达到本合同申请建筑垃圾(渣土)处置量时,甲方可以书面向丙方提出申请延期并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同意延期,由丙方决定。3.5 履约时间: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须尽快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准运手续,在准运手续下达后,须于日内启动运输业务。第四条建筑渣土处置本合同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暂定为根据消纳场容纳情况或卸载作业场地限制,丙方可随时变更建筑渣土处置量,甲乙双方应无

21、条件给予配合。第五条处置费单价、处置费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5.1 本合同处置费单价(含税):暂定为人民币元/m3,其中含运输费单价一元/m3,消纳费单价_元/m3;随丙方上级单位的相关调价文件做相应调整。5.2 处置费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整)5.3遵循先付款后处置原则,甲方应按以下支付方式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并汇入丙方指定账户;甲方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后,丙方先开具收据给甲方,待项目进度(完工)结算后,丙方根据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将上述处置费预付款全额一次性向丙方支付;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90%而工

22、程尚未完工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按尚未完工建筑渣土处置量计算),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建筑渣土处置。b、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按本合同处置费的(即元)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50%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本合同处置费的50%(即元);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废土处置量的90%而工程尚未完工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按尚未完工建筑渣土处置量计算),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建筑渣土处置。c、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按本合同处置费的30%(即元)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

23、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30%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本合同处置费的30%(即元);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60%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本合同处置费的40%(即元);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90%而工程尚未完工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按尚未完工建筑渣土处置量计算),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建筑渣土处置。5.4 结算方式:根据甲方签发的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经丙方验收确认后进行汇总,并与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丙方变更建筑渣土处置量时,以变更后的建筑渣土处置量为准)进行核对,按以下情形分别结算。a当结算的实际处置量汇总等于或小于申请建筑渣土处置

24、量时,按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作为结算依据;甲方若能提供造成实际处置量减少的客观证明材料(须经丙方审核确认),则允许按实际处置量作为结算方量。b当结算的实际处置量大于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时,按签发汇总的实际处置量作为结算依据,最后进行工程项目结算验收。c属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变更后的设计建筑渣土产量作为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理论数值依据。(须附相关设计院证明材料,并经丙方审核确认)。5.5 结算周期:a暂定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根据丙方消纳场收到的票据汇总对上期的运输量进行进度结算,全部工程量运输完成后办理完工结算。b进度结算完成后,丙方向甲方开具结算金额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工结算后,

25、一次性开具剩余未开具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向甲方先行开具的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金额)同时作废。c本合同建筑渣土处置任务完工后30日以内,办结完工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处置费预付款的“多退少补”手续;甲、乙双方逾期未进行结算的,丙方可自行以消纳场收到的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进行汇总结算。第六条运输费单价、运输费结算及支付方式6.1 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合同运输费单价(含税):为人民币元/m3。6.2 运输费结算:暂定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根据丙方消纳场收到的票据汇总对上期的运输量进行进度结算,全部工程量运输完成后办理完工结算。6.3 乙方根据结算金额向丙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

26、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以内,将运输费结算金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七条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7.1 甲方委派专人为工地现场代表,全面负责协调甲方与乙丙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就本工程建筑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相关工作。7.2 甲方建筑渣土日产量减少时,要及时通知乙方,避免乙方运输能力的闲置和浪费;甲方建筑渣土日产量增加时,应先征求乙方同意,并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增加运输能力,以确保工地建筑渣土正常处置。7.3 甲方应确保工地现场具备运输作业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工地运输车辆进出冲洗、水、电、工人临时住房等相关设施。7.4 甲方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后,及时向丙方领取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

27、,甲方负责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的签发(加盖项目部章)。7.5 甲方要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丙方提供的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不得提供给本项目以外工地使用或让乙方自行填写;出现错填、作废和剩余的单据要及时交还丙方。7.6 甲方交付处置的建筑渣土须符合二类及以上填海标准,并取得检测报告;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危害物参入建筑渣土中处置。第八条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8.1 乙方委派专人为建筑渣土运输作业代表,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建筑渣土挖掘、运输管理工作。8.2 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施工要求,及时组织建筑渣土挖掘、运输作业,确保按时、保量完工;否则,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

