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840024 上传时间:2023-12-1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福建省建设H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发挥行业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展下列活动,可以从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抽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相关技术服务;(二)特殊消防设计的专

2、家评审;(三)超出国家标准规定,按照规范要求,可以采取论证加强措施的;(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调研、咨询、培训、宣传、课题研究、督查检查;(六)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二章专家库管理第三条省厅按照择优入库、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贝%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库内专家可以是省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审图、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人员。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专业特点需要

3、,专家库人员按以下专业或行业分类管理: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救援、消防技术服务等。省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从专家库各分类库中选取行业技术权威专家组成资深专家类,专门用于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活动。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化工、电力、能源

4、、通信等行业消防技术相关丰富工作经验;具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丰富工作经历;(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如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暖通)、注册电气工程师等),优先遴选;(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七)特殊专业、特殊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八)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及专业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等高端人才,专业符合条件者,本人同意,可由单位直接报送入库。第

5、六条专家库实行下列动态管理:(一)省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调整专家库的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不定期增补、解除专家资格。(二)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主管部门可向省厅报送增补入选、调整调出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的专家,及时向省厅报送撤销资格或调出专家库建议。第七条专家库的增补由省厅统一组织管理,由单位推荐个人提出申请后,经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初审或者电力、交通、能源等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推荐情况和工作需要审核筛选,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专家库。第三章专家管理第八条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从省厅专家

6、库中选取专家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随机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类型,随机抽取专家。(三)回避制度。凡与项目有关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专家及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厅予以解除专家资格处理。第九条专家工作要求:(一)履职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承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技术服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二)应明确表明技术服务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对评审意见或相关工作结果负责;(三)以组成专家组形式进行会议论证的,专

7、家论证应当形成专家组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四)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论证结果;(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专家一经查实将予以解除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七)珍惜和维护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荣誉。第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专家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被抽中不参加专家活动的;(二)依法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款规定的;(三)本人因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

8、关工作,主动提出解除专家资格要求的。第四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第H一条对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严禁违反规定,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方式规避国家现行标准的执行。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研究,经审核同意后形成专家评审会方案,同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第十三条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且为奇数。专家组成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要求,可以从专家库的资深类专家或相应专业、行业分类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已公布的专家中无符合相关行业和专业要求的专家,省厅可以直接邀

9、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大师或者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与。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对设计情况可进行质询和提问,经充分讨论、分析、论证后发表个人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方可评审通过;会议表决情况须当场宣布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未通过的消防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调整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国家对消防技术专家及管理有新规定者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专家应邀参加消防技术工作,根据省内相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