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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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交(2023)40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正式印发,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3月30日浙江省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全省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领域安全治理,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安

2、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等级动态评价标准和数字化监管体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安全动态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不断提升道路运输本质安全水平。二、安全评价对象、内容及标准(一)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驾驶人员”)O经营者正在筹备、尚未经营的,已停产停业的,或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3、驾驶人员被暂停或取消驾驶资格的,不列入本办法评价对象。(二)评价内容和标准1.经营者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等安全生产基础,经营行为异常、违法违章、安全生产隐患等安全生产动态,有责亡人事故以及侧翻、失火(自燃)、泄漏、爆炸等存在重大风险的非亡人事故。评价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1。2.驾驶人员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违规作业、违章行为、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驾驶正向激励等。评价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2。三、安全评价等级(一)经营者1 .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赋蓝码;2 .评价得分60(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赋黄码;3 .评价得分6

4、0分(不含)以下的,赋橙码;4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认之日起,即赋黄码:(1)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若经营者安全等级当期为黄码的,则直接赋橙码,下同);(2)发生同责及以上一般亡人事故的;(3)被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列为挂牌督办等重点监管对象的。5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认之日起,即赋橙码:(1)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2)评价周期内发生2次同责及以上一般亡人事故的;(3)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管理部门列为挂牌督办等重点监管对象的;(4)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6 .经营者被赋黄码的,需连续两个季度评分均为80分

5、(含)以上,方可赋蓝码,期间均赋黄码管理,若符合赋橙码情形的,则赋橙码。经营者被赋橙码的,需连续两个季度评分均为80分(含)以上,方可赋黄码,期间均赋橙码管理。(二)驾驶人员1 .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赋蓝码;2 .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赋黄码;3 .评价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赋红码;4 .发生有责亡人事故的,自确认之日起,赋红码。四、安全评价方式、周期及程序(一)评价方式通过“浙运安”智控应用,归集经营者及驾驶人员安全等级评价相关数据,按照评价标准生成评价结果。经营者评价实行每次重新计分,驾驶人员评价实行累计计分。(二)评价及结果运用周期经营者安全等级动态评

6、价周期为每季度1次,结果运用周期为当期结果公布之日至下期结果公布前一日。驾驶人员安全动态评价周期为每天1次,结果运用周期为当期结果公布后至下期结果公布前。(三)评价程序1.经营者(1)数据归集。评价周期届满前,经营者按照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填报或更新安全生产基础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浙运安”智控应用等获取安全生产动态信息。(2)县级审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评价周期届满后首月7个工作日内,对归集的数据进行审核。(3)市级评价。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在收到审核确认后数据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运安”等应用生成经营者安全评价等级结果。(4)结果公示。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评

7、价结果公示5日,经营者对公示的安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后告知结果。(5)结果公布。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辖区内经营者安全评价结果。遇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评价时间相应顺延。2.驾驶人员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需通过“浙里办”小程序“浙运安”等途径申领安全码。“浙运安”智控应用根据评价标准对驾驶人员进行实时动态评价,于每日24时后生成评价结果。若驾驶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后

8、告知结果。五、评价结果运用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管控。(一)经营者1.蓝码经营者:在评价结果运用周期内,经营者可依规定申请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在评优评先时,原则上从蓝码经营者中择优产生。2.黄码经营者:在评价结果运用周期内,经营者不得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入企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3.橙码经营者:在评价结果运用周期内,经营者不得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并在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约谈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每月开展一次入

9、企检查,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限期完成整改。(二)驾驶人员1 .蓝码驾驶人员:经营者应正常安排运输任务。在驾驶人员评优评先时,应在蓝码驾驶人员中择优推荐。2 .黄码驾驶人员:客运经营者不得安排黄码驾驶人员承担跨省运输等风险高的运输任务,危货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黄码驾驶人员承担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任务。3 .红码驾驶人员:经营者需安排红码驾驶人员接受3天安全警示脱产培训,完成后可赋黄码,且评分为79分。驾驶人员被赋黄码、红码时,若正在执行运输任务的,则在完成当趟次运输任务后再予以相应限制。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领域

10、安全评价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协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全面加强安全治理。(二)严格评价纪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做好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领域安全评价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安全评价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合法合规。加强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对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责令纠正,屡次不改的,进行约谈通报;对插手干预安全评价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落实监管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浙运安”智控应用,强化安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运用,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指导督促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11、及其驾驶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全力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四)动态优化完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跟踪本办法执行情况,根据实际适时优化调整评价标准并自行发布实施,确保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科学合理。持续做好“浙运安”智控应用运行维护、迭代升级等工作,为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提供稳定技术支撑。七、附则(一)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二)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附件:1.浙江省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全等级动态评价标准2.浙江省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安全等级动态评价标准附件1浙江省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12、安全等级动态评价标准序号一类指标二类指标分值评分标准1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管理机构10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扣5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未按规定持有安全考核合格(20分)和人员证明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的,扣5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扣5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扣5分。2安全生产投入5未达到规定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经费的,每次扣1分;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的,每次扣1分。3安全生产责任体系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每发现1次扣1分;未建立并落实风险和隐患双重预防机制的,每发现1次扣1分;未按规定开