28、确定。(因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丙方的运输指令暂停运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8.3 乙方进入甲方的施工工地,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8.4 乙方应按已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线路、消纳期间进行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8.5 乙方须将承担本项目建筑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报丙方备案,并向丙方提供车辆的牌照、型号、建筑渣土装载容量等备案清单(加盖甲乙方公章)O8.6 乙方承担本项目建筑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并将系统账号与密码同步给丙方管理。第九条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9.1 丙方委派相关工作人员,负责

29、本项目工作范围内的消纳场地、建筑渣土终端消纳管理工作。9.2 当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时,丙方有权指令乙方暂停建筑渣土运输,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9.3 由丙方负责向甲乙双方发起本合同项下建筑渣土处置费、运输费的项目进度(完工)结算。9.4 丙方有权检查甲方项目施工进度、建筑渣土挖掘及回填方量,核查签发的工地建筑渣土运输票据。9.5 丙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建筑渣土运输台账,监督乙方的建筑渣土运输行为。第十条甲方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甲方应特别注意阅读并理解)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交纳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丙方在收取履约保证金后

30、,出具收据给甲方;如甲方因违约行为被丙方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时,甲方应于5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补齐;如甲方无违反本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经丙方审核确认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甲方。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甲方违约,丙方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建筑渣土处置、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10.1 向丙方提供虚假或不全面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建筑渣土产量、回填方量、工程量清单、建筑渣土运输合同等资料的;10.2 向丙方提供虚假或变造的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结算单据的;10.3 将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提供给本项目以外工地使用或让乙方自行填写,或拒不向丙方退

31、还错填、作废和剩余的单据的;10.4 逾期向丙方支付建筑渣土处置费预付款或办理项目进度(完工)结算手续的;10.5 交付处置的建筑渣土不符合二类填海标准,或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危害物参入建筑渣土中处置的;10.6 擅自处置本项目泥浆、建筑渣土的;10.7 拒不配合丙方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第十一条乙方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乙方应特别注意阅读并理解)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丙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交纳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丙方在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出具收据给乙方;如乙方因违约行为被丙方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时,乙方应于5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补齐;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约定

32、,合同终止时,经丙方审核确认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丙方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1.1 使用未经丙方备案或套牌的运输车辆,进行本项目建筑渣土运输的;11.2 向丙方提供虚假或变造的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结算单据的;11.3 未随车携带运输单据或携带的运输单据与工地实际情况不符进行本项目建筑渣土运输的;11.4 擅自将本项目建筑渣土运往丙方确定的消纳场以外区域进行倾侄h或在运输途中倾倒建筑渣土的;11.5 未经批准,擅自在区域运输、处置本项目以外的泥浆或建筑渣土的;11.6 违反丙方对消纳场地的容量、

33、标高进行控制管理,拒不整改的;11.7 故意损坏消纳场监控设施、设备,或擅自关闭、拆除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的;11.8 向丙方提供承担本项目建筑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牌照、型号、建筑渣土装载容量等备案清单存在虚假信息的;11.9 未按照甲方施工要求,及时组织建筑渣土挖掘、运输作业的;(因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丙方的运输指令暂停运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11.10 违反职能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消纳期间或拒不配合丙方暂停建筑渣土运输指令,进行建筑渣土运输作业的;11.11 在相关职能部门准运手续下达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启动运输业务的;11.12 拒不配合丙方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第十二条免责条款因

34、法律法规修订、国家政策调控、需要收回消纳场地或停止建筑渣土处置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合同终止;由此给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终止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自然终止,在终止后30日内,合同各方按本合同相关结算条款进行处置费、运输费的结算:13.1 合同期限届满,或本项目建筑渣土处置完工;13.2 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本项目未开工;13.3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情形,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情形;由丙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13.4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13.5 因法律法规修订、国家政策调控、需要收回消纳场地或停止建筑渣土处置等不可抗力

35、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合同终止。第十四条附则14.1 丙方指定账户为: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若帐户信息出现变更,以丙方书面通知为准。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当然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为本合同项下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前述地址、电话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各方邮寄通知、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书的法定送达地址。14.4 本合同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4.5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丙方执叁份,建筑渣土处置审批部门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签字: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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