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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姚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33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18)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厂房出租管理
2、。本办法中的工业厂房是指工业建筑内出租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出租方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是指承租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第二章出租条件和要求第三条工业厂房须产权明晰,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通过消防竣工备案等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手续)o第四条出租方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能力,满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配备以幢为单位的各楼层统一联动警铃。第五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
3、管理。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工业厂房。第六条工业厂房需具备市政污水管网纳管条件,无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无原有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不存在原项目污染物处置不到位等情况。第七条工业厂房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擅自改变工业厂房设计用途或进驻项目与设计用途不符的;(二)存在环保、安全、消防“一票否决”事项未整改到位的;(三)招商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明确约定限制或不得出租的;(四)未按土地使用权出
4、让合同、标准地协议、招商协议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义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三章承租条件和要求第八条承租方需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第九条承租方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禁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限制类、淘汰类以及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入驻。第十条承租方投资项目须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要求。如产生污水需排入市政管网的,须办理排水许可。第十一条承租方投资项目需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涉及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生产工艺等应符合工业厂房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
5、灾危险性类型等级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全。第十二条承租方投资项目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出租方原招商协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中约定的亩均税收要求。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市发改局负责承租项目行业准入、提供新项目备案信息及能评审批,对未经登记擅自出租及登记中存在虚报、瞒报行为的租赁双方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市经信局负责审查承租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企业亩均评价,提供租赁厂房项目备案信息。第十五条市资规局负责配合提供工业厂房的土地出让(含投资协议等附件)、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租赁双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租赁双方做好工业厂房建筑使用安全防
6、范措施,负责工业厂房登记备案,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未按承诺地址租赁厂房的依法予以撤销市场登记;对未经市场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九条市综合执法局指导督促属地做好工业厂房的综合执法工作。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负责做好环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的工业企业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和属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第
7、二十二条市税务局负责租赁双方税收征收管理及服务,提供企业年度税收数据和租赁厂房经营企业信息,协助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提供用水、用电、用气开户、过户名单,根据亩均绩效评价结果执行能源供应差别化价格。第二十四条属地通过走访排摸、整合部门提供信息,建立管理档案,核实不动产权属等登记资料,提供厂房出租登记全程代办业务,每年进行工业厂房出租情况大排查,加强后续监管。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租厂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租厂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工作由经信部门牵头。第五章登记备案第二十六条租赁双方达成租赁意向后,属地应采集以下材料:(一)余姚市工业厂房出租登记表(承诺书
8、);(二)工业厂房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三)出租方身份证明、承租方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企业提交全体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原签订该地块招商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二十七条属地对符合要求的工业厂房出租登记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提交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宁波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表;(二)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原件;(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五)租赁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六)经属地签署意见的余
9、姚市工业厂房出租登记表(承诺书);(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二十八条住建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工业厂房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出具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住建部门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实行数据共享。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工业厂房出租前,出租方应当了解承租方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发现承租方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种类,且改变后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级高于原设计火灾危险性等级时,出租方应当立即制止或者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向属地报告。第三十条租赁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10、产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有独立办公场所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对承租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消防逃生演练。第三十一条出租方应当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保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租方要遵守安全、消防、环保等各项法律法规,服从出租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安排。第三十二条职能部门在办理承租方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时须核查租赁登记信息,未经登记的,做好引导服务和整治风险提示工作。第三十三条租赁双方已签订合同但能评、环评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属
11、地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后续监管。第三十四条承租方在办理用电、用水、用气开户或过户手续时,应向供电、供水、供气业务单位提供标准格式的工业厂房租赁协议(含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第三十五条承租方年综合能耗100O吨标煤及以上,或使用变压器容量630KVA及以上(含变压器过户、租用、增容),需按规定进行能评。上述承租方办理用电业务时,供电公司应告知企业办理能评手续,新装、增容业务应取得能评批复后方可送电。第三十六条未经租赁登记擅自出租以及登记中存在虚报、瞒报行为的租赁双方,由发改部门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三十七条对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经营未经准入的项目等行为的,由属地督促
12、自行纠正,已赋权属地的由属地依法查处,未赋权的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第三十八条出租地块亩均税收未达到要求的,相关指标计入出租方亩均评价指标。第三十九条承租方亩均税收低于警戒水平的,税务部门加强涉税风险监管。第四十条承租人在承租后三年内未能达到承诺亩均税收的,亩均绩效评价列为D档,征收差别化电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租赁双方按照权限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惠企奖励政策。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自发文之日30日后实行),试行一年。附件:1、余姚市工业厂房出租登记表(承诺书)2、工业厂房出租基本信息及入驻情况表3、事中事后管理流程图4、一票否决事项清单5、余姚市工业厂房租赁合同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