13、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每发现1次扣1分。4安全生产动态(60分)经营行为异常10(评价周期内企业异常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100%)为零的,不扣分;每增加5%,扣1分,不到5%的按5%计。5驾驶人员安全码状态5评价周期内,存在驾驶人员变为黄码的,每人次扣1分;变为红码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6交通部10交通部门查处违章按IoX(评价周期内交通部门查处违章车门查处违章率辆数/车辆总数)扣分,违章案件按照处罚金额赋予相应权重,其中:处罚金额30000元(含)以上的,按照3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处罚金额3000元(含)-30000元(不含)之间的,按照2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处罚金额

14、800元(含)-3000元(不含)之间的,按照1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处罚金额800元(不含)以下的,按照5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7公安部门查处违章率10公安部门查处违章按IOX(评价周期内公安部门查处违章车辆数/车辆总数)扣分,其中:扣分6分(含)以上的,按照2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扣分3分(含)-6分(不含)的,按照10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扣分低于3分(不含)的,按照50%权重计算违章车辆数。8监控员履职5按“5X(1-重点线索人工干预率)”扣分;检查发现专职动态监控员不在岗的或者工作有失职失察的,发现1次,扣1分;9卫星定位装置5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未保持在线的车辆从事经营

15、活动的,每发现1次扣0.5分。使用10智能视频装置使用5按“5义(智能监控视频上线率)”扣分。11安全生产隐患10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每发现1次扣1分;危货运输异地经营,企业存在车辆异地经营满90日的,自满足异地经营条件当季起,按照5X(起讫点均在异地的电子运单数量/电子运单总数)扣分;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的,每个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个扣2分。12安全生产事故(20分)安全生产事故20发生侧翻、失火(自燃)、泄漏、爆炸等存在重大风险的有责非亡人事故的,每起扣10分;发生次责一般亡人事故的,每起扣5分。备注:1.扣分针对二类指标分值,扣完为止。2 .重点线索人工干

16、预率=(企业专职监控员按规定对连续超速、疲劳驾驶等重点动态监控线索的处置数量/企业重点动态监控线索总数)100%,季度评价时取该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值。3 .智能监控视频上线率=(企业车辆智控监控视频上线数/企业车辆卫星定位设备上线数)100%,季度评价时取该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值。附件2浙江省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安全等级动态评价标准序号一类指标二类指标评分标准分值1疲劳驾驶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小于20分钟;客运驾驶人员夜间(22:00-次日06:00)连续驾驶时间超过2小时,或停车休息时间小于20分钟;每次-5分2超速短时间匝道一般超速匝道连续40秒(含

17、)-60秒超速在限速值20%(含)-50%每次-2分3较长时间匝道一般超速匝道连续60秒(含)T80秒超速在限速值20%(含)-50%每次-4分4长时间匝道一般超速匝道连续180秒(含)以上超速在限速值20%(含)-50%每次-6分5短时间匝道严重超速匝道连续40秒(含)-60秒超速在限速值50%(含)以上每次-3分6较长时间匝道严重超速匝道连续60秒(含)T80秒超速在限速值50%(含)以上每次-6分7长时间匝道严重超匝道连续180秒(含)以上超速在限速值每次速50%(含)以上-9分8短时间主线一般超速主线连续40秒(含)-60秒超速在限速值10%(含)-30%每次-1分9较长时间主线一般超

18、速主线连续60秒(含)T80秒超速在限速值10%(含)-30%每次-2分10长时间主线一般超速主线连续180秒(含)以上超速在限速值10%(含)-30%每次-3分11短时间主线严重超速主线连续40秒(含)-60秒超速在限速值30%(含)以上每次-2分12较长时间主线严重超速主线连续60秒(含)-180秒超速在限速值30%(含)以上每次-4分13长时间主线严重超速主线连续180秒(含)以上超速在限速值30%(含)以上每次-6分14作业规范性危货驾驶人员“一单四状态”操作不规范未按照实际作业规范(程序)操作每次-1分15安全事故非亡人事故负次要责任每次-2分16负同等责任每次5分17负主要责任每次-8分18负全部责任每次-10分19公安部门违章处罚公安处罚数据扣分按照违法扣分数据对安全码分值进行一比一扣分20交通运输部门违章处罚运政处罚-较轻处罚违法程度等级为较轻每次-1分21运政处罚-一般处罚违法程度等级为一般每次-2分22运政处罚-较重处罚违法程度等级为较重每次-3分23运政处罚-严重处罚违法程度等级为严重每次-4分24安全激励安全驾驶无扣分连续安全驾驶每10天每次+5分25安全学习通过“浙运安”在线学习平台每月累计学习时长达到3学时每月+2备注:危货运输驾驶人员“一单四状态”是指驾驶人员在发车、装货、卸货、回场四个状态通过“浙运安”小程序打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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