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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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长江经济带大保护、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建设任务的示范样板。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的规划及实施、申报及预审、核查及命名、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参考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本规程)。省生态环境厅参考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组织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

2、设示范县建设指标(见附表)。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以县为单元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的管理。县包括设区市的区、特区、县级市、自治县、县等县级行政区。第四条创建管理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省级引导、地方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突出特色,持续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对于创建成效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的县级行政区,在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核查后,按程序授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第二章规划及实施第六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所编制的建设规划应具备相当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设规

3、划应基本包括:创建目标、现状分析、形势分析、任务措施、重点工程、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可根据需要进行创建特色亮点专题研究。编制要求可参考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编制指南。已同步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并编制相应建设规划的创建地区,无需再编制省级建设规划。第七条创建地区建设规划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和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筹措安排资金项目,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4、确保建设规划得到有效落实。创建地区可自行组织有关培训与考察,促进本地创建。第九条创建地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动态发布建设规划、实施进展、成效现状等工作信息。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和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总结上报当年度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注重日常创建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作为后续接受核查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章申报及预审第十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后,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自查可达到相应标准的,可由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并经市(州)政府同意后,以市(州)政府名义向省生态环境厅推荐申报核查命名。提出核查命名申请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规划已发布并有效实施,且在有效期

5、内。(二)经地方自查和市(州)预审,已基本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各项建设指标要求。(三)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本地承担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各类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有效推进。第H-条近3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命名:(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二)未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三)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

6、部约谈、实施区域限批的,或被列为省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四)因发生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被国家或省级挂牌督办、问责的;(五)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七)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八)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九)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第十二条市(州)级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标准对申报地区进行严格把关、预审推荐。第十三条市(州)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7、当对预审推荐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第十四条市(州)级政府应当根据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推荐意见,连同创建地区的申报资料,推荐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待核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上半年受理当年申报核查命名的申请。第十五条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核查的创建地区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料,包括:(一)申报函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报告;(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3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三)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

8、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第四章核查及命名第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创建地区的核查命名申请和所属市(州)级政府预审推荐意见后,组织省级核查。核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邀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省级核查过程中发现创建地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核查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第十七条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一)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资料审核期间,对于创建地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明显存在缺陷的,告知创建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件。通过资料审核的,方可组织实地核查。第十八条实地核查主要包括:(一)审核评

9、估创建地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在资料审核阶段中发现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二)听取创建地区工作汇报,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或问卷调查等;(三)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第十九条通过省级核查的地方,将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两微”平台等对拟提交审议命名的地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口。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或委托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命名,并进行授牌表彰。被命名授予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

10、,有效期3年。省生态环境厅审定命名前,创建地区出现本规程第十一条情形的,终止命名资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会同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创建地区日常指导,组织进行创建培训和考察学习,可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与调度评估,动态管理贯穿创建管理全过程。第二十二条已获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在规划有关生态环保政策、安排有关生态环境项目时,给予创建地区倾斜支持;对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的地区,通过现有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以奖促建。鼓励各市(州)和

11、创建地区出台政策,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第二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在向生态环境部推荐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时,原则上在已获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命名的地区中择优推荐。第二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州)级政府协调有关宣传资源,对获得命名的地方进行宣传报道,发挥示范样板的辐射带动作用。第二十六条对获命名满3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有效期延续3年。因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荣誉称号自行终止。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的地区

1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警告或撤销其相应称号。(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或明显下降的;(二)未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四)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及省级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五)未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其他应予提出警告或撤销称号的情形的。第二十八条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

13、范县咨询服务专家库,辅助支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市(州)根据实际建立自身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九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各环节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实施,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规程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原生态县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附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值或要求指标属性生态制度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1生

