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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省联合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联合实验室是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建立,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河南重大需求,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开展长期合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平台。第三条省联合实验室的建立旨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坚持“四个面向”,通过建立“项目一人才一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打造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示范带动国际科技合作开展的前沿窗口,更好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提升
2、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质增效,为“两个确保的实现和十大战略”实施提供支撑。第四条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国际合作,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支撑产业技术创新。第五条依托企业建设的省联合实验室,应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国际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技术联合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等国际合作,提升行业技术水平。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是省联合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负责省联合实验室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
3、制定省联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2 .组织开展省联合实验室的申报、评审、认定、中期调度与评估考核,开展省联合实验室的重组、合并与撤销;3 .建立省联合实验室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省联合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4择优推荐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国家级科技合作平台。第七条省直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是本部门、本地区省联合实验室的推荐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省联合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政策和规章,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支持省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2 .根据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和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开
4、展本地区、本部门的组织推荐工作;3 .负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省联合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省联合实验室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协调解决省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4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省联合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第八条依托单位是省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1 .负责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省联合实验室提供配套条件、资金支持和后勤保障,协调解决省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2 .负责省联合实验室的岗位和人员安排,聘任省联合实验室主任、副主任;3 .配合省联合实验室确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4 .检查、监督省联合实验室经费管理和使
5、用情况,组织省联合实验室编制并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省联合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第三章建设条件第九条按照“明晰定位使命、明确重组路径、优化领域布局”的原则,有序推进省联合实验室建设,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省联合实验室体系。第十条省联合实验室实行常态化申报和组织开展申报相结合,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对于为我省重大产业发展需求提供关键合作支撑或在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具有突出成效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建设。第十一条申请建设省联合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1 .依托单位应为河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成立或注册时间满三年,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6、2 .研究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充足的合作资金来源,已制定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3 .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承担有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任务或国际合作项目,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成果;4 .有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应的科技合作协议,其中协议签署人须为合作单位正式人员。5 .双方已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在联合发表论文、承担项目、培养人才、申报奖项、申请专利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方对河南省科技产业发展有实质性贡献。6 .拥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专职
7、科技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至少1名以上外籍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团队人员不得与本单位其它省联合实验室重复。省联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国际交往经验和外语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须为依托单位正式人员或与依托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任合同的工作人员;7 .具有满足省联合实验室开展国际科学研究、技术合作研发、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所需的建筑空间,具备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原则上省联合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O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o万元,应建设有各类资源库和数据库;8 .依托单位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机制高效,能够承担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省联合实验室提
8、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一定经费支持。第十二条省联合实验室的申报和认定由省科技厅按照以下相关程序组织实施:1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省联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方式;2 .组织申报。各依托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申报要求填报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至省科技厅;3 .受理公示。申报受理情况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4 .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入评审环节;5 .组织评审。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6 .公示发文。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发文批复
9、建设省联合实验室(筹)。常态化申报的省联合实验室参照上述程序。第十三条省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为3年。省联合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保证实验室负责人及团队人员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不予以变更实验室主任等相关事项。建设期满,需提出评估考核申请,评估考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发文授予“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称号。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省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省联合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省联合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科技交流、人才引进和经费使用方面相对独立。第十五条省联合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年,应聘时原则不超过60岁,省联合实验室主任
10、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内因人事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依托单位应在其离任后的3个月内完成新任实验室主任的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六条省联合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到省联合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省联合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加强研究生和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培养,促进科技人员的国际交流与联合培养。第十七条省联合实验室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各依托单位和各推荐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本地区(部门、系统)的实际情况,从政策、资金、项目、条件等方面对实验室建设给予大力支持。第十八条省联合实验室负责人、依托单位、研究
11、方向、合作方等重大事项发生调整时,需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其中,联合实验室负责人、合作方、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中若两项及以上发生调整时,需退出重新申报。第十九条省联合实验室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省联合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评估考核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是指:省联合实验室每年底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评估考核分两类:一是建设期满后,需按要求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评估考核;二是评估周期满后,需按要求参与新一轮评
12、估考核。笫二H一条省联合实验室应加强对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应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循双方合作协议;由省联合实验室完成的各项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著、论文、软件等,需标注省联合实验室名称。第二十二条省联合实验室要强化安全管理,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敏感信息输出境外。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风险防范、预警与应急管理相关制度,强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防控。第二十三条省联合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资格,同时在省科技厅网站予以公告。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 .申报
13、或评估考核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4 .连续2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不按要求参加评估考核、中途退出评估考核的;被撤销省联合实验室资格的单位,自撤销年度起,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省联合实验室。第五章评估考核第二十四条省联合实验室评估考核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每3年为一个评估考核周期,主要从国际科技合作研发与产出能力、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科研投入与经费保障、日常运行与管理等方面进行。省科技厅拟定评估考核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参加评估考核的省联合实验室名单。依托单位组织省联合实验室做好评估考核准备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推荐部门审核本部门、本地区省联合实验室评估
14、考核申请材料,通过后提交至省科技厅。第二十五条省联合实验室评估考核分为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两部分。1 .会议评审:组织召开会议,专家审阅申报材料、听取省联合实验室负责人答辩和质询后,记名打分,提出进入现场考察名单;2 .现场考察:专家通过现场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了解评估考核需要而申报材料未能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照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结合考察情况记名打分,提出书面考察意见。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评估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省联合实验室给予经费奖补、撤销及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主要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1 .对评估考核结果为
15、“优秀”和“良好”的省联合实验室:省财政将分级给予经费奖补。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与实验室建设、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省科研经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将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对于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省联合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估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省联合实验室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省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研发方向+国际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enanInternationalJointLaboratoryofXXX,o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豫科2019)11号)同时废止。