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片区协作办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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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片区协作办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纪检组织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基层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协作办案在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应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安全文明办案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和办案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县纪委监委成立协作办案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协作办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重要

2、案件的查办;办案人员回避对象的确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案件研讨剖析,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协作办案情况等。县纪委监委联片领导及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所联系协作区内的办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所需办案资源按程序和权限统一调配。第四条按照地域相近、优势互补、利于工作的原则,在全县13个乡镇、各部门设立6个办案协作区。第五条县级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业务职能适时参与协作办案;对涉及县级部门信访案件,需要抽调人员予以协助的,由县纪委监委在办案人员库内调配。第六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每年定期上报本单位纪检干部信息,由县纪委干部室建立办案人员库、陪护人员库,并定期对两库进行更新和维护。第三章协作办案受理范围、审批程

3、序第七条一般性案件线索、信访件由基层纪检组织自行办理。下列案件可实施协作办理:(一)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三)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基层纪检组织申请上级支援的案件;(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作办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协作办理的案件。第八条基层纪检组织向县纪委监委申请协作办案的,应书面报送呈请协作办案审批表至联片纪检监察室,并按程序审批。协作办案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需要予以协作的案件,由联片纪检监察室填写呈请协作办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第九条对需协作办理的案件,由联片纪检监察室根据案情需要,从办案人员库中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填写协作办案抽调人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

4、。根据案情需要,后期需增加办案人员的,由联片纪检监察室按程序报批。第十条办案人员经审批确定后,由县纪委干部室将抽调函发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其工作。抽调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协作办案实行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上由案源单位纪委书记担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长负责全案的统筹协调,并对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如发生回避情形,或案情重大、比较复杂的,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调查组组长。第四章协作办案程序第十二条案件初核。启动协作办案程序后,由调查组组长召集调查组成员,宣布初核任务,提出初核要求,组织研究案情,确定调查方向,制定调查方案,开展初核工作。初

5、核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初核结束后,调查组应认真讨论,形成初核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反映失实的,由调查组及案源单位,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予以信访了结;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组织处理;确需立案的,按程序报批立案。第十三条立案及调查。对需立案调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和案件情况,责成案发地党组织按程序立案,或由县纪委监委直接立案。立案之后,由调查组按程序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第十四条督办协调。启动协作办案程序后,联片县纪委常委、相关业务室应对协作办案过程予以指导协调,达到

6、“三定”、“四统一”要求,即定方案、定进度、定时限,统一办案程序、统一调查取证要求、统一公文格式、统一装卷归档标准,确保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第十五条案件的处理。由立案机关按照规定的处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负责落实。对典型案件,由案发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第十六条案件材料的保管。立案的案件,案件材料由立案机关装订成卷并交县纪委审理室保管;初核了结的案件,案件材料由调查组装订成卷报送县纪委信访室保管;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委按程序办理有关移送手续。第十七条违纪款物的处理。协作办案中违纪款物的追缴与处理,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

7、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办案纪律要求第十八条参与办案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办案协作领导小组领导,严格服从调查组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纪律,确保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一)不准无故拒绝调查组的统一抽调和安排;(二)不准向案发单位提出与协作办案无关的要求;(三)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五)不准与涉案人员擅自接触,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六)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由协作办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8、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回避或调整。第六章办案保障第二十条案发单位应为调查组提供良好的办案环境和必要的后勤保障。第二十一条参与协作办案人员所在单位应合理调配工作,保证办案人员按时、按要求到岗履职。第七章协作办案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县纪委将协作办案情况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纪检干部办案津贴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纪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一)办案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案件事实未查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不配合、不支持协作办案,延误案件办理或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的;(四)协作办案过程中,拒绝安排力量参与办案或随意撤回办案人员,影响办案工作的;(五)有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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