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H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干脆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运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修理、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其次章预算支配与支付第四条车辆燃料、修理
2、、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运用单位依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依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第五条车辆燃料、修理、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依据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经费运用第六条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置费用。第七条修理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修理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修理费用。第八条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
3、(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裂开险等。第九条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平安嘉奖、行车公里补贴、年度检测费等。第十条车辆燃料、修理、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运用。第十一条运用单位可依据经费支出状况刚好向加油卡主卡和修理卡中存入资金。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修理结算,运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修理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第十二条运用单位车辆因公去外地发生的加油、修理等费用,运用单位应在车辆经费支出范围内据实
4、予以报销。第十三条加油卡、修理卡中资金,只能用于车辆加油和车辆修理、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接着运用。第十四条运用单位年终修理卡中剩余资金,行政单位应作为经费结余,专项用于下一年度车辆修理;事业单位的结余按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接着运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其他团体组织依照事业单位执行。第四章管理方式第十五条运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修理和保险。市财政局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统计出的实际支出状况,测算制定车辆经费定额标准。第十六条车辆加油(一)车辆定点加油接受加油主卡和副卡的管理方式。主卡由运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管理,只用
5、于运用单位存入资金和内部燃料费的支配,不能干脆用于车辆加油;副卡用于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依据车辆牌照号码对号加油。(二)运用单位全部车辆的燃料费均通过主卡向副卡中支配资金,供油单位依据运用单位供应的燃料费支配支配表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拨入。(三)对于新购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手续的同时发放加油卡(副卡);对于报废车辆,运用单位在上缴车辆的同时该车的加油卡即行作废,如加油卡中有结余资金,由运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送供油单位,供油单位负责将副卡中的资金划回到运用单位的加油主卡中。(四)供油单位由各运用单位依据实际状况在中标的供油单位中自行选择,但每个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供油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定点供
6、油单位,并在其所属的各加油站进行车辆加油。第十七条车辆修理(一)车辆定点修理须通过车辆修理系统进行管理,定点修理单位的服务承诺以及各种车辆的修理项目、价格在车辆修理系统中予以公布。(二)运用单位可依据修理单位的车辆修理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状况,从中标的修理单位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修理单位。(三)运用单位到定点修理单位进行车辆修理、保养,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通过车辆修理系统进行修理项目申报。(四)修理单位负责对运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等信息与车辆修理系统中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送修车辆应与车辆修理系统中报修的车辆一样。凡在车辆修理系统中列出的在用车辆,均属于修理单位须依
7、据定点修理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修理的车辆。(五)车辆修理过程中,假如发觉应修理的项目与运用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一样时,修理单位应事先与运用单位进行沟通,修理单位依据运用单位在网上确认后的项目进行车辆修理。(六)修理单位依据车辆修理系统中所列的修理项目、价格进行修理和收费。因特殊状况须要在车辆修理系统中增加修理项目的,修理单位须在车辆修理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市政府选购服务厅,市政府选购服务厅在网上审核同意后数据生效。第十八条车辆保险保险公司由各一级预算单位依据实际状况代表所属单位在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但每个一级预算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保险公司作为本系统(单位)的定
8、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经选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更换。第五章资金结算第十九条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在收到运用单位存入的加油资金后,即向运用单位供应相等金额的正式发票,运用单位以此作为结算凭证。其次十条车辆修理后,运用单位持修理卡每月刚好与修理单位结算车辆修理费用,修理单位向运用单位供应发票,并通过车辆修理系统打印车辆修理明细单。修理单位不按运用单位所确定的车辆修理项目擅自修理或供应超范围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运用单位不予结算。其次十一条车辆修理实行一个单位运用一张修理卡进行结算的管理方式,不能运用现金、转账支票等进行修理费结算,车辆修理系统不供应非卡结算的功能。其次十二条运用单位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
9、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的相关规定,自行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车辆保险费。其次十三条运用单位依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和缴纳标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单位车辆的车船税款。第六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其次十四条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的规定确定定点供应商。其次十五条市财政局代表运用单位与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分别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修理合同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以下简称保险总合同)。其次十六条一级预算单位负责代表所属单位与选定的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分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分合
