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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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主动预防。聚焦关键岗位、重点业务,从严规范回避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正履职。(二)坚持关口前移、从严管控。强化源头管理,注重日常监督,推动从严回避管理常态化规范化,着力控制回避情形。(三)坚持规范管理、严肃追责。积极稳妥做好回避问题治理,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从严把好回避规定落实关。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层领导人员是

2、指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需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其中:(一)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五条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二)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部门内任职;(三)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双方直

3、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四)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有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五)中层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任职单位所在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采购、计划投资等工作;(六)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所在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所任职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公务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公司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二)除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外,中层领导人员其他亲属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其所任职单位发生经营业务往来、投融资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本人应申请回避;(三)中层领

4、导人员所任职单位在组织涉及其亲属的选人用人、员工招聘、工作调动、职称评聘、专家选聘、评先选优、纪检、巡察、审计、信访等公务活动时,本人应申请回避,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四)中层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及时申请回避,不得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第七条出现任职回避情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因岗位变动等原因出现任职回避情形,中层领导人员要及时向公司党委组织部说明情况,提出回避申请。(二)听取意见。党委组织部对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并听取中层领导人员本人及所任职单位党委(党工委)意见。(三)作出决定。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回避建议,履行报批程序,并根据报批意见作

5、出回避决定。(四)调整岗位。按照管理权限,对中层领导人员或应回避亲属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第八条出现公务回避情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中层领导人员结合公务活动情况,及时向所任职单位党委(党工委)提出回避申请。(二)作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所任职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研究作出回避决定。(三)督促执行。所任职单位党委(党工委)提醒督促中层领导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务回避。第九条坚持从严要求和关心关爱相结合,对于因地域分布、工作性质等原因,特别是因回避范围和情形调整出现的回避问题,中层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进行规范管理。第十条对于因婚姻、职务

6、变化等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在两周内向党委组织部申请回避,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应严格执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中层领导人员每年应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执行回避规定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一条加强基础信息采集与管理。将中层领导人员亲属信息采集作为规范回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定期组织中层领导人员填报亲属信息;同时在干部任前考察环节,详细了解领导人员亲属从业情况。推进干部管理平台建设,及时更新中层领导人员有关信息,为日常管理监督提供支撑。第十二条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未如实报告亲属从业信息,违反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进行利益输送等方式逃避监管以及其他违反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行为的中层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及其他享受中层级待遇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四条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应认真落实回避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地域特点、队伍现状、业务性质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基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相关措施。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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