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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30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或国家针对重庆市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
2、领导下,各级应急管理、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第二章倒损住房情况统计、调查和核定第四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倒损住房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基本指标解释见附件2),摸清底数,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在核报阶段通过灾情系统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制作倒损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第五条全市各
3、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倒损住房情况,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并同步共享至同级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第三章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确定第六条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第七条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分为重建户、修缮户。重建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灾家庭;修缮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一般损坏,需要修缮的受灾家庭。第八条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特殊情况没有不动产登记的,以购房合同或村(
4、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调蛰证明为准。倒塌和损坏情况由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第九条在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基础上,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申请、评议、公示、上报的程序,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户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受灾情况、倒损住房地址和间数(分别列明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间数)、恢复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同时提交倒损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调查证明)等。受灾家庭因特
5、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出建议。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2 .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单数成员组成),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书面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认定结论等,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区分重建户、修缮户)。3 .公示。经民主评议需救助的受灾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址和间数、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结论等。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 .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确定救助对象,汇总救助对象信息,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建立分户台账(见附件3),补充填写恢复重建救助情况,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并同步共享至区县(自治县)
7、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第十一条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上报的需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并同步共享至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对国家针对重庆市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在灾害发生后2个月内将全市需救助对象分户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第四章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
8、管理。第十三条全市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同时,据实申报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情况。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结合中央下拨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至区县(自治县),同时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备案。第五章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第十五条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级补助资金拨款文件后,根据市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
9、时间等规定,对重庆市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对国家针对重庆市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需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给予倾斜支持。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统一组织集中重建(含购置)住房的,签订重
10、建(或购置)协议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第十八条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工作,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补助金额等信息,与此前录入灾情系统的信息一致。第十九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应在灾害发生后次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确因受灾群众放弃重建等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建(含购置)工作的,应将补助资金按程序退回财政部门。第二十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情况,按季度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次年年底前,将未完成重建(
11、含购置)住房数量及应退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六章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救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定期通报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检查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汇总并按要求上报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0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资金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加强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
12、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补助资金分配、发放等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第七章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并采取实地检蛰、抽样调查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有效。第二十四条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组织书面审核、实地检查、抽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相关区县(自治县)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复核。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
13、需要适时组织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第八章协调推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第二十六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调度统计并及时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按要求汇总填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0第二十七条全市各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项目选址工作,对符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政策的,同时纳入补助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监督与检查,对符合c、D级危房改造政策的,同时纳
14、入补助范围;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合力。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渝应急发(2019)79号)同时废止。附件:1.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流程图2 .基本指标解释3 .区县(自治县)倒损住房户台账4 .区县(自治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
15、情况统计表5 .区县(自治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您充计表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流程图基本指标解释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对本办法中相关基本指标界定如下:基本住房:城镇和农村地区受灾群众所拥有的、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客厅、卧室等,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无维修价值需拆除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一般损坏
16、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或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具体统计调查过程中,统筹考虑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认定结论,综合确定倒损房屋具体情况。统计调查范围仅限于因灾受损房屋。对于灾前即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灾后需重新鉴定,因灾损坏程度加剧的房屋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原则上,A级不纳入统计,B、C、D级结合具体情况可确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区县(自治县)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 月 日单位:人、间序号家庭基
17、本情况住房倒损情况恢复重建救助情况主名户姓主份号户身证户主联系庭址家住房数住间屋构房结受灾时间害类灾种鹭严重损坏防间数般坏房数-损住间否请复建助是申恢重救庭型家类庭口家人是否为唯T主房恢重方比拟复建式通账号备注:具体指标释义参见自然灾害情况调查统计制度。区县(自治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单位:户、万元、万元/户乡镇(街道)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一般损房修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发放金额户均补助标准发放户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或低收入家庭其他发放金额户均补助标准发放户数户数户均补助标准户数户均补助标准户数户均补助标准合计二注:根据补助对象的不同类型和身份,补助标准可进一步区分细化明确。区县(自治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单位:户、间、万元乡镇(三1)倒房重建情况损房修缮情况资金投入情况需重建户数已开工已竣工需修缮户数已修缮合计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区县(自治县)财政其他(含救灾捐赠)户数开工率()户数竣工率(%)户数修缮率(%)合计注:1.开工率、竣工率、修缮率均按户数计算;2.竣工率是指已竣工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开工率是指已开工建设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