10、同),保险分合同内容必需与保险总合同内容相符。未经市财政局同意,运用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分合同条款与保险总合同规定不一样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分合同的签订双方自行担当。第七章新车入库管理其次十七条关于汽车购置、入库的事宜,仍按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汽车配制、购置及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选购20062729号)和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车辆运用标准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选购(2009)847号)的规定执行。其次十八条运用单位车辆信息发生变更,应携带相关资料统一到市政府选购服务厅办理变更、录入工作。运用单位对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应细致进行核对,发觉问题刚好进行更正,确保车辆库
11、中的车辆信息精确、完整。其次十九条运用单位到市政府选购服务厅办理提取新购车辆手续时,应同时携带以下必需资料:1 .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除外)2 .单位公章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4 .干脆支付申请书(如自行结算请带支票)5 .经办人身份证6 .加油卡主卡第八章旧车处置管理第三十条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运用单位的全部旧车实行统一处置。市财政局托付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各运用单位的车辆回收与处置工作。第三十一条运用单位进行车辆处置,须提出书面申请
12、并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审核表(以下称车辆处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批。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在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办理车辆出库手续。第三十二条车辆处置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运用单位,一份交北京产权交易所,一份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留存。第三十三条北京产权交易所必需依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后的车辆处置审核表办理车辆回收工作,对运用单位上交的车辆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第三十四条阅历收符合回收要求的车辆,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车辆回收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交运用单位,一份交市财政局政府选购管理处,一份交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一份
13、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留存。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车辆回收证明,依据相关规定给运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函,运用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依据以下标准(满足其中条件之一即可)对需处置的车辆进行审核: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附有相关证明材料);2、车辆运用年限超过10年;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4、其他经市财政局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第三十七条旧车处置收入上缴方式:旧车处置收入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
14、方法(京财预20091930号),行政单位的旧车处置收入运用一般收入缴款书上缴市级国库,事业单位的旧车处置收入运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第九章各部门主要职责第三十八条供油单位职责:负责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确定点加油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为运用单位供应足量油料;依据市财政局的要求时间和数据格式,刚好供应各运用单位的车辆加油、资金运用与结存等明细信息;刚好为运用单位办理加油卡充值和开具发票业务,依据运用单位供应的燃料费支配支配刚好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划拨;供油单位所属的各加油站负责对加油车辆、加油卡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执行“一车一卡”的加油规定。第三十九条修理单位职责:
15、负责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确定点修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和运用单位确定的修理项目,对运用单位的车辆供应修理、保养及其它配套服务;负责对运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进行核对,对发生变更的修理项目与运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严格执行运用修理卡进行结算的规定,刚好与运用单位结算车辆修理费,并负责将车辆修理信息精确录入车辆修理系统;负责对新增加的修理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未经运用单位网上确认的车辆修理、保养项目,修理单位有权拒绝修理。第四十条保险公司职责:负责依据保险总合同的有关条款,为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运用单位公务用车供应保险及相关服务;负责依据运用单位每月保险到期的车辆状况,派专人供应上门服务,帮助运
16、用单位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保险公司在收到运用单位交纳的车辆保险费之后,刚好向运用单位送达等额的正式发票和保单正本;负责刚好将运用单位的车辆保险费信息、理赔和退保信息导入车辆保险管理系统,与运用单位刚好办理报废解体车辆的退保工作;负责定期组织运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保险业务培训,解答车辆保险中的有关问题。第四十一条北京产权交易所职责:负责运用单位上交车辆的免费接车、存放、审核验收、统计汇总和过户手续的办理;组织和管理鉴定评估机构、旧车拍卖机构、报废车解体机构办理旧车处置的相关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旧车拍卖、报废车解体收入资金的结算,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旧车拍卖收入和报废车解体收入扣除服务费后
17、上缴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负责每月将旧车处置状况、行政单位旧车处置收入上缴汇总状况和事业单位旧车处置收入上缴分单位明细状况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和国库处。第四十二条修理代理银行职责:负责刚好为运用单位办理修理卡以及修理卡的充值、挂失、补卡、换卡和注销等业务;负责将变更后的新修理卡号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送至市政府选购服务厅;依据市财政局要求供应各运用单位修理卡中修理资金的结存状况;负责为定点修理单位安装POS机、免费培训,确保修理费结算(刷卡)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四十三条运用单位职责:负责依据车辆编制和需求申报年度车辆购置预算,依据车辆经费定额标准编制本单位车辆经费预算;运用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财务
