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C电线、电缆材料的研发与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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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PVC电线、电缆材料的研发与生产建设单位:江苏联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制年0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0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8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7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5六、结论70附表71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71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概况(含卫生防护距离)图附图3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4项目周边环境敏感保护目图附图5项目与国家生态红线、省级管控区位置关系图附图6项目与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相对位置关系图附图7项目与大丰区生态管控区相对位置关系

2、图附图8项目与大丰区生态红线区相对位置关系图附图9项目周边水系图附件:附件1项目环评委托说明附件2项目备案证附件3企业营业执照附件4环评委托合同附件5环评公司营业执照附件6项目土地证、房产证附件7承诺书附件8危废处置协议附件9全本公示附件10环评工程师证书复印件附件H环评工程师现场照片附件12大丰区刘庄镇总体规划(2011-2030)附件13单位法人身份证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PVC电线、电缆材料的研发与生产项目代码2202-320904-89-01-51908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地理坐标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工业园区振兴路东侧,连沁路北侧(具体见附图1)东经120度17分5

3、4.97秒,北纬33度09分43.4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M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Jtt(核准/备案)部门G填)盐城大丰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大行审备(2022)94号总投资(万元)10000环保投资(万元)39环保投资占比(%)0.38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12074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1、刘庄镇规划情况

4、规划名称:大丰市刘庄镇总体规划(2011-2030)审批机关:原大丰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丰市刘庄镇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大政复2012118号审批时间:2012年12月1日2、大丰区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大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2015年)规划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划审批时间:2015年7月10日,苏政复20156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该区域暂未实施规划环评。及环响符分划划影价性析规规境评合根据大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刘庄镇为省重点中心镇,市域西部物流中心,以农副产品和纺织服装为主导的工贸及人文旅游城镇,采

5、用双中心带状布局结构,完善现有城镇区中心,结合学校、商贸、公共服务设施北拓发展,建起配套完善的生活服务中心,向东、向北发展工业用地,实现与沈海高速公路和新长铁路货站站场连接。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年),刘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本项目用地为建设用地。本项目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工业集中区,刘庄镇工业集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该工业集中区是围绕广告包装耗材、新材料、高端机械加工制造、箱包等轻工业为主导的综合工业园区。本项目主要生产PVe电线、电缆材料,为塑料制品业,属于新材料轻工业,符合刘庄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其他符合性分析1、项目初筛情况表1”项目初筛情况一览表序号分

6、析项目分析结论1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相符该项目选址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2报告类别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可知,本项目主要生产PVC电线、电缆材料,为塑料制品业,项目不使用溶剂型胶黏剂和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别,应当编制报告表。3园区产业定位及规划相符性本项目为PVC电线

7、、电缆材料的研发与生产项目,主要产品为塑料电缆材料,属于塑料制品业类,属于新材料轻工业,符合刘庄镇工业集中区规划要求。4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是否相符该区域暂未实施规划环评,根据大丰区刘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及不动产权证,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5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本项目已获得取得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项目代码:2202-320904-89-01-519080),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调整V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

8、(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6环境承载力及影响经分析,项目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时,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的要求7总量指标含合理性及可达性分析废气、废水在大丰区总量范围内平衡;本项目固废排放环境量为零8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园区已实现集中给水、供电、供气、供热能力;基础设施情况基本完善,可以满足项目运营需求9与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该区域暂未实施规划环评10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情况,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关注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在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生产车间为起始设置50m,该范围内现无居民、学校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9、今后也不得建设居民区、学校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11与“三线一单”对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2l号),本项目距离周边最近的生态红线保护区为通榆河(大丰区)水源保护区L8km,不在上述生态红线管控区内,不违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本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经预测,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营运过程中用水由当地自来水厂供给,用电由当地电

10、网供给。本项目不属于高能耗行业,不会超越当地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所在地无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等国家省市清单文件,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2、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盐城市大丰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