14、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实施约束性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有效开展约束性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约束性4河长制全面实施约束性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应公开尽公开约束性6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参考性生态安全(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7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年均值98%达到二级标准约束性8水环境质量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Ill类比例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地下水水质现状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无黑臭()约束性(三)生态系统保护9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15、(El)60约束性10森林覆盖率山区丘陵地区平原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60%40%18%35%约束性11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外来物种入侵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开展不明显不降低参考性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值或要求指标属性(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1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100%约束性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立参考性1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建立约束性生态空间(五)空间格局优化15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约束性16河湖岸线保护完成上级管控目标参考性生态经济(六)资源节均与利用17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16、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约束性1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约束性1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参考性(七)产业循环发展20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利用率90%90%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参考性2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参考性生态生;活(八)人居环境改善2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100%约束性23村镇饮用水卫生安全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约束性24城镇污水处理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90%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约束性2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约

17、束性2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约束性(九)生活方式绿色化27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50%(2020年及以前)100%(2021年起)参考性28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实施参考性29政府绿色采购比例95%约束性生态文化(+)观念30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100%参考性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值或要求指标属性意识普及31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85%参考性32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85%参考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指标解释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建设规划。

18、规划应由当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数据来源:当地人大或政府及各有关部门。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情况,对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中央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各类专项督查问题,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研究学习及落实情况。数据来源: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或部门的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

19、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等方面。该指标旨在从制度架构上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并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生态又明相关考核得分XlO0%绩效考评总分数据来源:“两办”、组织人事、生态环境等部门。4河长制指标解释:指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河长,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具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及省内相关文件执行。数据来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5生态环

20、境信息公开指标解释:指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情况。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等要求执行。数据来源:政府办、生态环境等部门。6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1)依法开展

2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2)排污许可证核发指标解释:指根据排污许可制管理方法、工作规程,依法依规办理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新办、续期、变更、注销等审批事项,按行业分步开展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监管实施排污

22、许可制。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7环境空气质量(1)优良天数比例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l)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o应提供可查证的连续3年以上数据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报告等基础数据和各年度相关工作考核汇报材料。优良天数比例,当空达到或优于二级标您9x100%全年有效监测天数数据来源:生态环境等部门。(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年均值指标解释:指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年均值统计结果,包含以下6项: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

23、入颗粒物(PMH)、细颗粒物(PM-)、一氧化碳(C0)、臭氧(O3)。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o其中一氧化碳年均值核算方式为一氧化碳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臭氧年均值核算方式为臭氧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数。数据佐证材料要求参照“优良天数比例”。数据来源:生态环境等部门。8水环境质量(1)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nI类比例指标解释:指对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或其他考核目标任务,辖区内地表水国控及省控监测断面的水质状况达到或优于m类断面比例应达到相应年度考核要求的情况;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o数据

24、佐证材料要求参照“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数据来源:生态环境等部门。(2)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标解释:指对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或其他考核目标任务,辖区内地表水水质劣于V类断面比例应达到相应年度考核要求的情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o数据佐证材料要求参照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数据来源:生态环境等部门。(3)地下水水质现状指标解释:指对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或其他考核目标任务,辖区内地下水水质级别应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该指标仅涉及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和黔东南州的部分区县。数据佐证材料要求参照“环境空气质量优

25、良天数比例。数据来源:生态环境等部门。(4)黑臭水体排查治理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经排查与治理后无黑臭水体。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9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指标解释: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要求生态环境状况持续改善。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oEI=0.35X生物丰度指数+0.25植被覆盖指数+0.15水网密度指数+0.15X(IOo-土地胁迫指数)+0.10(100-污染负荷指数)+环境限制指数数

26、据来源:生态环境等部门。10森林覆盖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林草覆盖率X 100%森林面积(平方公里)行政区域土地总面积(平方公里)注:若行政区域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的面积。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行政区域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11生物多样性保护(I)国

27、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措施,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受到相应保护。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鼓励创建地区对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种数开展调查、科考等工作。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2)外来物种入侵指标解释: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外来物种种类参照国家重点管理外来物种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关于发布中

28、国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10)4号)、关于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4年第57号)。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国民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已开展相关防治工作,有完备的计划和方案。数据来源: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3)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河流中特有性、指示性物种以及珍稀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状况,以历史水平数据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要求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种类和数量不降低。可根据水生物种调查或问卷统计获得。数据来源:调查

