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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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作业、运输、处置行业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

2、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坚持建筑垃圾多元化消纳方式共同发展。依托智慧监管平台,从源头产出、中端运输、末端处置全过程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业管理,查处行业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镇整洁,行业有序。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二章部门职

3、责第七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负责建筑垃圾的消纳核准和审批手续的办理;完善建筑垃圾车运企业准入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中车辆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置、车容不洁、滴撒漏、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监管,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场准入的指导。第九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施行源头管控,实行标化管理;对建设工地渣土外运、实行规范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

4、单位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处置运输协议。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十一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对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监管。第十二条县城建中心会同属地镇政府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政策处理、报批及建设等工作;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建设及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在本辖区内寻找消纳场地,并会同县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进行选址。第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项目用地提供政策支持;负责对项目所涉及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林地等报批材料的审核及许可工作。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

5、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第十六条县发改、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预算方量;(二)预定工期;(三)消纳场名称、地点和可受纳量。第十八条建设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施工围墙或者连续硬质围挡;(三)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出入口须安装电子摄录像设备,有效监控运输车辆出入工地冲洗清洁状况,抓拍留档。(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管、排水设施

6、、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五)运输车离场前须进行冲洗,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禁带泥上路;(六)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做到台账齐全。第十九条鼓励施工单位向合规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包运输业务,提前落实工程项目的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地,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清运方式、运输单位、处置地点、清运时间、减排措施等有关内容。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需落实建筑垃圾专人管理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电子三联单制度及运输车辆进出场准运证二维码扫码等要求,规范开展运输业务。第二十一条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可委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7、或者当地社区居(村)委会统一处置,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标准交纳清运费用。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堆放。第二十二条零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方便居民,相对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不得在城镇主干道上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第四章消纳处置核准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核准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处置建筑垃圾的单

8、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处置工作的,在有效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批单位审核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发。第二十五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并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查询服务。第五章运输企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推行采用终端结算的方式,由运输单位与施

9、工单位、消纳场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三方合同,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准运证。第二十九条鼓励本县现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规模整合,组建一批具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全密闭式运输车辆的大、中型运输企业,纳入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管理网络平台规范管理。倡导大、中型合规的企业承担本县域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第三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三)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

10、圾分类运输设备。第三十一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五)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倾卸并取得消纳凭证;(六)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离场。第三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持有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

11、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县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六章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规划建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建设活动需要,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设。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建筑工程弃土,并利用工程弃土合理填埋、堆放,再覆以培植土进行植树造林。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环卫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统一

12、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由专门的消纳单位负责。消纳过程中产生废水应循环使用,产生粉尘和噪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须交由专门的企业负责日常消纳处置管理。落实出入口及场内道路硬化、车辆清洗设施、围挡、覆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配备场区内视频监控、计量系统、智能扬尘检测等信息化监管设施,设置岗亭、道闸、保安人员,实施封闭管理。通过“一车一票一码一杆”方式扫描车牌和票据,将相关信号和数据录入泰顺县数字化城市智慧监管平台,及时计量,并做好受纳登记。消纳场管理单位须定期对消纳处置场建筑渣土堆场(体)开展安全检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日常工

13、作数据。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完善的排水设施、除尘设备等;(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三)相应的管理和消防设施;(四)出入口的道路须进行硬化,场内须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出入口须安装电子摄录像设备;(无)明显的指示标志;(六)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七)建筑垃圾分区填埋、分拣回收的方案。第三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规范堆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三)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通畅和环境整洁;(四)根据容量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五)根据实际受纳的建筑垃圾量

14、,向运输单位出具消纳凭证;(六)建立台账,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次、受纳数量等情况,专用消纳场应当设置记录、计量设施;(七)对所有离场运输车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制度。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联合执法。第四十二条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一)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执

15、法。由县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部门,对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运输车辆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县公安交管部门牵头,组织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未密闭化运输、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合规证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县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对建筑垃圾装载、运输、倾倒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执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县公安

16、、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及属地政府,对违反核准条件收纳建筑垃圾、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第四十三条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第四十四条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旧城改变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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