18、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属车辆经费的运用状况进行监管与统计分析;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内部审核制度;车辆状况发生变更,要依据本方法规定刚好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运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到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办理加油资金存入业务,供应本单位燃料费资金支配支配表,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向修理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刚好为修理卡存入修理资金,保证车辆修理费用刚好结算;对修理单位修理的项目进行网上确认,每月持修理卡按时与修理单位结算修理费用;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保险有关工作;对车辆经费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9、刚好向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主管处室进行反馈;在新购及处置车辆时,要刚好将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信息进行更新。第四十四条市政府选购服务厅职责:依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局内相关处室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人20063056号)文件精神,负责车辆加油、修理、保险日常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负责为运用单位新购车辆办理加油卡以及加油卡的挂失、补卡、换卡、注销等业务;负责对新增车辆数据信息、加油卡、修理卡的变更信息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库中车辆信息的精确、完整;负责监控和审核修理系统中定点修理单位的修理项目和价格等;负责为运用单位新购车辆办理上保险业务;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修理、保险、购置政府选购项目招标文件
20、和组织招投标工作等,解答和协调处理车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协作市财政局做好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职责(一)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职责:负责公务用车燃料、修理、保险和杂项费预算执行的分析和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确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修理、保险招标方案,组织招标与签订政府选购合同,以及对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等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方法的制定;负责协调和处理车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宜。(二)政府选购管理处职责:负责核定全市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办理汽车购置和车辆入库、调拨的相关手续;负责对车辆定点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
21、处。(三)部门预算主管处室职责:负责对运用单位在用车辆供应方式的确认;负责督促运用单位刚好办理新车入库、信息变更手续,确保车辆库中车辆信息的精确、完整;负责对运用单位车辆经费预算审核和执行监督;负责对运用单位旧车处置的审批和监管,办理车辆出库手续,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供应的车辆回收证明给运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函;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运用单位在车辆经费运用管理中的相关事宜。(四)国库处职责:负责办理旧车处置资金的收缴和记账工作,每月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核对旧车处置资金的上缴状况。(五)绩效评价处职责:探讨制定固定资产(车辆)管理相关政策,依据标准审核车辆购置预算,并依据局内职责,对固定资产的配置、运用
22、、处置及收益进行监管。(六)信息中心职责:负责车辆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完善,保证系统正常运用;依据相关部门的业务需求,修改完善车辆管理系统;依据本方法职责分工,为相关部门和运用单位开放或增加车辆管理系统运用权限;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运用单位、相关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运用中的有关问题。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各运用单位是预算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限制和管理车辆经费的责任,严格依据本方法的要求实行车辆定点加油、修理、保险和处置。如出现虚报冒领车辆经费、不按要求到非中标定点单位办理车辆加油、修理、保险、处置等违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23、处理。第四十七条对于定点供应商在车辆加油、修理、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运用单位都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向北京市政府选购中心反映状况。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定点供应商执行合同状况进行检查,对发觉或运用单位反映的问题刚好予以处理。第四十八条定点供应商假如未能全面地、充分地履行合同给运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有权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北京市政府选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方法(试行)(京财选购2005715号)对其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系统,为各运用单位搭建良好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平台,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适时对车辆经费支出状况在确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协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强化对运用单位车辆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方位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方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修理管理暂行方法(京财预20071065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方法(京财预20071066号)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加油管理暂行方法(京财预20071067号)同时废止。第五十二条车辆定点加油、修理、保险须按本方法规定严格执行到本期政府选购合同期满。合同到期后,如状况有变更,将依据下次招标结果另行通知。第五十三条本方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