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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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 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急救和 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 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具有驾驶室、医疗舱、双 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 设备。第三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救护车配 置与使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市(州)、县(市、

2、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救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第四条 配置与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 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一救护车 (WS/T292-2008),结合我省实际,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 类型:(一)普通型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 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二)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 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S)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装备的救护车。(四)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

3、型):为特殊用途设计和装 备的救护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 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及 防疫指挥工作。2 .疾病控制专用车。配有疾病控制专业急救设备,能对 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3 .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配有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 备,能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实施快速检测和现场控制的救护车。4 .血液运送救护车。配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 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5 .其它类型救护车。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派或人民 群众健康需求,承担特殊医疗卫生任务的救护车,如病毒标

4、 本、疫苗运送、非急救转运等等。第六条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 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设备装备标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一救护车(WS/T2922008)执行。第七条 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装备标准按照相关规 定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装备。第三章 救护车的配置第八条各市(州)、县(市、区)所辖医疗卫生机构配置 救护车应根据辖区人口和服务半径及医疗救护、卫生应急等 任务的需要,实行全域覆盖,合理布局,保证敏捷应答,快 速反应,就近出车,及时救治。第九条 各地急救中心(站)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院 前急救体系建设和湖北省院前急救建设相关标准的要求 加强院前急救车辆

5、配置。第十条 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救护车:(一)三级医疗机构可按照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 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可配置12辆抢救监护型救护 车(B型)。(二)二级医疗机构可按照1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 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可配置12辆抢救监护型救护 车(B型)。(三)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配置12 辆救护车。因为医疗救治及传染病疫情防控等需要,医疗卫生机构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配救护车。第十一条 专科医院、未定级医院和有急救任务的其他医 疗卫生机构按照承担的急救工作量,可参照以上同等规模医 疗卫生机构标准合理配置救护车。第十二条 卫生应急指挥、妇幼保健、疾病预

6、防控制、卫生 监督、采供血等机构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保障工作所 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相应种类、相应数量的救护车。第四章 救护车备案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新增、更新救护车 应到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核准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到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实行集中行政审批制度的市(州)、县(市、区),由所在 地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备案。(一)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备案表;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车辆合格证及购置发票复印件。(二)其它卫生机构办

7、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备案表;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书复印件或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车辆合格证及购置发票复印件。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备案资 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出具的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第十六条 救护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受让 方应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办法办 理救护车备案相关手续,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 让登记。第十七条 救护车报废、

8、注销、转让的,救护车使用单位 应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材料到原 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救护车注销手续,由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做好对外公告。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增、更新救护车后, 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卫生健康综合统计信息 平台上报相关数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相关行政 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救护车的监督 管理。第二十条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 定期对救护车的车况、急救设备、药品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 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清洗、消毒和更新。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

9、服从各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私自改装 或挪作他用,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第二十二条 救护车的车辆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外观 和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o第二十三条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酌情使用警灯警报器,零点至凌晨5点,除紧急情况外,不能 使用警报器。执行非紧急救护任务时,救护车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二十四条 救护车要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 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严禁无关单位借用救护车,严禁无关人员驾乘救护车。第二十五条从事院前急救的驾驶员应取得机动车

10、驾驶 证Bl以上,驾龄3年以上,上岗前还应进行相关规章制度、 院前基本知识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随车人员应包括 医生、护士、医疗救护员、担架员及驾驶员。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 门规定的救护车项目收费标准,按规定的项目内容提供服务, 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非急救转运救护车项目收费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更新救护车,应接 受当地公车监管部门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救护车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或

11、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公安、卫生健康、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对非 法救护车或者冒名急救中心(站)开展运营的非法行为,依 法进行整治和打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公安厅根据 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鄂卫 规(2010) 3号)同时废止。附件:1.湖北省救护车配置备案表2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湖北省救护车配

12、置备案表机构名称机构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等级所有制性质1 .公办 2 .其他编制床位数开放床位数服务人口数(万)现有救护车数量备案车辆类型1 .普通型(A型)2 .抢救监护型(B型)3 .防护监护型(C型)4 .特殊用途救护车(D型),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配置(新增、更新)救护车理由: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 市(县、区)救护车2022) 号(救护车备案单位):根据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鄂卫规(2022) 2号),你单位配置(新增、更新)壹辆类型救护车备案资料 收悉,请凭本通知单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 登记。救护车具体信息如下:厂牌型

13、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年 月日备注: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文字解读】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省卫健委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湖 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鄂卫规 2022 ) 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 今后五年我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一、出台背景2010年9月20日,原省卫生厅、省计生委 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 使用办法(鄂卫规(2010) 3号)。该办法经 过多年的实施,对规范我省救护车配置与使 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办法制定时间 较早,目前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我省救护车配置 与使用工作要求

14、。根据2022年工作安排,我委修订了原湖北 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办法,在广泛征求我委 所属系统和省公安厅意见后,形成本办 法。二、修订依据(1)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 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 28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一救护 车(WS/T 292 2008 )。三、主要内容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共六章,分别为总则、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 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救护车的配置审批、 监督管理、附则。(一)更换救护车适用标准。原办法采用了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推 荐的救护车标准(WS/T457-2002 ),修订后采用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15、卫生行业标准一救护车(WS/T292 2008 )。按照卫生行业救护车标准,将全省救护车分 为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 (B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和特殊用 途型救护车(D型)4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又将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车、监生卫、 车 用 专 制 控 病 疾督应急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其它类型救 护车等5种。同时,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 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设 备装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 准一救护车(WS/T292 2008 )执行。(二)救护车配置实行事后备案制度。明确救护车配置单位是救护车

16、配置责任主 体。救护车配置实行事后备案制,即:救护车 配置单位购买救护车后,到该单位“执业登记 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省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到 该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办理备案。实行集中行政审批制度的市(州)、县(市、区),由所在地市(州)、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备案资料 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湖北省救护车配 置通知单。(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增、更新救护 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卫生健康 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上报相关数据。(四)公办医疗机构新增救护车,应接受当 地公车监管部门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五)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实施,有 效期5年。四、主要特色本次修订主要是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 施意见(鄂政发( 20 18 ) 28号)的精神,明确 救护车配置实行事后备案制度,减少办事环 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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