11、资函20221308号),同时,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苏政发202082号),原新团河大丰备用水源地已取消,已不作为备用水源。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江苏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已正式启用,新团河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已不按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理。本项目厂界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通榆河(大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约1.8km(现已取消新团河备用水源保护区),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故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规划要求。见表l-

12、2o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盐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盐环发2020200号)以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盐城市大丰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21308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3、1-4、1-5。生态红线区具体情况见附图5。表12生态红线保护目标空护名态保域称生间区主导范围与本项生态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目的距离访位通榆河(大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保护取水口位于(120199E,3397N)。一级保护区:取水口

13、上游IooO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水域及准保护区水域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1.8km:E表13项目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序号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三、淮河流域1空间布局约束I、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2、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

14、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3、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项目厂界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通榆河(大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约1.8km(不涉及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相符2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15、。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相关总量通过区内总量削减替代平衡。3环境风险防控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愉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不属于缺水地区,本项目不属于局耗水、局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沿海地区1空间布局约1、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

16、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相符束a2、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拆船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不属于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2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相关总量通过区内总量削减替代平衡。3环境风险防控1、禁止向海洋倾倒汞及汞化合物、强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废弃物。2、加强对赤潮、浒苔绿潮、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海洋核辐射等海上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3、沿海地区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应急管控。本项目不涉及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至2020年,大

17、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全省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5%O本项目不涉及表14项目与盐城市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得F性分析序号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1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2)严格执行盐城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工作方案(盐政办发(2017)34号)盐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盐政发201663号)盐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盐政发(2019)24号)盐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盐政发(2017)56号)等文件要求。(3)禁止引进列入盐城市化工产业结构

18、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盐政办发(2015)7号)淘汰类的产业。(4)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发(2019)24号),优化化工产业布局,关闭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取消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定位,依法依规逐步退出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到2020年10月底前,城市主城区范围内钢铁、(1)本项目严格按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执行。(2)本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3)本项目不属于盐城市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盐政办发(2015)7号

19、)淘汰类的产业。(4)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企业项目。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基本实施关停或搬迁。2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依据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盐政办发(2017)8号),2020年盐城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量不得超过12.97万吨/年、1.61万吨/年、4.60万吨/年、0.42万吨/年、3.58万吨/年、3.67万吨/年、3.23万吨/年、9.73万吨/年。(1)根据“三线

20、一单”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项目排放VOCs和颗粒物,相关总量通过区内总量削减替代平衡。3环境风险防控(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建成应急水源工程。(3)落实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盐政办发(2014)116号)的要求。(4)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卜简称“危险废物”)、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涉爆粉尘企业等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

21、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依据江苏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苏水资(2017)12号)、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联席会议关于下达2020年和2030年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的通知(苏水资联(2016)5号)、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水管

22、委(2017)3号)、盐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2017-2025)等相关要求,2020年盐城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7.24亿立方米,(1)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和生产冷却循环用水,年用水量474吨,不属于高耗水行业。(2)本项目为自购厂房,不新增用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达到28%,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达到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2)依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预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277号),2020年盐城市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81.5393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8653万公顷。表15项目与盐城

23、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序号环境管控单元属性一境控元M环管单名区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3()通榆河(大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丰区空间布局约束(1)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2)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神、硫、铝、氟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

24、(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屠宰场。(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盐城市打好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本项目距离通榆

25、河(大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8km,不在该管控单元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5)根据盐城市打好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围绕通榆河(泰东河)水环境质量提升目标,对通榆河(泰东河)流域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提标改造,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和企业。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并划定为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26、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2)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戈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距离通榆河(大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8km,不在该管控单元范围内。环境风险防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27、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本项目距离通榆河(大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8km,不在该管控单元范围内。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28、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4)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戈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本项目距离通榆河(大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8km,不在该管控单元范围内。(2)环境质量

