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问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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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创优发展环境,促进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市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对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

2、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与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追究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六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

3、力的;(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四)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和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或者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反映强烈并经认真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五)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有关部门单位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所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或履行的;(六)对转办的投诉件以及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七)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

4、人员职务的;(八)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十)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十一)其他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七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实施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群众反映强烈的;(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甚至发生激烈冲突的;(四)强行要求行政管理相对

5、人订购书报刊物、参加社会团体、参加培训考核、评优评先、“搭车收费”、违法强行指定中介机构等,以及“吃、拿、卡、要、报”的;(五)对于承诺事项非不可抗力而拒绝履行的;(六)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造成行政相对人有关事项不能正常办理的;(八)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九)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

6、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十)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第八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实施问责:(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三)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的;(四)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的;(五)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六)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第九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

7、政检查的;(二)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四)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五)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行为。第十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征收项目的;(二)超过规定范围、时限、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三)不按规定开具征收专用票据的;(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的;(五)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摊派钱物或索要赞助的;(六)将无偿服务变有偿服

8、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将自愿性交费变强制性收费的;(七)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停止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或擅自增加许可程序的;(三)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六)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

9、证件的;(七)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旅游或接受特定服务的;(八)违反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进行有偿咨询的;(九)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等申请,未按规定说明理由的;(十)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标准的;(二)违反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三)不使用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四)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移交

10、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而不移交的;(五)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六)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处罚的;(七)占用、丢失或损毁没收的财物的;(八)强行或变相强行剥夺相对人听证权,以及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四)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第十四条部门、单

11、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但未按法定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复议的行为。第十五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赔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对符合规定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应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的;(三)不按规定核定赔偿标准的;(四)作出赔偿决定后,未依法责令应当承

12、担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五)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赔偿的行为。第十六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不认真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政务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四)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作说明解释的;(五)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六)不按规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或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章问

13、责机构第十七条行政问责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第十八条县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领导全县的行政问责工作;(二)决定是否启动对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程序;(三)审议对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的调查报告;(四)作出对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处理决定;(五)决定是否受理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复核申请。第十九条县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部门、单位的行政问责工作;(二)调查、处理受理的行政投诉;(三)统计分析全县行政问责情况;(四)研究政府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政府提

14、出改进建议;(五)负责县政府行政问责的申诉复核工作。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内设的办事机构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2 .调查行政过错行为;3 .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4 .做好监察机关交办的行政问责事项,接受监察机关行政问责工作的检查和督导。第二十一条县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第四章问责程序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二)领导和上级机关

15、的指示、批示;(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五)政府法制、政务督查、行政监察、审计、安全生产、信访、效能投诉、纠风等部门、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七)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八)其他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九)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第二十三条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由县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报县政府决定;部门、单位中层以下干部(含中层)的行政问责,县监察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责成其所在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同时报县政府备案。对责成所在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其

16、所在部门、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向县监察机关书面报告问责结果。第二十四条有信息来源,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问责程序。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启动;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启动理由。第二十五条启动行政问责的,行政问责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行政问责机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情况复杂的,经领导人员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行政问责机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二十七条

17、行政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行政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及相关部门、单位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第二十九条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在受理复核申请后,受理机关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

18、执行。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在征询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机构意见后,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条行政问责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县监察机关及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第五章责任划分第三十一条行政问责实行行政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

19、,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二)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三)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五)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

20、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六)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七)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八)本细则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是,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第六章责任

21、追究第三十二条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诫勉谈话;(二)取消评先树优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效能告诫;(五)责令公开道歉;(六)通报批评(七)责令停职检查;(八)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九)责令辞职;(十)免职或建议免职。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采用前款第(八)、(九)、(十)项方式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具体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对象行为的情节轻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行政管理程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确定:(一)

22、情节轻微,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采用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等方式处理,并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第三十五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一)部门、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每受到一次责任追究,扣减部门

23、、单位领导班子反腐倡廉建设和勤政效能建设年度考核30分;(二)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三)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四)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且均负有直接责任的,不得评定为称职、优秀等次,并调离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属聘用人员的,则予以解聘。第三十六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二)拒绝纠正过错的;(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的;(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七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一)积极配合调

24、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三)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所规定行政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十一条对中央、省、市驻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二条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xx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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