29、问卷、相关专家咨询或农业农村等部门。1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实际利用量与处置量占应利用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弊废物利用量(吨)+然量(吨)x100%危险废物产生量(吨)+利用往年贮存量(吨)+处置往年贮存量(吨)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建设用地

30、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强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监管,对于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严格准入管理。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启动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对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并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1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31、机制,包括应急组织机构设立(人员配置)、地方应急预案制定与修编、应急演练、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排查、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工作。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15自然生态空间(1)生态保护红线指标解释: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要求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主导生态功能评价暂时参照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

32、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和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等文件。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2)自然保护地指标解释:指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由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16河湖岸线保护指标解释:河湖岸线指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

33、岸线控制利用区及岸线开发利用区划定参照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号)。河湖岸线保护率指行政区域内划入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的岸段长度占河湖岸线总长度的比例。河湖岸线保护率=X 100%列入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的岸线长度(公里)河湖岸线总长度(公里)数据来源: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17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指标解释:指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是反映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全方位促进能源集约利用的重要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

34、耗C-上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JX 100%数据来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1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指标解释:指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是反映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全方位促进节水降耗的重要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立方米)地区生产总值(万元)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一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00上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数据来源: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1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指标解释:指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是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

35、平的重要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亩)地区生产总值(万元)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一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X上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20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1)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的方式包括秸秆气化、饲料化、能源化、秸秆还田、编织等。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吨)秸秆产生总量(吨)X 100%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

36、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执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X 100%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吨)畜禽粪污产生总量(吨)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3)农膜回收利用率指标解释:主要指用于粮食、蔬菜育秧(苗)和蔬菜、食用菌、水果等大棚设施栽培的0.01毫米以上的加厚农膜的回收利用率。各地区参照原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科教发(2017)8号),采取人工捡拾回收、地膜机械化捡拾

37、回收,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等技术措施,采用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等多种回收利用方式。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等部门。2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将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38、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2013)oXoo%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吨)+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吨)数据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2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指标解释:指乡镇级、县级及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的水源地个数占总个数的百分比。注: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以剔除外来输入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宽达到或优于川类的水源地个数X100%集中式

39、饮用水水源地总个数数据来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23村镇饮用水卫生安全指标解释:指对行政区域内村镇市政供水和部分覆盖范围相对较大的自建供水设施的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掌握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水质要求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o要求创建地区连续3年未发生村镇饮用水污染事故;同时创建地区应开展“千吨万人(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

40、018)143号)执行。数据来源: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24城镇污水处理(1)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指标解释:指县城建成区内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的污水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排放总量以供水总量的80%计。另外,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执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施实际污水处理量(吨)X100%供水总量0.8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指标解释:指已具备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乡镇数量占辖区内乡镇数量的百分比。数据来源:住房城

41、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2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解释:指县城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量的比值。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县城每人每天产生1kg、建制镇每人每天产生08kg计,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基本模式统筹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其他有关处理标准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执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吨)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吨)X 100%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统计部门。26农村卫

42、生厕所普及率指标解释: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同期行政区域内农户总数的比例。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户厕建设的通知,卫生厕所指厕屋(有墙、有顶)清洁、无蝇蛆、无臭,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适时清出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卫生厕所指按规范建设,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的卫生厕所,包括三格化粪池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三联通式沼气池厕所、粪尿分集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等。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户)农户总数(户) 100%数据来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27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指标解

43、释:指城镇建成区内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适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100%新建绿色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28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指标解释: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以及资源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

44、3号)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黔生态办发(2019)1号)等要求,推进本地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工作。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29政府绿色采购比例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采购要求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比例=X 100%政府绿色采购规模(万元)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万元)数据来源:财政、统计等部门。30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指标解释:指县域行政区域内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

45、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占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总人数的比例。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总人数数据来源:组织人事等部门。31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程度。该指标值以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通过抽样问卷调查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考核依据。问卷调查人员应涵盖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情况,充分体现代表性。生态文明建设的抽样问卷调查应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人居、生态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注: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方案,抽样调查在95%的置信度、方差为0.4、抽样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情况下,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抽样样本量分别为600人、IoOO人、1500人、2000人、2500人。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执行。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32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程度。该指标值通过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以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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