29、底线符合性分析根据2021年盐城市大丰区环境质量公报,2021年大丰区环境空气质量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二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日均超标率1.3%;细颗粒物日均超标率4.4%;臭氧日最大8小时均值超标率为6.6%;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无超标现象。与去年相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持平,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上升了5.6%,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持平,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下降了9.8%;可吸入颗粒物超标率下降了2.0%,细颗粒物超标率下降了1.3%,臭氧超标率下降了1.9%,大丰为达标区。2021年大丰区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有所改善,地表水大部分监测

30、断面能达到划定的水域功能级别,饮用水源水质保持稳定达标,上游入境水质明显好转,但市区部分河流污染依然不容乐观。2021年大丰区地下水水质与上年相比较稳定,监测指标大部分达到地下水HI类水质标准。影响大丰区地下水水质的主要污染因子市氨氮、亚硝酸盐氮和氯化物,这既反映了我区地下水水质的地质特征,又表明了我区地下水水质主要受到地表生活污水的影响。2021年大丰区声环境状况总体上有所下降,功能区噪声达标率为82.1%,11与上年度相比下降3.6%,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不容忽视。本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经预测,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不会突破项目所

31、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营运过程中用水由当地自来水厂供给,用电由当地电网供给。本项目不属于高能耗行业,全厂年自来水用量为474ta,电年耗量约为45万度,不会超越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工业集中区,由于项目所在地暂未进行规划环评,未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故本次环评从产业政策相符性、地方规划相符性等方面进行对照分析。本项目与相关文件进行对照的分析内容详见表l-6o表16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对照表序号文件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不属于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项目,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

32、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符合2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4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2032号文附件3)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符合5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不属于限制和禁止用地。符合6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33、)不属于限制和禁止用地。符合7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不属于细则中禁止的项目符合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8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长江办20227号)不属于禁止项目符合9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不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符合10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苏政发201420号)不属于限制及禁止开发区域,不涉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符合11盐城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盐政发201774号)不属于限制及禁止开发区域符合3、项目与盐

34、城市主体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盐城市主体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内容见表l-7o表17与盐城市主体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盐城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盐政发201774号)盐城市重点开发区域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县城、沿海重点开发园区及部分城镇,其中大丰区重点开发区域包括:大中镇、新丰镇、上海农场(原海丰农场部分)、西团镇、大丰港经济开发区。该区域功能定位是:集聚高端要素、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核心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集聚区;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支撑区;支撑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承载高强度、多功能国土开发的战略空间和增长极。本项目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

35、工业园区,项目主要生产塑料制品,符合盐城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4、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的重点行业治理任务:口(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加快生

36、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C)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本项目主要在挤出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拟安装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

37、有组织排放。因此,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相符。5、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分析项目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分析见表l-8o-S1-8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立制指南相符性分析表序号文件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1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本项目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符合要求。2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

38、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项目,不含有溶剂浸胶工艺,产生的VoCS收集和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符合要求。3对于100Opp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VoCS浓度较低,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要求。4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不涉及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符合要求。5采用非

39、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可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测装置,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本项目不属于重点监控企业,符合要求。6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需定期更换吸附剂的,应该有详细的购买和更换台账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企业安排专人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并对购买和更换的活性炭进行记录,符合要求。6、与江苏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符合性分析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相符性分析见表l-9o表19与江苏省建设项眄贷审批要点相符性分析情况内容法律法规及文件名称环评审批要点否合是符相符性分析1建设项目环

40、境保护管理条例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否项目塑料制品项目,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否大丰区整体为达标区,本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否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4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

41、防治措施否不涉及5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否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6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符合不涉及7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97号)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

42、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符合企业已完成总量申请,在大丰区内平衡。该区域暂未实施规划环评,本项目与刘庄镇产业定位相符。不涉及大丰区整体为非达标区,但目前己制定控制及整改方案,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不涉及不涉及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符合92、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

43、、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符合103、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符合11124、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符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

44、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得新建、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符合13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在重点地区执行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燃煤电厂2019年底前全部实行超低排放符合不涉及14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符合不涉及

45、15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1、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改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符合不涉及162、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符合不涉及17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符合不涉及1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禁止审批无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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