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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有效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甘肃省范围内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第三条鼓励各类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
2、发挥行业优势,积极组织开展规定和本办法的宣贯,引导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考核,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三)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
3、实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四)主动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五)配合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对督导和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六)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需要长期停产停业(三个月以上)的,停复产时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七)应当具备和提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需的必要资源和保障;(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除规定第五条明确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要求配备食
4、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外,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相关主体也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一)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省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三)大中型食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四)大中型食品、农产品展销会举办者;(五)大中型食品、农产品仓储企业。第六条以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配备或明确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员:(一)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或备案的,年平均从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不含2人)的食品生产经
5、营主体;(二)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年平均从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不含2人)的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四)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下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不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信息上传“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第七条鼓励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
6、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和上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总部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具有食品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其它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100O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配备的食品安全员,具有食品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1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
7、则,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并按照职责和守则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建议,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8、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含食品小作坊)应结合生产食品类别、管理水平、设施设备、生产工艺、风险等级等情况细化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依据规模、所经营的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状况、经营条件、风险等级等情况细化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条件、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含食品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
9、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通过“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上传风险管控情况:(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员应根据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开展检查,排查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立即采取防范及整改措施,并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应
10、整改到位;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期限,在后续日管控检查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制度。(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结合日管控、现场排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来源等情况,对本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本周日管控落实情况,研判食品安全管理及风险状况,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上报主要负责人。对频繁发生或者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问题,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应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指导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月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
11、监或食品安全员工作汇报,总结本月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检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对下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和微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和微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规定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食品安全总监
12、、食品安全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进行变更。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按规定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并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考核。培训考核记录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第十五条
13、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监督抽查考核由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各类食品生产主体、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网络餐饮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幼儿园食堂应实施关键岗位可视化监控,并将监控视频统一接入“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逐步引导微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推进可视化非现场监管。第十七条鼓励大中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
14、溯体系,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本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属地责任信息、监管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等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全面应用“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承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的主体责任,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仓储运输、销售记录等制度,如实采集记录并向平台上传食品进货、生产、检验、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的追溯信息。第十九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规定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参照本办法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大小划分标准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