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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规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与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XX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
2、、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XX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四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等相关工作。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真实性整体性的保护原则。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由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应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
3、合、协调工作。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七条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组织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每年12月底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本年度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充分挖掘、分析、整理后,可向所在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
4、进行汇总、筛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传承于不同行政区域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达成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第九条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展现XX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二)扎根于XX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XX地域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对维系XX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第十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项目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
5、、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社会教育或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鲜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或个人
6、)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第十一条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对本地区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说明、论证、管理、保护计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意见;(三)辅助资料:包括申报片(视频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五)联合申报的,须提交联合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六)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上报办公室后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第十二
7、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办公室成立专家评审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名单,提交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四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第十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
8、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单位提出,与县级保护项目同时评定。第十六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材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十七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具有有效保护该项目的相关文化场所;(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五)每年12月底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项目保护计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八条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县级
9、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名单、保护单位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办公室提出。第十九条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第二十条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制作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第二十一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第二十二条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县级非物
10、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博物馆或展示场所。第二十三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第二十四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庆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第二十五条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第二十六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第二十七条利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11、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第二十八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九条各镇(街道)要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给予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实物,用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三十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XX市非物质文化
12、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与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废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
13、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第四条市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且户籍在本市或长期居住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知识和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
14、较大影响;(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六条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从业时间、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意见;(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
15、物、资料等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可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七条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第八条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推
16、荐拟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提出初评人选。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第十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第十一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传播活动;(二
17、)选择传承对象;(三)依法使用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第十三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第十四条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资料应及时数字化后报
18、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第十五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二)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七)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第十六条
19、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每年年底前,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上年度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第十七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实后,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0、;(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第十九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