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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克苏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 目的建立、完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阿克苏海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辖区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阿克苏海关对进出境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1.3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2、法规和规定。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各司其责,加强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协同应对,信息共享。1.5 重大动物疫情分类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类:一类(A类):境外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二类(B类):境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三类(C类):出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现场应急指挥部阿克苏海关海关成立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和综合业务科,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科。2.2 职责
3、分工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阿克苏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负责出口注册登记/备案养殖场所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随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2.3 报告、确认与预警3.1 疫情信息采集指定综合业务科人员担任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阿克苏海关辖区内出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3.2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阿克苏海关报告阿克苏地区的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乌鲁木齐海关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3.2.1 责
4、任报告单位(1)阿克苏海关;(2)阿克苏海关辖区内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3)阿克苏海关辖区内进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经营的单位。3.2.2 责任报告人(1)阿克苏海关从事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查验、监管的工作人员;(2)阿克苏海关辖区内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的兽医;(3)阿克苏海关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经营进出境动物产品的人员。3.2.3 报告形式阿克苏海关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附件1)报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微信或书面等形式报告。3.2.4 报告程序和时限阿克苏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
5、可请乌鲁木齐海关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乌鲁木齐海关值班室,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阿克苏地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海关总署指定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乌鲁木齐海关和阿克苏地区人民政府,并作出书面报告。3.2.5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3.3疫情确认3.3.1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依据(1)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
6、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2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3淞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海关总署指定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3.3.2 疫情诊断程序(1)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经专家现场诊断是否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2)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乌鲁木齐海关指定的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措施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等)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3)确诊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将检测样品送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分离
7、与鉴定,鉴定结果作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原则4.1.1 分类响应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动物安全和人体健康时,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海关总署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施。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海关总署或乌鲁木齐海关根据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影响国际贸易的重大动物疫情,按照要求向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通报。4.1.2 应急响应的启动阿克苏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或乌鲁木齐海关的指
8、令,启动阿克苏海关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4.2 处置实施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后放行。(2)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阿克苏海关辖区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阿克苏海关监管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的,按照本预案有关措施处理。(3)加强与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
9、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4.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3)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4)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
10、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5)加强对阿克苏海关辖区内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6)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7)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阿克苏海关向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4.2.3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4.2.3.1 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
11、动物产品暂停运输。(2)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阿克苏海关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采集病样送乌鲁木齐海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423.2 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1川羊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海关总署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2)协助阿克苏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协助做好疫
12、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23.3 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1)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对进境或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2)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3)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4)阿克苏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总署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阿克苏地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海关总署向出
13、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在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阿克苏海关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阿克苏地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同时配合阿克苏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报告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4.2.3.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阿克苏地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1)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的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2)阿克苏海关根据预警通报,对阿克苏海关辖区内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3)
14、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4.3 行动终止根据下列情况,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附件3),终止预案的实施。(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2)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农村部(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3)对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
15、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4.4 安全防护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5应急保障5.1 人员保障阿克苏海关应急指挥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5.2 物资保障阿克苏海关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物资储备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通讯工具等物品。(1)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
16、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镒酸钾等。(2)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常用物资包括: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等。6预案管理6.1 预案演练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要对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
17、、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方面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6.2 预案评估和修改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阿克苏海关应配合乌鲁木齐海关对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针对评估结果,修改应急预案6.3 宣传和培训阿克苏海关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重大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6.4 奖惩海关总署或乌鲁木齐海关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
18、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7.1 术语定义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内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尼帕病、非洲马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
19、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共15种疫病。上述所列的疫病名录如有修订,按新公布的名录执行。新发生的重大疫病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动物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贮存库和指定加工厂;出境动物饲养场或临时隔离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及原料动物的饲养场;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7.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阿克苏海关负责编写、解释并发布。7.3 预案施行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