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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外国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专家聘请及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聘请效益,根据教育部、外国专家和省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请工作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广开渠道,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有计划地选聘外国专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专长,借鉴国外先进的科技文化成果,争取最佳聘请效益,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服务。第三条聘请工作优先考虑学校新兴学科、紧缺学科和薄弱学科的建设需求,致力于提高学生和中青年教师的外语水平,努力促进学校师生外语水平的提升及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处和用人单位在具体聘请和管理中实行分工责任制。国际处负责外国专家的聘请、合同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第二章聘请条件第五条受聘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经历。第六条受聘者须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愿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服务。第三章聘请程序第七条聘请外国专家期限为6个月以上者,用人单位应提前1年向国际处提出聘请计划。邀请境外专家、学者来校短期访问、讲学3个月以内的,邀请部门应提前3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国际处办理。
3、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学年的10月底和4月底对外国专家教学科研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总结情况报送国际处,同时报送下学期及下学年的外国专家需求计划。第九条聘请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用人单位应积极联系落实外国专家人选,填写XX理工大学外国专家表。国际处根据教学科研需求情况,协助用人单位联系、选拔并确定外国专家人选。第十条国际处应积极协助受聘人员准备来华工作所需材料,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表、海外医疗保险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教师从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它必要材料。第十一条国际处会同用人单位对外国专家人选进行综合考查,人选确定后,由国际处和拟聘外国专家商定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和生活待遇有关条款,并草签聘用
4、合同。第十二条国际处向省外国专家报送聘请材料,经批准后协助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外国专家到职后,协助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等手续。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到职后国际处应及时代表学校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理。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外国专家教学科研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妥善安排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以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聘请效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每位外国专家一位合作教师。合作教师应积极协助外国专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及时告知外国专家有关课时安排、教学科研要求及其它相关事宜。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认真审定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计划、教学科研内容和教材,
5、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用品和教学科研所需资料,及时解决外国专家教学科研有关问题;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态度和教学科研效果,指导外国专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定期按照外国专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外国专家教学科研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把外国专家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主动邀请外国专家参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活动;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国专家建立友谊;关心外国专家的工作与生活;主动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使他们了解,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的风俗习惯。第十八条原则上外国专家不得从事与本校教学科研无关
6、的任何劳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外国专家超课时工作。必要的额外外国专家教学科研工作由国际处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第十九条外国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准随便缺课、调课或擅自找人代课。因特殊原因需请假或调课者,必须提前经得用人单位同意,报国际处并通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因事、因病请假所缺课程应及时补上;因私请假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对于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科研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国专家应及时指出存在问题,要求其改进。对难以胜任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渎职、不认真工作、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未经国际处同意从事与合同规定无关的劳务、或因患有严重慢性
7、病短期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工资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教学科研事故处理参照XX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执行。外国专家如出现教学科研事故,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教学科研事故认定,国际处根据学校教务处意见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终止合同处理。用人单位如未按照合同合理安排外国专家工作,造成资源浪费、合同纠纷或其它不良影响的,国际处可视情节轻重,在下年度聘请工作中减少使用单位的聘请人数或工作量。第二十二条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如
8、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际处。第五章生活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设施。学校保障外籍专家费专款专用并逐年改善外国专家居住条件,提高外国专家的工资和生活待遇。第二十四条国际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外国专家提供相关的服务。国际处应妥善安排好外国专家来华、离华行程,安排国内接送;安排外国专家在校的生活、旅游及文化活动;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好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及其它未尽事宜。第二十五条外国专家公寓管理按照外国专家公寓管理规定施行。国际处安排临时工作人员加强对外国专家公寓的管理,负责外国专家公寓的水电安全、设施检修、卫生打扫,并随时联系处理外国专家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六条学校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防范工作。公安处、国际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关注外国专家动向,确保安全和外国专家人身及财产安全。第二十七条外国专家因事离开汉中市,必须事先告知国际处。前往对外国人不开放的地区,外国专家需提出书面申请,国际处协助向公安申报,经批准后指派专人陪同前往。第二十八条鼓励外国专家参与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支持外国专家参与地方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征得国际处批准,提交活动方案,并征得外国专家同意。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