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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西省知识产权“十四五”发展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南昌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
2、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采用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着重绩效的管理模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对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使用计划等,进行流程性审核,配合市市场监管局上报市政府批复。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收集、汇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西)
3、”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其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奖励、补助和项目管理费用及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有关事项。第七条专项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明确可考核的项目,采取“先实施后奖补”的方法进行。第八条专项资金包括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支持的范围为:(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获得专利奖、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登记等项目的奖励、
4、补助。(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专利转化、专利导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专利标准融合等项目的奖励、补助。(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驰名商标认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等项目的奖励、补助。(四)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贯标、优势、示范企业等项目的奖励、补助。(五)知识产权服务及文化建设: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展位费、示范、试点高校、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开展信息公共服务、引进代理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基地、工程、试点单位运行保障等项目的奖励、补助。(六)知识产权管理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宣传、教育、培
5、训、学习调研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等相关工作经费,按不超过专项资金的3%核拨。(七)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有关事项。第三章资金的下达使用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复。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度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兑现细则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规定当年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所需提交材料等具体事项。每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以当年申报指南(通知)明确公布的项目范围为准。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作为项目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项目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奖励或补助项目按以下
6、程序审批:(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兑现细则安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项目审核意见;(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兑现细则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社会公示;(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价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报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四)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安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年度结存资金原则上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如属跨年度实施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7、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五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应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五年内有效期到期后确需延续的,必须对整个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于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增幅达到30%或增加金额IOoO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对该项目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于专项资金内新增项目,必须对该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市场监管局评估结果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必备依据。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管局应按要求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年度专项资金编制计划一并提交市财政
8、局。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自评工作,认真做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同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9、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补助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资格,并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相关规定收回已奖励、补助的专项资金。代理机构协助申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行为,可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
10、的行为,取消3年内的申报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市场监管专项一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财行(2021)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